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7|閱讀時間 ‧ 約 30 分鐘

從《論自由》談自由的核心-思想自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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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自由》(On Liberty)的作者為約翰彌爾(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該書於1859年出版,雖距今已164年,卻依然具有啟發性,尤其是民主自由的台灣逐漸不自由的今天,如:關電視台、政府權力越來越大(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構)、資訊不夠公開透明,本書提供了一個指引,反思自由的本質。


  在《論自由》出版的170年前(1689),洛克的《政府論》(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問世,該書企圖通過建構一個具有人民授權的合法政府;即政府除了須得到人民授權同意外(選舉),更必須在成立後能夠持續保障人民的生命權、財產權與自由權,若政府違反、背叛人民時,人民有權推翻(革命)其政權,再立新政府。然而,即便是已民選總統28年的今天(1996年第一次直選),人民也常感覺到政府與存在相反、衝突的利益?如:最近的「混蛋」事件,核心的問題是缺蛋,然而,政府的作法卻是進口便宜的蛋,未真正解決缺蛋的問題,又因為意識形態作祟,寧花人民納稅錢遠從半個地球外的巴西進口蛋,卻不願從更近的對岸進口更新鮮安全的蛋,遂衍伸後續的食安問題,即是未站在保障人民的利益思考。


  《論自由》便是奠基於《政府論》的基礎之上,再更近一步探討政府成立後,公權力如何在政府、社會的權力(power)與個人的權利(right)之間有所依循?約翰彌爾提出新版的政府論,欲通過個人自由來界定政府;即限制政府與社會權力的行使方式、範圍及強度,為那些可能是謬誤也可能是真理的思想言論和個性拓展留下空間,使人性的內涵更豐富、社會更具生命力。


一、引論


  「本文的目的即是要力主一條非常簡明的原則,若社會以強迫和控制的方式干預個人事務,不論是採用法律懲罰的有形暴力還是利用公眾輿論的道德壓力都要絕對遵守這條原則;人們若要干涉群體中任何個體的行動自由,無論干涉出自個人還是出自集體,其唯一正當的目的乃是保障自我不受傷害。」此即是我們現在習以為常的自由;即在不侵犯他人(包含自我)的自由之下,有絕對的自由。然而,何謂不侵犯他人的自由?即使做出許多傷身或妨礙善良俗之事,如:過度飲酒、自殘、賣淫,政府也不能干預嗎?又為何限縮在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之下的自由,會比真正絕對的自由更自由?


  「人們把從自生活中得來的規則視為不證自明和理所當然,幾近普遍的錯覺,...習俗簡直被錯認為第一天性。」約翰彌爾首先提出人有一種普遍錯覺-習俗;人們通常不會去質疑習俗,思考為何形成如此的習俗,而只是自然而然、盲目的跟隨,卻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同樣的,人們只問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和道德,卻未追問為何必須遵守法律和道德?法律和道德如何形成?等背後的原因,思想言論自由便是讓人們保有思考的空間,反思理所當然背後的所以然。


  約翰彌爾指出,人類自由的適當範圍有三:一、意識領域的自由:它要求最廣義的良心自由,思想和情感自由。二、要求品味和志趣自由。三、個人聯合的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即每個人先擁有思想言論自由,在不同的言論中,決定、選擇自己的思想,以此形成獨具個人的品味和志趣,進而將此生活方式擴及他人。約翰彌爾認為,若一個社會不尊重這些自由,無論其政體形式是什麼,都不能算是自由的。故重點不在於政體,而是在政體背後人民是否皆能發展出自己的個性、如其所是的生活,而其核心便是「思想言論自由」。


二、論思想言論自由 


  首先,為何需要思想言論自由?約翰彌爾認為,「經過真理與謬誤的碰撞,會讓人們對真理有更清晰地體會和更生動的印象。」對真理的認識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的。當世界僅有真理時,便沒有真理或不再需要真理;正因為真理不同於謬誤,故越是認識謬誤,就越能認識、掌握真理。因此,約翰彌爾提出,即便錯誤的言論也應受到思想言論自由的保障,理由有二:一是我們永遠不能確定我們所竭力要禁絕的意見是錯誤的,二是即便我們可以確定錯誤,禁絕它仍為過錯。然而,為何確定錯誤的言論仍不該禁絕?


  約翰彌爾認為,「人人都深知自己可能犯錯,卻很少有人認為有必要為自己的易錯性留出預防的餘地。」「時代並不比個人更少犯錯誤。」人非聖賢,甚至歷史上認為是正確的事情,現在回頭看也可能是錯的,如:裹小腳、奴隸制、重男輕女。正因為人無法避免錯誤,故重要的不是當下的正確或錯誤,而是保有思想言論自由的空間;透過不同意見公平的相互並成,預防、減少錯誤的發生。


  接著,如何形成正確的言論?約翰彌爾認為,正確的言論並非不容反駁的言論,而是未被駁倒的言論;前者是宛如無庸置疑的信條,後者則是通過與不同意見競爭留下的言論。而社會上之所以有某些人的言論(判斷)特別值得信賴,在於其為後者;即開放別人對其意見和行為的批評,並以此改正錯誤。正因為每個人的意見都有其立場、角度,都具有片面的正確性,故需要眾人智慧以補足個人智慧的不足;透過傾聽人們對之說出各種各樣的意見,學習各色思維對之做出的一切觀察方式,以得出整體的認識。約翰彌爾指出,「這就是作為常犯錯誤的人類所能獲得的確定性的全部,並且是我們能獲致確定性的唯一途徑。」故不同意見的存在本身就具有價值,並不需要證明其是否正確,其價值是超越是非的,因為比正確性更重要的是檢視正確的可能與過程(空間);即正確性的前提、基礎。 


