2022-09-27|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95號判決(民國111年7月28日)

【法律爭點】對於考核會的結果,校長或教育主管機關能否要求考核會改核?或是自己直接逕行改核?
一、考核會結果的定性
公立高中以下學校或主管機關對所屬(轄)教師所為之年終成績考核或平時考核獎懲,並非基於契約關係所為之意思表示,而係行政機關依公法上之強制規定,就具體事件所為之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核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所定之行政處分
又因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對所屬教師依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 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為申誡之懲處,將對教師之考核獎金、名譽、日後介聘或升遷調動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不利之影響,均屬侵害教師權益之具體措施。從而,教師因學校上開具體措施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自得以考核機關為被告,依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二、現行考核程序如何規範?
有關國民中學教師平時考核之懲處程序,乃由學校組成考核會完成初核、報請校長覆核,再報主管教育機關核定。
程序上即為:考核會 → 校長 →主管教育機關
三、如果校長對於考核會結果有疑義,可以怎麼做?【考核辦法第14條】
考核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第一項)。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第二項)。
校長如果對於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應敘明理由送回考核會處理。處理結果如果還是有不同意見,即校長可以自行註明事實以及理由後,直接改核。換言之,校長逕行改核的前提是考核會要再次審議後,仍有疑義才可以逕行改核
四、主管教育機關如果對於學校的考核結果有疑義時,可以怎麼做?【考核辦法第15條】
有關國民中學教師平時考核之懲處程序,乃由學校組成考核會完成初核、報請校長覆核,再報主管教育機關核定,主管教育機關為此行政監督,係具實質審查權
是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學校報核結果有疑義時,於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處理,如考核結果仍有疑義,則主管教育機關雖非不得逕行改核,以避免學校不當處理教師平時考核等事宜,惟其應敘明改核之理由,並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
主管教育機關如果有疑義,應敘明理由發回由學校再次考核。對於此次考核結果仍有疑義,也是可以註明事實以及理由,直接改核。換言之,主管教育機關逕行改核的前提是考核會要再次審議後,仍有疑義才可以逕行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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