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95號判決(民國111年7月28日)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法律爭點】對於考核會的結果,校長或教育主管機關能否要求考核會改核?或是自己直接逕行改核?
一、考核會結果的定性
公立高中以下學校或主管機關對所屬(轄)教師所為之年終成績考核或平時考核獎懲,並非基於契約關係所為之意思表示,而係行政機關依公法上之強制規定,就具體事件所為之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核屬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所定之行政處分
又因公立高中以下學校對所屬教師依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 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為申誡之懲處,將對教師之考核獎金、名譽、日後介聘或升遷調動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產生不利之影響,均屬侵害教師權益之具體措施。從而,教師因學校上開具體措施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自得以考核機關為被告,依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二、現行考核程序如何規範?
有關國民中學教師平時考核之懲處程序,乃由學校組成考核會完成初核、報請校長覆核,再報主管教育機關核定。
程序上即為:考核會 → 校長 →主管教育機關
三、如果校長對於考核會結果有疑義,可以怎麼做?【考核辦法第14條】
考核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第一項)。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第二項)。
校長如果對於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應敘明理由送回考核會處理。處理結果如果還是有不同意見,即校長可以自行註明事實以及理由後,直接改核。換言之,校長逕行改核的前提是考核會要再次審議後,仍有疑義才可以逕行改核
四、主管教育機關如果對於學校的考核結果有疑義時,可以怎麼做?【考核辦法第15條】
有關國民中學教師平時考核之懲處程序,乃由學校組成考核會完成初核、報請校長覆核,再報主管教育機關核定,主管教育機關為此行政監督,係具實質審查權
是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學校報核結果有疑義時,於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處理,如考核結果仍有疑義,則主管教育機關雖非不得逕行改核,以避免學校不當處理教師平時考核等事宜,惟其應敘明改核之理由,並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
主管教育機關如果有疑義,應敘明理由發回由學校再次考核。對於此次考核結果仍有疑義,也是可以註明事實以及理由,直接改核。換言之,主管教育機關逕行改核的前提是考核會要再次審議後,仍有疑義才可以逕行改核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avatar-img
59會員
154內容數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Edu-lawyer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法律爭點】 校園或是公務機關的職場霸凌防治申訴成立與否之決議,該決議是否為行政處分?而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爭點】本次教評會決議解聘前,未先就前次教評會所作成不解聘決議經復議程序以推翻原決議,逕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要求即另行作成新的解聘決議,程序是否合法?
【法律爭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教師應該如何聘任、解任?
【法律爭點】 1、性平會調查後之函文,能否以該函文提起撤銷訴訟?
【法律爭點】 1、教師能否處罰學生抄寫課文? 2、能否採用讓學生上下樓梯的方式進行管教?
【法律爭點】 1、受懲戒教師何時可以提出申訴、再申訴? 2、解聘處分是否為懲戒處分?而可以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的10年追訴期呢?
【法律爭點】 校園或是公務機關的職場霸凌防治申訴成立與否之決議,該決議是否為行政處分?而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爭點】本次教評會決議解聘前,未先就前次教評會所作成不解聘決議經復議程序以推翻原決議,逕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要求即另行作成新的解聘決議,程序是否合法?
【法律爭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教師應該如何聘任、解任?
【法律爭點】 1、性平會調查後之函文,能否以該函文提起撤銷訴訟?
【法律爭點】 1、教師能否處罰學生抄寫課文? 2、能否採用讓學生上下樓梯的方式進行管教?
【法律爭點】 1、受懲戒教師何時可以提出申訴、再申訴? 2、解聘處分是否為懲戒處分?而可以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的10年追訴期呢?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近日,有不少校長提出在學校內有「責」無「權」,事實上,校長在學校內是權責相符,有「責」無「權」只是假議題。
七月時要請考核小組成員一起開會,依考核表打分數後,再附設會議紀錄給人事主任。年終會議紀錄範本如下:   臺北市OO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12學年度契約進用人員考核小組會議紀錄 一、    時間:O年O月O日 16:00 二、    地點:本校幼兒園 三、    主席:OOO 四、   
    每年八月都要記得找到本年度擔任考核小組的成員並寫簽呈給校長,之後才能依法開契約進用人員考核會議。簽的範本如下,供參。    簽於幼兒園   主旨:有關幼兒園成立考核小組組成委員一案,簽請核示。 說明:依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辦理。 擬辦:本案建請柯秀
Thumbnail
在教育界,常有老師詢問校長是否有「行政裁量權」。事實上,校長要行使行政裁量權必須「依法」,在沒有「法」的支持下所使用的裁量權,是老師放縱之下的產物。
取消評鑑與訪視,那學校的辦學品質怎麼監控? 偏偏品管大師戴明博士就說:品質不是檢驗來的,一開始就做好,我們就不需要那麼多檢查。 而如何讓大家一開始就做好,甚至是不斷創新?那就需要營造一個鼓勵創新與自發向上的環境與文化。 所以戴明博士說:品質是領導來的! 我們辦了幾年教育,就做了幾年的評鑑與訪
昨天看到新聞 "教育部昨天公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規範全國國中小學校一致性的獎懲及管教基本原則及相關程序。" 感覺似乎終於正視了家長的責任嗎? 民間團體和27頁條文,似乎還是偏重兒少人權的保障,教師們只能自求多福吧
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新制,規定調查小組「全數外聘」,教育部和人本基金會表示是為了防止「師師相護」。 人本沒有提供全面研究結果,拿著幾個個案,就把法規整個修了?? 哪條法沒有錯誤執行,那六法全書是不是都要重寫了? 人本基金會和教育部,竟然沒有學術研究的態度? 就大喇喇地在主導教育法規的改革? 意外嗎?