  然而,真理若是普世的、統一的,是否可不證自明?約翰彌爾反對「因迫害沒能對真理造成任何傷害,就堅持認為迫害真理仍算有理」的理論,認為真理總是能戰勝迫害的說法,只是一種美麗的謊言。「迫害(異端)總是能夠取得成功。沒有一個理性的人會懷疑基督教曾差點在羅馬帝國毀滅。其之所以能得以傳播並最終成為主流,僅僅因為迫害是間歇性的,迫害雖一直存在但每次時間都較短,中間有長時間的間歇,使其幾乎未受干擾地得以傳布。」真理或許不能戰勝迫害,但其跨時空、普遍的特性,即便被迫害,也總會在未來的某一天被世人重新發現;真理會遲到但不會不到,而保障思想言論自由讓真理有提早被揭示,及假真理被推翻的可能。


  約翰彌爾認為,「假設真理能常駐心中而不倒,但卻是一項成見一項不靠論證且不準論證的信念而深踞期間的,這也不應該是具有理性的人類持守真理的方式。」當人們堅信某義理為真理,為維持表面的和諧,取悅信眾,對其問題的論證都是挑選過的、並放大有利於該義理的部分,而非真正站在不同意見者的立場思考時,那些能夠增強和擴展人類心智的東西,對最深奧的主題進行自由和勇敢地探索便被放棄了、被犧牲了。故具有理性能力的人,首要任務乃是跟隨自己的理性而不管它會得出何種結論;即排除先入為主的觀念,非未經思考的全然地接受,而是由理性建構論證得出結論。


  另約翰彌爾指出,「受到最嚴重損害的並不是異端者的心靈,而恰恰是那些對非異端的人,他們整個精神發展受到了限制,他們的理性被對異端的恐懼嚇住了。」異端者的心靈不受影響,依然接受不同的聲音並論證為自身相信的東西,其心靈、精神不斷保持活力進行自由和勇敢地探索。相反的,認為握有真理者,則故步自封,不再與不同聲音對話,甚至恐懼差異,其心靈、精神發展逐漸失去發展的活力。故真理的力量與提供的活力在於「思考」真理,而非直接接受真理;即教條、迷信、如同星座運勢的真理,其不過碰巧撞上了能宣誓真理的字句,而非真正理解真理,感受真理。


  再者,正反意見並陳並選擇正確的就夠了嗎?約翰彌爾認為,「每一個可能具有不同意見的主題上,真理必有賴於兩組相互衝突的理由的公平較量。」「他聆聽的對象,必須是確實相信那些論點、真誠為其辯護,並為其竭盡一切所能之人。」「還有一種比這兩者都更為常見,一組相互衝突的信條,並非一者全對另一者全錯,而是真理共存於兩者之中。」「通行的真理總是片面的。」正反意見並陳並非二選一,更多時候是通過辯證,統一兩者。因為正反意見都是通過理性論證的結果,故都具有部分的真理,兩者通過辯證揚棄後才成為相對完整的真理。然而,真正的正反並陳並不容易,多數時候的正反並陳並非真正的正反並陳,如:學術論文的文獻回顧,僅挑選與研究相同的意見或擷取能夠反駁的不同意見,而非客觀、公平的並陳正反意見。真正的正反意見,不管是正或反都是如同相信真理般的相信並獲得充分表達,如此的正反並陳才可能在真正理解彼此的意見下;即思考對立意見的論點是否更合理或可補充原意見的不足下,讓彼此片面的真理能見樹又見林的統一為更完整的真理。


  故約翰彌爾認為,「人類的教化者要想知曉一切他們應該知道的事物,就必須讓一切都可以自由言說與自由出版而不受限制。」人們所認為應該遵守的法律、習俗、道德、義理甚至真理,不只是傳承,而應該真正領悟;即藉由思考觸動心靈,作為行動的準則並實踐之。在某義理尚未獲得普遍認同時,需要接受各種不同的意見,以修正、找出生存之道。當思想在萌芽期時是最充滿活力的,知道為何而戰並不斷思考如何使其茁壯。然而,在某義理逐漸強大、獲得普遍認同後,常僅是傳承而未再重新領悟、不再為其辯護、不再能打動內心作為行動得準則,則該義理的活力將停滯甚至衰落,成為僵化、死的義理。


  最後,如何保持思想的活力?約翰彌爾指出,「保持其意義不致衰退,這其中無疑有很多原因,但有一個原因則是確定的,即這一標新立異的教義引發了更多的質疑,從而不得不更經常地為自己辯護以反對公開的反駁者。」「一但某種事物不再存有疑問,人類就會放棄對它的思考,這種不幸傾向是人類所犯錯的半數原因所在。」故避免錯誤在於,一方面保持開放別人對其意見和行為的批評,並不斷為其意見辯護或補足,以此改正錯誤;另一方面保持好奇與懷疑的心,在不疑處有疑,避免思想僵化。兩者皆建立在思想言論自由的空間;即不同意見存在、相互論辯、從錯誤中學習、進步的空間。

202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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