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12|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死刑與民憤

近來一個刑事判決可以說一石激起千層浪,甚至到激起民憤的程度,居然法官只判了殺人犯嫌15年的刑期,理由也很有意思,法官審酌犯嫌出獄已經60歲才做出這樣的判決,這也是激起民憤的根源,大多數人都認為應該殺人償命,這屬於大眾感性的一面,替受害者激憤的共情作用,但拉到法治面卻是另外一回事,生命刑的執行法官往往都比較戒慎恐懼,更有甚者舉棋不定時就引用前人累積類似案件的判例,但弊端就由此而生,這個殺人只判15年的刑期的例子,十有八九是引用判例導致的,但是這個判決最大的問題在於,是否考慮到被害人遺族的權益及心情,畢竟殺人的時候可沒有為被害人考慮才下的手不是嗎?
台灣在堅持死刑及廢除死刑的議題,可以說變成一個引發爭端的火藥庫,廢死連這些人的心態讓我想到宋代文豪歐陽修在縱囚論的論述「則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為常者,其聖人之法乎?是以堯舜三王之治,必本於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干譽。」廢死聯盟很多論述基本上就是歐陽修說的立異以為高,逆情以干譽,首先以造成冤錯假案的角度來廢除死刑,這邏輯就先天站不住腳,這方面並非以廢除死刑解決問題,而是從司法制度的環節去整改,再者廢死聯盟覺得死刑無助教化對修補式司法沒有幫助,這就是歐陽修說的立異以為高,逆情以干譽的例證,就源頭來說一個人以殺死對方來解決問題,本就罪大惡極,在被害人的屍體前談死刑犯教化,真正的沽名釣譽,再談修補式司法,很多鬧劇因此而生,往往這些死刑犯表現出悔意,抄寫佛經想辦法感動被害人遺族的原諒很大程度就會逃過死刑,這並不是修補式司法的本意,正常邏輯是嫌犯如果有良知悔意基本行兇的概率就會減低,指望在這些惡人殺完人後重建其良知,美其名修補式司法,但民憤及受害人的感受呢? A·J·昆奈爾於1980年出版的小說《火線救援》(Man on Fire)有句名言「原諒他們是上帝的事情,我們的任務就是送他們見上帝」殺人本該償命如此而已。
其實這個看似離譜的判決,暴露了司法系統在判決論罪的客觀性及問題,受害人遺族的觀感與權益與犯嫌的人權本該同等,這案子會激起民憤,主要是沒有顧及受害人遺族的觀感,法官替殺人犯考慮假釋問題應驗了歐陽修的立異以為高,逆情以干譽,法官都想博名聲當好人,受害人遺族的觀感誰在乎,這個判例一開就會有更多的鬧劇產生,只能說宋代文豪歐陽修在縱囚論對唐太宗赦免死囚博取名聲的行為,放在這案子法官的離譜判決,古人是頗有先見之明的,想一想如果法官個個立異以為高,逆情以干譽,期望對犯罪有所遏止實緣木求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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