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清淨心,為善業根。以不善心,為惡業根。
心清淨故,世界清淨。心雜穢故,世界雜穢。
我佛法中,以心為主。一切諸法,無不由心。」
— 大乘本生心地觀經云
永明延壽大師 (904~975) 唐末五代僧。淨土宗六祖,法眼宗三祖。曾召集慈恩、賢首、天台三宗僧人,輯錄印度、中國聖賢二百人之著書,廣蒐博覽,互相質疑,而成《宗鏡錄》一百卷,會融諸法同入心宗。
《宗鏡錄》卷五十五
慧日永明寺 智覺禪師 延壽 集
夫論法處之色。都有幾種。
答 : 有五種。一,極略色。二,極逈色。三,受所引色。四,遍計色。五,定果色。
- 一,極略色者。以極微為體。但是析彼五根,五塵,四大,定果色至極微位。即此極微,便是極略色體。
- 二,極逈色者。即空間六般光影明暗等麁色。今析此六般麁色,至極微位。取此細色,為極逈色體。又若上下空界,所見青黃赤白光影明暗。即總名空一顯色。及門窓孔隙中所現者,即總名逈色。
- 三,受所引色者。受者,是領納義。所引色者,即思種現上有防發功能。名所引色。意云,由於師教處領受。為能引發起思種現上防發功能。名所引色。即此防發功能,不能表示他故。亦名無表色。即以無表色為體。
- 四,遍計色者。即妄心遍計。
- 五,定果色者。定中現境。
已上法處五般色,都分為三門。一,影像門。二,無表門。三,定果門。
第一,影像門者。
影者,流類義。像者,相似義。即所變相分,是本質之流類。又與本質相似,故名影像。諸有極微者,即是極略極逈二色。此但是觀心,析麁成細,假立極微。唯有觀心影像。都無實體。
獨生散意者。即簡定中,及明了意識。今唯取散位獨頭闇意識故。此散意識搆劃緣五根五塵水月鏡像時,當情變起遍計影像相分。此是假非實。故與極略等,同立一影像門。
問 : 且如水中月,鏡中像,眼識亦緣。如何言假。唯意識緣。
答 : 水月鏡像。唯是法境。但以水鏡為緣。其意識便妄計有月有像。並非眼識之境。亦是遍計色收。又遍計是妄心。極略等是觀心。同是假影像故。所以總立。
第二,無表門。
一,律儀有表色者。即師前受戒時是。由此表色故。方熏得善思種子。有防發功能。立其無表色。
二,不律儀有表色者。即正下刀殺生造業時是。由此有表色。方熏得不善思種子。有防發功能。立其無表色。
若處中有表色者。即正禮佛行道,及驅擊罵詈時是。由此有無表色。方熏得善惡思種。亦有防發功能。立其無表色。
問 : 若水月鏡像,是第六意識作解心緣。唯是其假,長短方圓色收者。即是明了意識緣於色塵故。如何是獨頭意識緣遍計色收耶。
答 : 若是智者。了此見相形假。即於色塵處收。若迷者不了。妄執為實變起影像。此假相分。但遍計色收。法處所攝。
問 : 所云影像是二所緣者何。
答 : 一親者,影像。疏者,是質也。
先辯影像者,親所緣緣者。謂諸相分,與能緣見分,體不相離。即見分所仗託境,是所籌量處也。即所託名為緣。所慮名所緣。緣此二義。名所緣緣也。
即此影像有四名。一,影像。二,相分。三,內所慮託。四,親所緣緣。
次辯本質者,若與能緣體相離。即疏所緣緣。以隔相分故。即本質上能緣見分相離,故名離。
問 : 既相離,如何名所緣緣。
答 : 為質能起相分生故。以起約相分。令見分有所慮故。即本質起所緣故。亦名所緣緣也。以親所緣緣為增上緣故。
亦得名所緣緣。即起所緣故,亦有三名。一名本質。二名外所慮託。三名疏所緣緣。即為本質能起相分。
