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2/02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提前1個月解除租約 前房東告男大生法官打臉

租屋過程中難免會發生糾紛,因此正確的簽約、退租流程細節可不能馬虎!高雄一名男大生曾租屋1個月後便退租,多年後遭房東追討6萬元,讓他百思不得其解,日前法院判決結果出爐,予以駁回。
判決指出,一名男大生在高雄讀大學時,向許姓房東承租一間5,000元套房,他居住1個月後決定搬去與同學同住,沒想到多年後房東提告,表示租約寫明需支付與租金相同的違約金,加上積欠租金,一共需付6萬元。
高雄一名男大生曾租屋1個月後便退租,多年後遭房東追討6萬元,讓他百思不得其解。圖/Pexels
男大生向法院說明,確實有承租事實,但僅入住1個月就退租,還付了2個月押金,當時告知房東,對方表示「免點交」,直接把鑰匙留在桌上即可,後續再無跟他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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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法官按照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另按民法第144條第1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算起,一旦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由於此案已經超過5年消滅時效,所以認定許姓房東請求無據,全案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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