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拉回到111年第一季,這個區域的建案,距離捷運站走路10分鐘,四周圍生活機能完善,緊鄰旁邊河濱步道,是少數位於市中心的重劃區,但是每個建案陸續打出完銷招牌。
自從全球央行109年調降利率,不動產交易開始活絡,王先生多年來想找一間自住,卻遲遲不敢出手,因為還沒找到中意的房子,現在看到很多建案掛出完銷,心態就像「發布颱風快到來,明知颱風只要2天就過去,眼看大家搶菜,忍不住也要跟著瘋狂搶購」,王先生心裡慌了、亂了、不得不有作為,於是利用售屋平台網,找到一位屋主自售的預售屋。
王先生很高興地約了屋主於第二天見面,格局三房兩廳一車位,座西向東面河濱步道,人人都愛的高樓層,開出來的價格比起還在銷售的建案,每坪單價還低一至兩萬,符合王先生的預算,雙方見面後經過一小時價格攻防,終於達成合意的金額,在簽定前屋主突然說出,必須遵守他所訂定的規則,原來轉讓契約還有一些細節及眉角。
屋主繼續說,特殊的限制,以下四個條件要答應,屋主才肯願意轉讓預售屋。
1.屋主轉讓預售屋所賺取差價,此差價要直接以現金付給屋主。
2. 新成屋後之銀行貸款,只能依屋主與建商當時成交金額承做房貸。
3.實價登錄部分,只能依屋主與建商當時所簽訂的交易金額為登錄依據。
4. 另外要與建商約時間,三方在場簽訂讓渡書。
簡單解釋屋主與建商簽訂預售屋,當時成交價1,000萬,屋主已經繳交建商訂金10%即現金100萬,今天屋主再賣給王先生的價格為1,200萬,即屋主淨賺了200萬,此淨賺金額200萬及頭期款100萬須由王先生交付現金給屋主,待房屋112年完工時,王先生只能以該屋原始價格1,000萬向銀行辦理貸款,且以1,000萬為實價登錄資料,即王先生取得成本只能列1000萬。
什麼!原來只要付了10 %簽訂金,取得預售屋契約或紅單後,就可以當商品銷售,以賺取價差!
這是王先生第一次接觸預售屋交易,先前只是聽說過,原來預售屋轉讓是如此模式,然而是老婆喜歡的物件,經老婆催促下,當下簽了白紙黑字簡單契約,付了一萬元訂金及留下彼此基本資料。
此時屋主話夾子打開,說他手上還有另外兩件預售屋,尚在考慮要不要出售,屋主如此操作已經數年,是建商的老客戶,只要有推出新建案,都會優先通知,因此屋主利用此方式比別人提早賺到人生第一桶金,王先生聽到此彷彿上了一堂投資理財課。
第二天屋主突然打電話來:「我家人認為昨天談的價格太低了,希望再加價」,而王先生以「誠信原則」告訴屋主,當初是雙方合意的價格,堅持不再加。
第三天屋主又打電話來說:「必須取消契約,將歸還訂金,因為建商表示因應政府正在修法的草案,已經不做預售屋轉讓」,於是雙方取消契約,王先生拿回原先的訂金,然而尋找自住房這件事,似乎又回到了原點,心中有著說不出的無奈,只好再另尋機會。
今年囤房稅2.0、平均地權條例修法上路,央行發布第二屋限貸七成,轉增貸的聯徵回查,投資客金援及成本將被鎖定,每天播報此類新聞,王先生突然想起去年買屋的情形,嘆一口氣說:「現在售屋平台已有不少標註急售,這些急售的物件,可能就像去年那位屋主一樣,手中握有數間預售屋,交屋前遇到政策急轉彎,不得不斷尾求生。」確實是防堵了這一類操作行為,可預見未來房市供需將重新做調整。
剛性自住需求的王先生,擺起摩拳擦掌的架勢,邊看屋邊等待房市的盤整,雖然利率是相對高點,還好有「新青年房貸補貼」支持,繼續努力尋找獨一無二,心目中一百分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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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錄全國法規資料庫
平均地權條例
第 47-3 條「112.7.1施行」
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以書面報請預售屋坐落基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或解除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但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由不動產經紀業辦理簽訂買賣契約書之申報登錄資訊。
第一項備查,準用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六項至第八項及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其備查內容及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準用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至第八項及第五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銷售預售屋、領得使用執照且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成屋(以下簡稱新建成屋)者,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亦同。
前項書面契據,買受人不得轉售與第三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不得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該書面契據轉售與第三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前二項之買受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47-4 條「112.7.1施行」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買受人依前項但書後段規定得讓與或轉售之戶(棟)數,全國每二年以一戶(棟)為限;其申請核准方式、應檢附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除第一項但書規定外,不得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第三人,並不得接受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第一項及前項之買受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47-5 條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說明會或其他傳播方式散布不實資訊,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通謀或為虛偽交易,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之表象。
三、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前項之行為人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