相分起見分。見分起自證分。自證分能起證自證分。即為質能起。約自所慮託相分,故說本質亦名所緣緣。
且如法識。能了一切法者。即第六意識。都有五般,皆緣法境。
一,定中獨頭意識。緣於定境。定境之中,有理有事。事中有極略極逈,及定自在所生法處諸色。
二,散位獨頭。緣受所引。及遍計所起諸法處色。如緣空華,兔角,鏡像,水月,搆劃所生者。並法處攝。
三,夢中獨頭。緣夢中境。遍計所執法處色。
四,明了意識。依五根門。與前五識同緣五塵。明了取境。名明了意識。
五,亂意識。是散意識。於五根中狂亂而起。然不與五識同緣。如患熱病。見青為黃。非是眼識。是此緣故。緣遍計所執色。又若明了意識。於五根門。與五同緣五塵境故。應以五識為俱有依。除獨頭起。
獨頭起者,總有四種。
一,謂定中獨頭。緣於定境。不與五識同緣。
二,夢中獨頭。緣法塵境。夢中諸相。亦遍計所起。
三,散位獨頭。搆劃境相。緣遍計所起色。
四,亂意識。亦名獨頭。可知。
問 : 六識與幾心所相應。
答 : 論頌云。此心所遍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皆三受相應。此六轉識。總與六位心所相應。謂遍行等。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繫屬於心。故名心所。如屬我物。立我所名。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模填彩。
瑜伽說
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作意了此所未了相。即諸心所所取別相。觸能了此可意等相。受能了此攝受等相。想能了此言說因相。思能了此正因等相。故作意等,名心所法。此表心所亦緣總相。餘處復說。
欲亦能了可樂事相。勝解亦了決定事相。念亦能了慣習事相。定慧亦了得失等相。由此於境起善染等諸心所法。皆於所緣兼取別相。
六位差別者,謂遍行有五。別境亦五。善有十一。煩惱有六。隨煩惱有二十。不定有四。如是六位,合五十一。一切心中定可得故。餘別別境而得生故。唯善心中可得生故。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唯是煩惱等染性故。於善染等皆不定故。乃至此六轉識,易脫不定。故皆容與三受相應。皆領順違非二相故。領順境相,適悅身心。說名樂受。領違境相,逼迫身心。說名苦受。領中容境相,於身於心。非逼非悅。名不苦樂受。
釋云。上三句頌,列六位心所總名。下一句,正解受俱。心所行相者,心取境之總相。但總取而已。不別分別。如言緣青。但總取青。不更分別。心所於彼取總別相。故說亦言。
如畫師資作模填彩者,師謂博士。資謂弟子。如師作模畫形既已。弟子填彩。彩於模填,不離模故。如取總相。著彩色時,令媚好出。如亦取別相。心心所法。取境亦爾。識能了別事之總相。不言取別相。以是主故。若取別相。即心所故。作意一法。獨能了別眾多別相。由作意能令心心所取境功力勝故。有此總取多法別相。
瑜伽論云。
以作意為初。此論以觸為初。和合勝故。各據一義。觸能取三。謂可意,不可意,俱相違相。受中攝受損,益,俱相違等。
- 想能了言說因相者,能取境分劑相故。謂此是青非青等,便起言說,故想之相。言說因也。思了正因邪因,俱相違等。即是境上正邪等相,業之因也。
- 一切心中定可得者,即遍行。不問何心。但起必有故。
