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0/07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都市計畫制度反思(1)由民事訴訟法評議秘密原則到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制度簡析2022.10.06

評議秘密原則

今天民事訴訟法課堂討論到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的評議秘密原則,也就是合議庭法官共同形成判決的秘密會議,其過程必須保密,其制度目的是為了:
  1. 避免危害司法威信:使合議庭的對外意思表示具一致性,避免矛盾判決
  2. 使參審法官們共同負責、保護人身安全、使法官能獨立審判:主要為避免面對當事人之壓力(例如刑案的當事人),使法官於討論時有完整的表見自由
著名的美麗島大審第一法庭評議室
著名的美麗島大審第一法庭評議室

現行都市計畫委員會兩種決議制度

而目前都市計畫委員會在實務上我所知的有兩種制度,一種是臺北市都委會用完全公開討論的方式來進行決議,另一種內政部都委會則是用類似評議的閉門決議制度。

公開決議之制度反思

  • 制度目的 公開決議的制度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共的知情權,透過討論過程之公開,使得一般民眾得以知道自己所提案件的討論過程與意見准駁。並透過開公開之決議,深化公民參與之程度。
  • 實務困境 但完全的公開透明卻可能造成委員極高的壓力,在臺北市過去幾年的大型案件社子島、大彎北段等案件中,在決議的過程中,旁聽民眾皆有比較激動的情形,導致委員會的決議過程壓力極高,乃至要出動大量警力維護現場秩序。 部分民眾甚至會放大檢視委員的個人發言,乃至於在會後針對個別委員進行新聞、輿論攻擊,或是於會議前私下拜會委員,這些行為其實都會影響委員的中立性與專業判斷。 這些壓力有時候也會造成委員會遲遲不肯決議而使程序不斷延宕,甚至透過不斷的反覆開會,來消耗民眾參與之力度(畢竟不可能每次都動員那麼多人請假),等到反彈聲浪減弱後再予決議。我認為這樣的結果與當初推行公開透明之開放公民參與精神,背道而馳。

閉門決議之制度反思

內政部都委會是採閉門決議,也就是在最終決議前之討論,並不會開放旁聽。這樣的制度避免了委員決議時的外部壓力,但也產生相對應的爭議,也就是內部的行政權高權壓力相對的增加,因為有政務背景之主任委員(會議主席),會藉由這個機會來規避外部民意、媒體壓力,強推政治決策,至於政治決策是否有具有公益性?目前並沒有客觀標準能評估,但筆者認為很多純粹只是為了政績目標而服務的案件,個人不認可其公益性質,例如許多選址偏遠的社會住宅、區位條件極差幾乎毫無人煙的地區交通建設等。

都市計畫審議制度反思-公開透明性與秘密決議制

筆者認為並沒有制度是完美的,而且嚴格來說都市計畫審議跟法院之審判性質相差非常大,硬要比照亦不妥適。 但透過觀察不同的制度設計,可以讓我們反思目前的制度是不是有能改善的地方。 目前都市計畫案件大多會在會前公開所有資料,個人認為這已經是非常長足的進步。而在公開透明性上,個人認為應該加強的部分是針對每個案件與陳情意見准否之論理,而不是讓決議過程透明化,最終決議的過程為了保護委員自由表述其專業判斷與分散決策壓力,應該避免全面性的公開。將討論的過程公開以及事後公布決議結果載記清楚決議之理由即足以使決策受到公評。

秘密決議制度建立前之工作

但在建立秘密決議制度前,仍有幾個重大困境,是筆者認為應該先予推行改革,才能真的使都市計畫審議達到公平公正與正當程序參與保障。
一、降低官派委員之比例
目前都市計畫委員會的組成,大約有1/3是官派,多由機關首長組成,而會議主席也大多是政府方所指派之高階政務官擔任(例如市長、副市長、政務次長、營建署署長等)。以上委員在實務上多稱為內部委員。
而專家學者等就是外部委員。外部委員雖佔總數2/3,但其實大多不會每場都出席。因此在決策上,政府方基本上還是佔了壓倒性的數量優勢,因為都委會是採多數決,故政府方只要爭取幾位委員之同意,基本上即可強行過關。所以若要使都市計畫審議更具公平公正性,應該針對委員會之組成進行改革,避免政府方透過秘密強行過關,來規避外部的監督。
二、公民參與的深化
公民參與目前在實務的實踐中,顯示出一個很大的矛盾點,實務上幾乎所有的陳情案件都是為了自己的私利而提,針對公益性之方案提出建議者少之又少。但反過來想都市計畫本來處理的議題就大多是公益與私益的衝突,在這樣的背景下,若期望公民來協同為了社會而規劃,筆者認為是太過理想性的想法。這樣的理想性我覺得與職權主義中的當事人協同概念的爭議相當。都是值得更多的反思、研究、討論。 有些人會指責這些地主都是貪得無饜之人,但筆者認為人為了自己的私益去鬥爭本質上並沒有什麼值得批評的,只是論理的內容都停留在非常粗淺的層次,導致幾乎所有的陳情案件都能用很基本的公益性、公平性去否決掉。 筆者認為都市計畫技師應該在專業對話上與政策辯論上扮演更積極的輔助角色,透過提出各種替代方案與補償方案之衡平,去替受到都市計畫負面影響之地主獲得應有之補償,或是探求更小擾動之可能性,都是都市計畫技師應該扮演的角色,但目前只有相當零星的案件,會看到這樣的專業互動。
若有都市計畫技師作為橋樑,未來也許我們的公民參與能提升到更加專業的層次,透過政策的辯論,而達到真正的協同規劃之實益。

後記

以上只是個人在課後對於制度的一點反思,還未形成夠有深度之論述,然本文的目的除在於記錄個人的想法過程,供未來研究之建構,也是希望能吸引各領域的朋友與我討論不一樣的看法,希望能為未來的制度改革,建立更完整妥適的設計。
文末,祝所有都市計畫圈的朋友們,都能準時下班、好好睡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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