爾時世尊,將欲示現識所趣向。道識,俗識,有為識,無為識,有漏識,無漏識,華識,果識,報識,無報識,天識,龍識,鬼,神,阿脩羅,迦樓羅,緊那羅,摩睺羅伽,人,非人識。上至二十八天識。下至無救地獄識。
爾時世尊,即於胎中。現勾鎖骸骨,遍滿三千大千世界。
佛告阿祈陀。能別此骸骨識耶。對曰。不別。何以故。未得通徹。行力未至。
佛告彌勒菩薩。汝此天中,未得神通耶。彌勒白佛言。有成就者。有不成就者。
佛告彌勒。汝觀勾鎖骸骨。令一切眾,知識所趣。分別決了,令無疑滯。
爾時彌勒菩薩即從座起。手執金剛七寶神杖。攬勾鎖骸骨。聽彼骨聲,即白佛言。此人命終,瞋恚結多。識墮龍中。次復攪骨。此人前身,十善行具。得生天上。次復攪骨。此人前身,破戒犯律。生地獄中。如是攪骨。有漏無漏。有為無為。從二十八天。下至無救地獄。知識所趣。善惡果報。白黑行報。有一全身舍利。無有缺減。
爾時彌勒,以杖攪之。推尋此識,了不知處。如是三攪,前白佛言。此人神識,了不可知。將非如來入涅槃耶。
佛告彌勒。汝紹佛位。於當來世,當得作佛,成無上道。何以攪舍利而不知識處耶。
彌勒白佛言。佛不思議。不可限量。非我等境界,所能籌量。今有狐疑。唯願世尊,當解說之。五道神識。盡能得知,彼善惡所趣。不敢有疑於如來所。今此舍利,無有缺減。願說此識,令我等知。
佛告彌勒。過去未來現在諸佛,舍利流布。非汝等境界所能分別。何以故。此舍利,即是吾舍利。何能尋究如來神識。今當與汝,分別如來上中下識,至薩芸然,各各不同。初住菩薩,未立根德力。雖得神通。二住菩薩,以天眼觀。知識所趣,退不退地。亦復觀見,欲界,色界,無色界者。或復觀見,生東方無數恒河沙佛剎。供養諸佛。奉律無礙。亦復知彼受記劫數。一劫二劫,乃至百千億劫。或有菩薩,於三住地。觀見舍利,知識所趣。於有餘涅槃。無餘涅槃。然復不見四住所行,識所趣向。四住菩薩,見一見二三住識法。然復不見五住舍利識法所趣。乃至唯佛知佛神識所念。
又月燈三昧經偈云。
不寂者是想。寂滅者是智。若知想自性,便離於諸想。
若有想可遣,是則還有想。彼行想戲論。是人不離想。
若人作是心。是想誰所起。是想誰能證。誰能滅是想。
起想之法者,諸佛莫能得。即於此處有。無我離取著。
若其心不生。何由得起想。若心得解脫。彼則無由起。
若證於解脫。心則不思議。心不思議故。成就不思議。
我本作是念。安住心地已。棄捨一切心。願成不思議。
白淨法果報。覩見於無為。一念能了知。一切眾生念。
眾生即是心。心即是如來。諸佛不思議。顯了於此心。
問 : 心王妙義。八識真原。顯正理以圓明。據聖教為定量。理事齊舉,已斷纖疑。心所之門,如何開演。
答 : 此申第二心所有法。此心所六位。都有五十一法。遍行有五。別境有五。善有十一。根本煩惱有六。隨煩惱有二十。不定有四。
遍行者,遍四一切。四一切者。
一,性一切者。即三性。一善,二不善,三無記性等。二,地一切者。即九地。一欲界五趣地。色界四禪四地。無色界四空四地。
三,時一切者。時,即同一剎那時也。此作意等五心所,皆同時起。故名時一切。
四,俱一切者。俱,即遍諸心等。與八識俱。意云此作意等五遍行,與八識心王俱起時。必有同時相應五數。
又如八識俱起時,皆有遍行五數。故名俱一切。即四一切,是所行所遍。觸等五數,是能行能遍。遍者,是圓義。行者,是遊履義。緣境義,但取見分能緣四一切。不取內二分。內二分但互相緣。即不能外緣一切。
又若別境欲等五數,有行非遍。行是能緣。遍是所緣。即所樂等四境。以四境不能令能緣欲等所遍緣。故名有行非遍。應以四句分別。