- 餘別別境而得生者,五別境也。
- 唯善心中可得生故者,善十一法,唯善心有體。是根本能生諸惑,即貪等六。
- 於善染心皆不定者,即不定四。謂於善染無記三性心,皆不定故。
此六轉識易脫不定故者,然此六識,非如七八。體皆易脫,恒不定故。易脫,是間斷轉變義。不定,是欣慼捨行互起故。皆通三受。
問 : 如何是六識現起分位。
答 : 唯識頌云。依止根本識。五識隨緣現。或俱或不俱。如濤波依水。意識常現起。除生無想天。及無心二定。睡眠與悶絕。
根本識者,阿陀那識,染淨諸識生根本故。依止者,謂前六轉識,以根本識為共親依。五識者,謂前五轉識。種類相似。故總說之。隨緣現言,顯非常起。
緣,謂作意根境等緣。謂五識身,內依本識。外隨作意五根境等眾緣和合。方得現前。由此或俱,或不俱起。外緣合者。有頓漸故。如水濤波。隨緣多少。
五轉識行相麁動。所藉眾緣,時多不具。故起時少。不起時多。第六意識雖亦麁動。而所藉緣,無時不具。由違緣故,有時不起。第七八識行相微細。所藉眾緣,一切時有。故無緣礙令總不行。
又五識身不能思慮。唯外門轉。起藉多緣。故斷時多。現行時少。第六意識自能思慮。內外門轉。不藉多緣。唯除五位。常能現起。故斷時少現起時多。由斯不說此隨緣現。
釋云。依止者,謂前六轉識,以根本識為共親依者。此前六識,以根本識為共依。即現行本識也。識皆共故。親依者,即種子識。各別種故。前五轉識種類相似者,有五。一,謂俱依色根。二,同緣色境。三,俱但緣現在。四,俱現量得。五,俱有間斷。種類相似。故總合說。如水波濤隨緣多少者。
解深密經云。
如大瀑流水。若有一浪生緣現前,唯一浪轉。乃至多浪生緣現前,有多浪轉。諸識亦爾。如瀑流水。依阿陀那故,乃至諸識得轉等。此以五識,喻於濤波。本識,喻瀑水。五識身,不能思慮。無尋伺故。不能自起。藉他引故。第六意識,自能思慮。內外門轉。唯除無想天,無想定,滅盡定,睡眠,悶絕等五位。常能現起故。
又古釋云。一者如多波浪。以一大海為依起多浪。二者鏡像。以一大鏡為依起多像。海鏡二法,喻本心識。浪像,喻於轉識。
一念之中,有四業。
一,了別器業。
二,了別依業。
三,了別我業。
四,了別境業。
此諸了別,剎那剎那俱轉可得。是故一識,於一剎那,有如是等業用差別。
如密嚴經偈云。
如奔電浮雲。皆偽而非實。如匠作瓶等。由分別所成。
仁主應諦聽。世間諸有情。習氣常覆心。生種種戲論。
末那與意識。并諸識相續。五法及三性。二種之無我。
恒共而相應。如風擊瀑水。轉起諸識浪。浪生流不停。
賴耶亦如是。無始諸習氣。猶如波瀑流。為境風所動。
而起諸識浪。恒無斷絕時。八種流注心。雖無若干體。
或隨緣頓起。或時而漸生。取境亦復然。漸頓而差別。
心轉於舍宅。日月與星宿。樹枝葉華果。山林及軍眾。
於如是等處。皆能漸頓生。多令能頓現。或漸起差別。
若時於夢中。見昔所更境。及想念初生。乃至於老死。
算數與眾物。尋思於句義。觀於異文彩。受諸好飲食。
於如是境界。漸次能了知。或有時頓生。而能取之者。
心性本清淨。不可得思議。是如來妙藏。如金處於礦。
意生從藏識。餘六亦復然。識六種或多。差別於三界。
賴耶與能熏。及餘心法等。染淨諸種子。雖同住無染。
佛種性亦然。定非定常淨。如海水常住。波濤而轉移。
賴耶亦復然。隨諸地差別。修有下中上。捨染而明顯。
如上廣明意根緣境分別,最強諸識。所以一切善惡,意為先導。意起速疾。意在言前。意善即法正。意惡即境邪。如一氣,吸之即溫。吹之即冷。似一水,寒之即結。暖之即融。況一心,縱之即凡。弘之即聖。轉變雖異。真性無虧。
