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2|閱讀時間 ‧ 約 12 分鐘

【展覽體驗設計分支計畫┃策展觀點】展覽中常見的風險與預防措施

圖片來源:Detroit Free Press。
圖片來源:Detroit Free Press
在「展覽踏查」系列文章中,可以發現筆者在評估各項展覽體驗設計的UX問題時,所使用的「嚴重程度(severity rating)」衡量標準,除了原來David Travis所提出的模型中關鍵路徑、難以排除、持續發生等3個既有衡量面向以外,還額外增加了一項衡量標準——身心安全面向。也就是說,如果UX問題可能對於身(生)心理造成負面影響,那麼該UX問題的嚴重程度就會被認定為越高,改善的迫切性也就越高。
本文就打算來談談,為什麼在展覽體驗設計中,觀展者的身(生)心安全議題也應該被納入考量。

為什麼這件事重要?

風險效益評估
當代影視/遊戲中,不乏充滿暴力、血腥、 毒品、色情等反映社會陰暗面的負面內容和題材。憂心如此大量的負面題材頻繁地出現在大螢幕上,恐無形之中也造成一些社會問題,因此各國開始制定相關的法律及影視/遊戲「分級制度」(rating system),希望保護未成年人免受影視/遊戲中不良素材的影響,同時增加成年人對於影視/遊戲的選擇自由。
而在心理學及醫學領域,也有所謂「人體研究倫理審查」(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簡稱IRB)制度,要求研究人員在設計及提出人體相關研究申請時,應該:
  • 評估每項干預或研究流程中相關的潛在風險和不適;
  • 預測特定傷害可能發生的機率及其嚴重程度;
  • 解釋將採取的預防和盡量減少潛在風險和不適的措施;
  • 描述可能直接給受試者帶來的好處;和
  • 討論該研究可能帶來的潛在社會效益。
也就是說,參與研究的受試者所面臨的風險應通過受試者或社會的預期利益,這樣的研究設計才能證明是合理的,否則研究沒有理由也不應該被允許執行。值得一提的,所謂「人體相關研究」常常會被狹義化理解,但須特別留意,這裡所謂「人體相關研究」其實並不僅只包含醫學上的「人體試驗」(例如:新藥的效力試驗),而是只要涉及「人」來參與的都算,也就是還包含「人體研究」(例如:量測生理徵象)及「人類研究」(例如:問卷調查)。
這些由公正專業第三方「預先審查」(censorship)的制度,無疑都是為了確保觀眾/使用者/受試者在觀賞/研究的過程中不會受到傷害,或是在權衡觀眾/使用者/受試者本身所能獲得的好處、或為整體社會帶來的效益之後,確保可將觀眾/使用者/受試者受到的傷害降至最低。
同樣地,在觀展過程中,觀展者往往也會面臨諸多潛在風險,但「展覽的風險效益評估」似乎迄今仍尚未獲重視。

善良管理人
在法律上,有所謂「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乃「社會一般誠實、 勤勉而有相當經驗之人,所應具備之注意」,白話文的意思就是:以一般社會概念上,具有一定的知識經驗及善良的人,所應該要注意的事項;如果欠缺這樣的注意義務,法律上就有可能面臨「抽象輕過失」的問題。
舉例來說,民法第432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依這個規定來看,一般具有相當知識及經驗的社會大眾都知道在房子內烤肉是很危險的,所以如果有房客為之,因而造成房屋受損,顯然就是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該房客就應該對房東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例如,銀行法第45條之2第2項:「銀行對存款帳戶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具有信託、委託等性質者,並應依所適用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負忠實義務。」依這些規定來看,如果銀行發現疑似不法或明顯屬於異常交易的存款帳戶,那麼應該要主動暫停該帳戶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的權限,否則可能面臨業務處理、監督等過失責任。
據以類推,在展覽的場域中,無論是策展人、創作者,抑或是場館方、工作人員,其實也都有各自應盡的「善良管理人」責任。

放在展覽場域中思考
當代藝術熱衷於將藝術融入各式議題與脈絡之中,不再是「藝術歸藝術」,並尤其強調觀展者的參與互動歷程。本文所欲探討並且呼籲的,其實就是:任何展覽都應該清楚告知觀展者在觀展過程中可能面臨哪些潛在風險,讓觀展者自行評估是否願意參與、預先做好準備;展覽的相關善良管理人也應充分採取應變措施,而不應讓觀展者獨自承擔風險責任或後果

需要留意些什麼?

涉及內容與形式
事實上,只要展品所表述或展呈的內容與下列議題有關,都有可能存在風險,小則引發爭議,大則對觀展者造成難以彌補的不良影響:
而除了內容可能導致風險以外,展品所表述或展呈的形式如果包含下列情境或場景,也應該特別留意,因為極有可能也會引起部分觀展者的疑慮、不便或不適:
  • 突然驚嚇、強烈聲光效果
  • 黑暗、幽閉、骯髒、高度
  • 特殊觀展姿勢,如:攀爬
  • 旋轉
  • 身體接觸
  • 其他

風險的類型
涉及前述內容與形式的展品或展覽,都有可能造成以下常見的風險:
  • 生理風險:身體上的不適、疼痛或傷害。
  • 心理風險:思維或情緒的不良變化,如困惑、難過、壓力、恐懼、尷尬、內疚...等。
  • 社會風險:名譽受損、遭受他人的異樣目光或引起他人的不悅/不便。
  • 經濟風險:金錢損失、時間浪費。
  • 隱私與違反保密風險:前者是指個人資料或行為遭到暴露;後者是指即便自願提供隱私,隱私沒有被妥善保存或合理應用。
正如同於文章一開始提到,筆者在評估各項展覽體驗設計的UX問題時,所使用的「嚴重程度(severity rating)」衡量標準,同時將身(生)心安全納入評估,所指的其實就是生理風險及心理風險。不過,之所以未將社會風險、經濟風險、隱私與違反保密風險同樣納入評估,主要是由於這些風險相較於前兩項風險來說,通常較難以客觀評估其發生的可能性及影響程度,但這並不意味著這些風險是可以被忽視的。

該怎麼做?