Thumbnail
這篇文章探討了校園性平調查制度是否應該優先於司法處理,並透過具體案例和相關法律條文分析,提出了相關問題和討論。
Thumbnail
本文討論最高法院在112年度臺上字第244號民事判決中針對勞動契約終止的見解。內容包括績效考核方式的合法性,對於績效目標因工作內容變動亦需調整,以及績效目標不宜作為做為勞工績效考核的唯一標準,以符合解僱的最後手段性原則。
昨天聽一位校長夥伴說,他們有一份「性平案」報告一直被退,來來回回兩個多月,因為遣詞用字不夠理性客觀,充滿主觀意識和價值判斷等等,弄到行政人員都不想做了! 原來老師不只是「教師」,還得是「律師」,會寫理性客觀的陳述書;甚至還要是法官,能出冷靜公正的「判決文」。 今早則又看到教育部位因應數位化時代挑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近日,有不少校長提出在學校內有「責」無「權」,事實上,校長在學校內是權責相符,有「責」無「權」只是假議題。
七月時要請考核小組成員一起開會,依考核表打分數後,再附設會議紀錄給人事主任。年終會議紀錄範本如下:   臺北市OO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12學年度契約進用人員考核小組會議紀錄 一、    時間:O年O月O日 16:00 二、    地點:本校幼兒園 三、    主席:OOO 四、   
    每年八月都要記得找到本年度擔任考核小組的成員並寫簽呈給校長,之後才能依法開契約進用人員考核會議。簽的範本如下,供參。    簽於幼兒園   主旨:有關幼兒園成立考核小組組成委員一案,簽請核示。 說明:依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辦理。 擬辦:本案建請柯秀
Thumbnail
在教育界,常有老師詢問校長是否有「行政裁量權」。事實上,校長要行使行政裁量權必須「依法」,在沒有「法」的支持下所使用的裁量權,是老師放縱之下的產物。
取消評鑑與訪視,那學校的辦學品質怎麼監控? 偏偏品管大師戴明博士就說:品質不是檢驗來的,一開始就做好,我們就不需要那麼多檢查。 而如何讓大家一開始就做好,甚至是不斷創新?那就需要營造一個鼓勵創新與自發向上的環境與文化。 所以戴明博士說:品質是領導來的! 我們辦了幾年教育,就做了幾年的評鑑與訪
昨天看到新聞 "教育部昨天公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規範全國國中小學校一致性的獎懲及管教基本原則及相關程序。" 感覺似乎終於正視了家長的責任嗎? 民間團體和27頁條文,似乎還是偏重兒少人權的保障,教師們只能自求多福吧
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新制,規定調查小組「全數外聘」,教育部和人本基金會表示是為了防止「師師相護」。 人本沒有提供全面研究結果,拿著幾個個案,就把法規整個修了?? 哪條法沒有錯誤執行,那六法全書是不是都要重寫了? 人本基金會和教育部,竟然沒有學術研究的態度? 就大喇喇地在主導教育法規的改革? 意外嗎?
Thumbnail
這篇文章探討了校園性平調查制度是否應該優先於司法處理,並透過具體案例和相關法律條文分析,提出了相關問題和討論。
Thumbnail
本文討論最高法院在112年度臺上字第244號民事判決中針對勞動契約終止的見解。內容包括績效考核方式的合法性,對於績效目標因工作內容變動亦需調整,以及績效目標不宜作為做為勞工績效考核的唯一標準,以符合解僱的最後手段性原則。
昨天聽一位校長夥伴說,他們有一份「性平案」報告一直被退,來來回回兩個多月,因為遣詞用字不夠理性客觀,充滿主觀意識和價值判斷等等,弄到行政人員都不想做了! 原來老師不只是「教師」,還得是「律師」,會寫理性客觀的陳述書;甚至還要是法官,能出冷靜公正的「判決文」。 今早則又看到教育部位因應數位化時代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