如鴦崛魔羅經云。
意法前行。意勝意生。意法淨信。若說若作。快樂自追。如影隨形。我為聲聞乘說此偈意者。謂如來藏義。若自性清淨意是如來藏,勝一切法。一切法是如來藏所作,及淨信意法,斷一切煩惱故。見我界故。若自淨信有如來藏。然後若說若作,得成佛時。若說若作,度一切世間。如人見影。見如來藏。亦復如是。是故說如影隨順。
意法前行。意勝意生。意法為惡。若說若作。眾苦自追。如輪隨跡。此偈說煩惱義。意法惡者,為無量煩惱所覆,造作諸惡,故名為惡。自性淨心如來藏,入無量煩惱義。如是躁濁不息。故若說若作,一切眾苦常隨不絕。如輪隨跡者,諸惡積聚。生死輪迴。轉一切眾生於三惡趣中,如輪隨跡。是故說於福遲緩者,心樂於惡法。
釋曰。一念心淨。見如來藏性。能自度度他。受寂滅樂。如影順身。若一念心惡。入塵勞網。墮諸趣中。受生死苦。如輪隨跡。以影順喻者,即常不離故。以輪跡喻者,即速疾轉故。所以善惡隨心。未曾間斷。若善見者,當處解脫。
所以大乘理趣經云。是故菩薩觀察五蓋。何因而起。云何遠離。菩薩應當先觀色欲。猶如水月。水動月動。心生法生。貪欲之心。亦復如是。念念不住。速起速滅。
大乘本生心地觀經云。以清淨心,為善業根。以不善心,為惡業根。心清淨故,世界清淨。心雜穢故,世界雜穢。我佛法中,以心為主。一切諸法,無不由心。所以如樹提生於猛火之中,火不能害。佛言。是兒業報。非我所作。故知自心所造。他力不移。則昇沈之路匪遙。黑白之報斯在。善惡果報雖殊。皆從妄想心鏡所現。
如入楞伽經偈云。
譬如鏡中像。雖見而非有。熏習鏡心見。凡夫言有二。
不知唯心見。是故分別二。如實但知心。分別則不生。
故知若實識心。如鏡中自見面像。終不更於外塵妄生執取。既解相縛。業海全枯。
如賢劫定意經云。消滅一切諸所有業。覩見一切眾生根原。是曰智慧。
問 : 意識於五位不起者。如何是五位行相,能令意識不起。
答 : 識論云。
- 無想天者,謂修彼定。厭麁想力。生彼天中。違不恒行心及心所。想滅為首。名無想天。
- 及無心二定者,謂無想定。滅盡定。俱無六識。故名無心。
- 無想定者,謂有異生伏遍淨貪。未伏上染。由出離想作意為先。令不恒行心心所滅。想滅為首。立無想名。令身安和。故亦名定。
- 滅盡定者,謂有無學。或有學聖。已伏惑離無所有貪。上貪不定。由止息想作意為先。令不恒行恒行染污心心所滅。立滅盡名。令心安和。故亦名定。
- 無心睡眠與悶絕者,謂有極重睡眠悶絕。令前六識皆不現行。乃至此五位,異生有四。除在滅定。聖唯後三。於中如來自在菩薩,唯得存一。無睡悶故。釋云。無想天厭麁想力者,謂諸外道。以想為生死之因。即偏厭之。唯前六識想。非第七八。故言麁想。細想在故,滅於六識。七八微細,彼不能知。故不滅也。
- 無想定伏遍淨貪者,謂第三禪無。第四禪已上,貪猶未伏。顯離欲也。
- 出離想者,顯想即作涅槃想也。
- 不恒行等滅者,顯所滅識多少也。
- 作意伏染而入定者,觀想如病如癰如箭。於所生起種種想中,厭背而住。唯謂無想寂靜微妙。於無想中,持心而住。
如是漸次離諸所緣,心便寂滅。滅盡定者,謂有無學等者,有學聖者,除初二果。唯身證不還第三果人。有學中,除異生故。離無所有貪上貪不障定者,以滅定唯依非想定起故。
此依初修二乘者言離。菩薩伏不離貪。即此亦名滅受想定。此五位中異生有四等者,除滅盡定。聖唯有後三。佛及八地已去菩薩,唯得有一滅定。無睡眠悶絕二。以惡法故,現似有睡。實無有故。即二乘無學,亦有悶絕也。
