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0/04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以多數決先設定地上權方式再出售,通謀出賣共有人土地,自113年1月1日開始,行不通囉!

案例

甲乙丙三人共有A土地,應有部分各3分之1,某日甲乙二人將A土地設定地上權給丁,丁並在A地上興建B屋,又過不久,甲乙二人又要出售A土地給戊,丙因不想出售A土地被出售,便想行使優先購買權買下整塊土地,但丁卻說應該由丁優先購買,丙便諮詢律師有辦法阻止共有土地被出售嗎?

解析

上述案例是藉由現行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將共有土地整塊出售,剝奪不願意出售土地之地主權益的老套路方法,總是被戲稱為「建商(強)取得土地的方法」,但不是每個建商都這樣,大多數還是正派經營的啦。

先利用土地共有人無優先設定地上權之權利

甲乙之所以可以出售A土地,是依據現行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因甲乙人數共二人,應有部分共3分之2,人數過半且應有部分過半,堂而皇之可以多數決將土地整塊出售予戊,但依法丙有優先承購權,所以甲乙想要賣給心中屬意的特定人士戊時,可能會因為丙主張優先承購權而無法達成,因此實務上產生另一種間接操作的方式,就是甲乙先以多數決將A地設定地上權給丁,礙於優先權僅適用於買賣的情形,因此丙無法主張優先丁於A地上設定地上權給丙自己,丙只能眼睜睜看著甲乙二人將整塊A地設定地上權給丁,讓丁在A地上蓋房子了。

再利用地上權人優先於土地共有人購買的權利

通常不久後,甲乙二人又會以多數決來出售A土地,因為地上已經有了丁的房子,丁是地上權人,依據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所以這時丁可以主張優先購買A土地,因為實務上認為第104條是物權效力的購買權,而第34條之1僅是債權效力的購買權,因此丁的購買權優先於丙的購買權,就這樣將丙踢出共有關係,土地單獨由丁取得了,當在通謀的時候,其實甲乙丁戊根本就是同一掛的人,丙充其量僅能拿到出售土地應有部分的價金,而且價金還可能刻意被壓低。

但是,113年1月1日起,上述先設定地上權再通謀處分(出售)所有權的手法行不通啦

針對上述,內政部於112年8月22日發布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其中第十二點第1項規定:「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第一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物時,他共有人得以出賣之同一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第4項規定:「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第一項規定設定地上權或典權後出賣土地,他共有人仍有第一項優先購買權之適用。」以本案例而言,丙本來就根據第1項有優先購買權,113年1月1日後丙可以援用第4項,主張甲乙丁戊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丙應優先於地上權人丁而優先購買A地,換言之,丙不會因為甲乙丁戊四人通謀而失去A土地,丙的權利可以獲得保障,很棒,對吧。

結論

利用多數決通謀先設定地上權(或典權),再利用多數決出售共有土地,強硬奪取不願出售土地共有人之土地的方法,從113年1月1日開始,不願出售的共有人如依法表示承購者,地上權人便無法取得購買權,欲出售的共有人以後再也不能用這種方法來排除異己了。

但更深一層的法律論爭可能才要開始,律師、法官要燒腦了,有機會再來詳談,可看這裡 析論地上權人等與共有人優先承購權競合之登記及司法實務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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