避免非必要的風險
每個展覽都有其希望達到的效益(benefit)或提供的價值(value),且對於主辦方/策展人、展覽場館、創作者、觀展者、或甚至周邊服務業者(如:布展設計施工、周邊商品銷售、配套行程服務)的效益/價值都不盡相同。在這裡,筆者特別聚焦觀展者的效益/價值。
觀展者通常可以從一個展覽中獲取哪些效益/價值,其實滿複雜,之後可以另外撰寫專文介紹。不過,可以預想的是,如果需要觀展者來承擔一定的風險,但卻無法換取相等、甚至更高的效益/價值,那麼顯然這樣的展覽設計就不必要,且應該盡可能避免。事實上,相同的理念本來就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來表現與傳達,即便在斟酌權衡風險與效益/價值之後,需要微幅調整展演內容或形式,相信依然可以達到原來的目的。

風險的揭露及預警
如果風險無法避免,那麼主辦方/策展人或創作者則應該充分揭露(disclosure)及預警(warning),最常見的方式就是在入場前進行宣告,提醒觀展者具有可自行評估是否參與的選擇自主權(autonomy),也就是取得觀展者的事前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並且告知可能的不良後果。例如:VR眼鏡展品應該提醒觀展者「可能會產生暈眩」。
易受傷害族群的特殊保護
將選擇權交給觀展者,並不意味著主辦方/策展人或創作者就可以完全卸責,而是應該進一步針對其表述或展呈需求,積極界定並主動建議其可開放的觀展者知識背景或心理成熟度之範圍,並提醒展品可能冒犯或造成心理不適的易受傷害族群(vulnerable population)。例如:對於涉及「性、裸露、淫穢」的展品,可以建議「未成年者請由家長陪同觀賞」。
在心理學及醫學領域,「易受傷害族群」是指:因年齡、智能或身體/生理狀況缺乏充分決定能力或因所處環境、身份或社會經濟狀況而容易遭受不當影響、脅迫或無法以自由意願做決定者,常見包括:未成年、收容人、孕婦、特殊疾病、身心障礙者、經濟或教育狀況導致社會地位低下的人;此外,學生、軍中人員、居於安養院的人及種族上的弱勢族群...等等,也都屬於易受傷害族群,如果展品涉及這些群體,或是有可能導致這些群體受到傷害,應考慮更多的安全保護措施。

充分的社會溝通與教育責任
除了劃分觀展者知識背景或心理成熟度之範圍以外,主辦方/策展人或創作者也需要擔負必要的社會溝通與教育責任,盡可能補足觀展者可能在知識背景或心理成熟度不足的部分,以避免產生認知偏誤(cognitive bias)。例如:在導覽手冊或導覽過程中補充藝術設計理念或相關資訊,也可以在展期內安排適宜的公眾教育課程或對話交流活動。

預先準備好的應變措施
除了事前與事中的保護措施以外,事後的疏泄(debriefing)及支持(support)往往也是必要的。當然,事前與事中的保護措施是更為積極、優先的,但如果不幸當風險真的發生、實現時,應該如何幫助觀展者快速排除或減緩不良影響,也是必須預先盤點及規劃的一環。例如:前面有舉例的VR眼鏡展品,除了應該提醒觀展者「可能會產生暈眩」以外,也應該進一步告知「如有不適請閉上雙眼並發聲向一旁的工作人員尋求協助」。

寫在最後

當然,最理想的方式或許是所有的展覽都經過(具有展覽體驗設計專業的)專家委員會預先審查,以確保「展覽及展品的風險效益評估」足臻完善且合理。但,應該由誰來審查?審查之後,適合再進一步加以分級嗎?以及,創作者們往往最憂心的,也就是「藝術言論自由」是否會因為審查或分級而遭受剝奪(如果感興趣,可以看看這篇文章)?這些議題恐怕短期內難以取得共識。
前臺北市立美術館館長林平就曾評論
審美與道德確實是兩種不同的價值系統,美的不盡然保證道德,道德也不盡然美。但是目前的提問不止於價值辯論,而是牽涉到「展示」的公眾性質。 當然,藝術社群會永遠企圖擴張其社會發言權,尤其是強調觀眾參與的當代藝術;而公眾的代言者也將持續不斷地檢視其對於視覺文化可開放與提供挑戰的邊界。就在這樣的爭議、抗拒、交涉、漠然、對話、相互了解的過程中,一個民主社會決定了它對於涉及道德的藝術議題的容忍度。我不記得這是哪位名人的話:「甚麼樣的人民,就有甚麼樣的政府。」這句話倒是可以輕易代換成:「甚麼樣的社會,就成就甚麼樣的藝術。」因此,一件違反人們尋常道德尺度的優質藝術作品,若處於足夠開放的社會,如何展出才是真正的關鍵問題。
確實,既然展品是面向大眾的,那麼「如何展出才是真正的關鍵問題」。因此,本文僅純粹從觀展者體驗的角度,客觀提出任何一個「善良」的展覽都應該提醒觀展者、幫助觀展者注意哪些事情,而這些事情是(無論展覽未來是否應該接受預先審查都)應該被仔細評估且可受公評的。現階段也僅能期許展覽的相關善良管理人都可以建立這樣的正確意識、自我要求。未來當這樣的意識足夠普及,或許可以進一步成立相關公協會,推動「展覽體驗設計認證」,應該會是一個可行的折衷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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