問 : 滅盡定,與無想定,俱稱無心。二定何別。
答 : 有四義不同。古釋云。
一,約得人異。滅盡定是聖人得。無想是凡夫得。
二,祈願異。入滅盡定者,作正息想求功德入。無想定,作解脫入。
三,感果不感果異。無想定是有漏。能感無想天別報果。滅定是無漏。不感三界果。
四,滅識多少異。滅盡定滅識多。兼滅第七染分末那。無想定滅識少。止滅前六識。
問 : 且如滅盡無心等位,既是無心。云何不出三界。
答 : 無心者,但伏前六識麁心。亦稱無心。七八識心猶在。非全無心。
如成業論云。
心有二種。一,集起心。無量種子,集起處故。二,種種心。所緣行相,差別轉故。滅定等位,闕第二心。名無心。如一足馬,闕一足故。亦名無足。
問 : 五根四大種,而成內外一切諸法。何法具大。何法具種。
答 : 古釋四句料簡。
一,是大而非種。即虛空。周遍,故是大。非生,故非種。
二,是種非大。即五根等。能生,故名種。不遍,故非大。
三,亦種亦大。即地水等。體寬廣,故名大。與所造色為依,故名種。
四,非大非種。即趣寂聲聞。
問 : 六根分見聞覺知。都具幾量。
答 : 準瑜伽有三量。一證量。二比量。三至教量。論云。三量建立六根。依證量中,眼根心心數法名見。依餘耳等五根心心數法名知。依比量心心數法名覺。依至教量心心數法名聞。又云。若見若知言說,是依現量。若覺言說,是依比量。若聞言說,依至教量。
釋云。證量者,即境現在前,分明證了名證量。眼心心數名見。耳等五根心心數法,於證量中了自境時,總名知。意根心心數法,於比量中了別境界名覺。如隔牆見角。比知是牛。比度推求,唯在意根。依至教量心心數法名聞。即至聖之言教,名為至教量。亦云聖言教量。西土簡法。須具此三量。
問 : 四大,六根中以何為主。
答 : 以心為主。四大等無自體故。互無力用。因心而有。故稱為主。
遺教經云。此五根者,心為其主。此明託胎之始,心在諸根之初。名之為主。然雖一期為主。亦不定故。
台教明其心不能控制諸根。心為受總門。若身病時。心亦隨病。寧得是主耶。或時更互論主。如地具四微則鈍。為水所制。水有三微。為火所制。火但二微。為風所制。風有一微。為心所制。心無有微。故得為主。
復為四大所惱。主義不成。故無正主。又若四大各守其性者。地守堅性不應動。水守濕性不應波。火守熱性不應焰。風守動性不應持。失本性故。則是不實。不實故空。
請觀音經云。
地無堅性。水性不住。火從緣生。風性無礙。一一皆入如實之際。又心亦不定。善惡互奪。強熟業牽。
識論云。心意識,一法異名。對數名心。能生名意。分別名識。又前起為心。次起為意。後了為識。
或此世心雖行善。先世惡業熟。既與時合。即受惡報。故為熟業所牽。或一生心雖行惡。臨終時善心猛盛。即隨善上昇。故為強業所牽。以知世間無一法定有自體。但隨緣轉。念念不可得。故不可定執一門,而生取捨。
既一一法無體用,不自在,念念不可得。則悉入如實之際。於實際中,名義俱息。如四眼入佛眼。十智入實智。皆失名字。如物投蜜。似川會海。一一異味。無不甘鹹。如萬法歸宗鏡之中。同遵一道。
問 : 隨境各立六識之名。此依五色根未自在說。於自在位,如何分別。
答 : 若自在位中,則諸根互用。如法華明。鼻根即能見色觀心等。論云。若得自在,諸根互用。一根發識,緣一切境。但可隨根。無相濫失。乃至佛地經說,成所作智。決擇有情心行差別。起三業化。作四記等。若不遍緣,無此能故。
釋云。三業化,合有十種。