一,是行非遍。即別境。二,是遍非行。即真如。三,俱句。即遍行。四,俱非。即色等。
顯揚論云。心所有法者,謂若法從阿賴耶種子所生。依心所起。與心俱轉相應。
彼復云何謂遍行有五。
一,作意者。謂能警心為性。於所緣境,引心為業。
問 : 作意,為在種位能警心。為在現行能警心。
答 : 在種位能警心,以作意自性明利。雖在種位,若有境至。而能警心心所種,令生起現。
舉喻。如多人同一室宿。外邊有賊來時。眾中有一人為性少睡。便能警覺餘人。此人雖自身未起。而能警覺餘人令起。亦如內心相分。雖與見分同起。法爾有能牽心功能。今作意亦爾。其作意種子,既警彼諸心心所種,生現行已。作意現行,又能引心現行令趣前境。 即此作意,有二功能。一,心未起時,能警令起。二,若起已,能引令趣境。初是體性。後是業用。
二,觸。謂根境識三事和合。分別為體。受依為業。又即三和是因。觸是其果。令心心所,觸境為性。受想思等,所依為業。觸若不生時,餘受一心所亦不能生。和合一切心及心所,令同觸前境。是觸自性也。即諸心所緣境時,皆是觸功能自性也。即此觸似彼三和,與受等為所依。是觸之業用也。
三,受。領納為體。愛緣為業。
四,想。謂名句文身熏習為緣。取相為體。發言議為業。又想能安立自境分劑。若心起時無此想者,應不能取境分劑相。於境取像為性。施設種種名言為業。種種名言,皆由於想。是想功能。
五,思。謂念心造作一切善惡總別報為思體。於善品等,役心為業。
觸等五法,心起必有。故是遍行。餘非遍行。
別境有五。欲等不遍心故。以四境別。名為別境也。
一,欲。謂於所樂境,希望為體。勤依為業。又於一切事欲觀察者,有希望故。若不欲觀,隨因境勢任運緣者,即全無欲。由斯理趣。欲非遍行。
二,勝解。謂於決定境,如其所應,印解為體。不可引轉為業。又謂邪正等教理證力。於所取境,審決印持。由此異緣,不能引轉。故猶豫境,勝解全無。非審決心,亦無勝解。非遍行攝。
三,念。謂於慣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體。等持所依為業。又於曾未受體類境中,令不起念。設曾所受,不能明記。念亦不生。故念必非遍行所攝。念與定為所依。為業用。能生正定。故言定依為業。
四,定。亦云等持。謂於所觀境,專注一緣為體。令心不散。智依為業。又由定令心專注不散。依斯便有決擇智生。若不繫心專注境位,便無定起。故非遍行。
五,慧。謂於所觀境,簡擇為體。斷疑為業。又於非觀境,愚昧心中,無簡擇故。非遍行攝。此別境五。隨位有無。所緣能緣。非定俱故。
善有十一。
一,信。謂於有體,有德,有能,心淨為體。斷不信障,能得菩提資糧圓滿為業。又識論云。信以心淨為性。此性澄清,能淨心等。以心勝故,立心淨名。如水清珠,能清濁水。
釋云。唯信是能淨。餘善等皆所淨。故以心王為主。但言心淨,不言心所。水喻心等。清珠喻信體。以投珠故,濁水便清。以有信故。其心遂淨。
二,慚。謂依自增上,及法增上。羞恥過惡為體。斷無慚障為業。
三,愧。謂依世增上,羞恥過惡為體。斷無愧障為業。
四,無貪。謂於有有具,厭離無執,不藏不愛,無著為體。能斷貪障為業。
五,無瞋。謂於諸有情,心無損害,慈愍為體。能斷瞋障為業。
六,無癡。謂正了真實為體。能斷癡障為業。
七,精進。謂心勇無墮,不自輕賤為體。斷懈怠障為業。
八,輕安。謂遠離麁重,身心調暢為體。斷麁重障為業。
九,不放逸。謂總攝無貪瞋癡,精進為體。斷放逸障為業。
十,捨。謂總攝無貪瞋癡為體。依此捨故,得心平等,得心正直,心無發動,斷發動障為業。
