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網友問我:「Emma~如果我的文章內容是翻譯其他人的文章,是標明出處就可以呢?還是我還需要先跟原作者聯繫呢?」
首先我要說,提出這樣的問題本身就是一件超棒的事,代表有意識到這可能牽涉著作權的疑慮。有了風險意識,下一步就能思考如何規避風險啦!
「翻譯」在著作權法上對應了兩種利用行為,第一是「重製」,第二是「改作」,所以當你想翻譯某篇原文文章,就需要取得重製權、改作權的授權為宜。
如果你翻譯後的文章會上傳到網路上,就還牽涉「公開傳輸」;如果是出版為實體書,則牽涉到「散布」。以上都是視你的利用方式,而需要取得相應的授權。
至於網友問說能不能藉由標明出處,作為其翻譯屬於合理使用的基礎,取代向原作者取得授權呢?
我的答案是:恐怕很困難,建議還是要取得授權再翻譯哦!
推測網友認為他可以經由標明出處主張合理使用的依據,是著作權法第52條。
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但這條規定的「引用」是什麼意思呢?直接翻譯原文文章算是「引用」嗎?
其實「引用」的定義是相對限縮的,你引用的內容必須只是你著作的「附屬、輔助」部分,而不能是通篇,尤其,如果你是對原文文章進行了翻譯,則已經牽涉到前面提到的「改作」利用行為,可不只是「引用」原文文章而已,自然就難以適用著作權法第52條作為合理使用的基礎。換句話說,不是標明出處就ok,而是必須取得著作財產權的授權才能翻譯哦!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解釋-1:「第五十二條所謂『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的參證、註釋或評註等,亦即,必須係被引用的他人著作內容僅係自己著作的附屬部分而已(此外,讀者客觀上也可以判斷哪些是作者自己的著作,哪些是被『引用』的他人著作)。因此,如無自己著作的情形,即不符合本條所定『引用』的要件。」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解釋-2:「引用須在合理範圍內,基本上必須以自己著作為主,被利用的他人著作為輔,並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以作為支持佐證、強化論述或輔助說明之用,才有主張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
現在是一個內容創作者百家爭鳴的時代,許多創作者為了拼產量,選擇採取「搬運」原文文章的方式,而非產出更多經過其消化、甚至原創的文章。
先不論這麼做對於增加產出、帶來流量的效果,在著作權方面的潛在風險是不言而喻的。
因此,我想最好避免侵權風險的作法,就是持續生產原創的優質好文,不僅不用擔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你原創的文章也一樣可以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一旦遇到有人抄襲模仿你的文章,你也可以對他主張侵權。
以上希望有解決網友的問題,也希望艾瑪我的文章可以持續陪伴你繼續創作。
我們下篇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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