佛地經說,身化有三。一,現神通化。二,現受生化。三,現業果化。
語化亦有三。一,慶慰語化。二,方便語化。三,辯物語化。
意化有四。一,決擇意化。二,造作意化。三,發起意化。四,領受意化。領受化中四記者。一,謂一向記。二,分別記。三反問記。四,默置記。
已上六識之相。總成三業之門。未轉依中。隨流徇境。發雜染之種。結生死之根。唯起蓋纏。但縈苦集。背清淨之覺性。合界處之妄塵。立三有之垣牆。作四流之波浪。至轉依位。冥真返流。隨智慧行。成無漏善。道諦所攝。正理相應。現妙觀察心,決四生之疑網。為成所作智,起三輪之化原。
若也究之於心,塵勞為菩提之妙用。失之於旨,常樂作生滅之苦輪。故知染淨非他。得喪在我。似手反覆。如人醉醒。何者。反亦是手。覆亦是手。要且反時非覆時。覆時非反時。然俱不離手。
醉亦是人。醒亦是人。要且醉時非醒時。醒時非醉時。然不離醉有醒。亦不即醉是醒。如迷亦是心。悟亦是心。要且迷時非悟時。悟時非迷時。然迷悟非別。即時節有異。唯在般若。轉變臨時。一體匪移。千差自別。迷之枉遭沈沒,念念成凡。悟之本自圓明,心心證聖。
問 : 一切諸法,皆藉緣生。八識之中,各具幾緣成立。
答 : 眼具九緣。一,空緣。謂空疏無物障礙於前境故。謂無障礙,引發生起能緣識故。又離中知故。二,明緣。明謂光明,離暗相故。分明顯了,開闢引導能緣識故。三,根緣。謂自眼根為所依故。四,境緣。與能緣識為所緣故。牽生引發能緣識故。五,作意緣。發作心意,能生起故。於心種位,警令生現。於現行位,引心至境。六,根本緣。謂第八識。與其眼等識。而為根株作元本故。與前七識為所依故。七,染淨緣。謂第七識。與前六皆為染淨所依故。八,分別緣。謂第六識。分明了別於前境故。九,種子緣。謂眼識種子,能生現故。亦名親辦自果緣。親實建辦自識現行,名為自果。
若耳識緣徑直之聲。唯具前八緣。除前明緣。設於暗中,亦能聞故。
若鼻舌身三識緣香味觸時。唯具七緣。除前空明二緣。此三是合中知故,不假空緣。
若第六意識緣一切境時。唯具五緣。一根本。二根緣。三作意。四種子。五境緣。除空,明,分別,染淨四緣。又第六意識四種中,若定夢獨散。此三即具五緣。若明了意,隨前五識。或七八九等,具緣多少故。
若第七識有漏位中。緣第八見分為我之時。唯具三緣。一根本緣。即第八識。二作意。三種子。
若第八識緣種子根身器世間時。唯具四緣。一境緣,即前三境。二根緣,即第七識。三種子。四作意。若加等無間緣。於前八識上。更各添一緣。眼即具十緣等。
問 : 八識於三界中總具不。
答 : 不具。古釋云。八識於三界九地其有無者。欲界一地,具有八種識。色界初禪一地,只有六識。無鼻舌二識。從二禪已上,乃至無色界已來。唯有後三識。無前五識。欲界人天鬼畜四趣,皆具八識。就地獄趣中,無間獄無前五識。唯有後三識。或兼無第六。已居極重悶位故。
問 : 如何是諸識遍計有無。
答 : 古德云。五八識無執。以因緣變故,唯現量。夫為執者,必須強思計度等,有執也。唯第六第七,有遍計分別故。即六七二識有執也。
又四句。
一,遍而非計。即第六獨頭意識。遍緣一切,不計執故。
二,計而非遍。即第七識。唯緣賴耶起計度故。
三,亦遍亦計。第六識因中,有周遍計度。
四,非計非遍。即五識唯緣五塵,無計度故。前五識任運證境。不帶名言。唯現量故。第八亦然。
《宗鏡錄》 卷五十五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