十一,不害。謂由不惱害諸有情故,悲哀惻愴愍物為體。能斷害障為業。
根本煩惱有六。
一,貪。謂於五取蘊,愛樂覆藏,保著為體。損害自他,能趣惡道為業。
二,瞋。謂於有情,欲興損害為體。能障無瞋為業。
三,慢。謂以他劣己,計我為勝,令心高舉為體。能障無慢為業。
四,無明。謂不正了真實為體。能障正了為業。
五,邪見。謂五見為體。
一,薩迦邪見。謂於五取蘊,計我我所,染污慧為體。能障無我無顛倒解為業。
二,邊執見。謂於五取蘊,執計斷常,染污慧為體。能障無常,無顛倒解為業。
三,邪見。謂謗因果,染污慧為體。唯分別起,能障正見為業。
四,見取。謂於前三見,及見所依蘊,計最勝上,及與第一染,污慧為體。唯分別起,能障苦,及不淨,無顛倒解為業。
五,戒禁取。謂於前諸見,及見所依蘊,計為清淨解脫出離,染污慧為體。唯分別起,能障如前,無顛倒解為業。釋云。薩迦邪見者。此翻身見也。見取者,論又云。一切鬪諍所依為業。此於諸見,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涅槃清淨法,是見取。由此各各互執,為勝諸見等故。一切外道鬪諍。因斯而起。戒禁取者,又云。無利勤苦所依為業。謂依諸見所受戒。說此戒為勝。及能得涅槃。由此戒故。一切外道。受持拔髮等無利勤苦。
六,疑。謂於諸諦,猶豫不決為體。唯分別起,能障無疑為業。
問 : 此十煩惱。何識相應。
答 : 第八藏識全無。第七末那有四。第六意識具十。前五識唯三。
古釋云。五識但三。以無分別,故無慢等。慢等必由有隨念計度分別生故。又由慢於稱量門起。劣勝負故。疑,猶豫簡擇門起。見,推求門起故。五識無此等行相故。七識具我癡等四煩惱。猶具審決,故疑無容起。由愛著我,瞋不得生。無一心王中有二慧,故餘見不生。
隨煩惱有二十。
釋論云。唯是煩惱,分位差別等流性故。名隨煩惱。此二十種,類別有三。謂分等十,各別起故。名小隨煩惱。無慚等二,遍不善故。名中隨煩惱。掉舉等八,遍染心故。名大隨煩惱。
一,忿。謂於現在違緣,令心憤發為體。能障無瞋為業。
二,恨。謂於過去違緣,結怨不捨為體。能障無瞋為業。
三,覆。謂於過犯,若他諫誨,若不諫誨。祕所作惡為體。能障發露悔過為業。
四,惱。謂於過犯,若他諫誨,便發麁言,心暴不忍為體。能障善友為業。
五,嫉。謂於他所有功德名譽,心妬不悅為體。能障仁慈為業。
六,慳。謂積聚怪著為體。障無貪為業。
七,誑。謂惑亂於他,現不實事,心詭為體。能障愛敬為業。
八,諂。為欺彼故,詐現恭順,心曲為體。能障愛敬為業。
九,憍。謂恃世間興盛等,心恃高舉,無所忌憚為體。能障厭離為業。
十,害。謂逼惱有情,無悲,無愍,無哀,無憐,無惻為體。能障不害為業。
十一,無慚。謂不恥過惡為體。能障慚為業。
十二,無愧。謂於世增上,不恥過惡為體。能障愧為業。
十三,惛沈。謂令心懵重為體。能障毘鉢舍那為業。
十四,掉舉。謂依不正尋求,心不寂靜為體。能障奢摩他為業。
十五,不信。謂於有體有德有能,心不淨信為體。障信為業。
十六,懈怠。謂心不勉勵為體。能障發起正勤為業。
十七,放逸。謂總貪瞋癡懈怠為體。障不放逸為業。
十八,失念。謂染污不記為體。障不妄念為業。
十九,散亂。謂於所修善心,不喜樂為依止故,馳散外緣為體。能障等持為業。
二十,不正知。謂於三業,不正了住,染污慧為體。能障正知為業。
《宗鏡錄》 卷五十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