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2|閱讀時間 ‧ 約 25 分鐘

契稅之整理大綱(1/2)

基本法源:契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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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前說明

一、定義:

政府按照契價,向取得者課徵之不動產移轉稅。

二、人:

(一)買賣(§4、§11、§12Ⅰ):

1、應由買受人申報納稅。

2、依法領買標購公產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3、凡以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支付產價,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應照買賣契稅申報納稅。

(二)贈與(§7、§7-1):

1、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2、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三)占有(§9):

應由占有不動產依法取得所有權之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四)典權(§5、§10、§12Ⅰ):

1、應由典權人申報納稅。

2、先典後賣者,得以原納典權契稅額,抵繳買賣契稅。但以典權人與買主同屬一人者為限。

3、其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應照典權契稅申報納稅。

(五)交換(§6):

1、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

2、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六)分割(§8):

應由分割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三、物(標的):

(一)原則(§2):

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二)例外(§2但):

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四、時:

(一)原則(§16Ⅰ):

1、納稅義務人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或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契稅。

2、文件:契稅申報書表+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

(二)例外(§16Ⅱ、Ⅲ、Ⅳ、Ⅴ):

1、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2、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3、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4、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

(三)稽徵程序(§18、§19):

1、主管機關收到申報案件後,應於15日內審查完竣。

2、主管機關對所檢送之表件,如認為有欠完備或有疑問時,應於收件後7日內通知補正或說明。

3、應於主管機關核定繳款書送達後30日內繳納。

(四) 罰鍰(§24、§25、§26、§30):

1、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逾期30日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3日/1%/應納稅額為限/15,000/逾30日強制執行)

2、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2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滯納金;逾期30日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2日/1%/逾30日強制執行)

3、匿報或短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3倍之罰鍰。(1~3倍)

4、在規定申報繳納期間,因不可抗力致不能如期申報或繳納者,應於不可抗力之原因消滅後10日內,聲明事由,經查明屬實,免予加徵怠報金或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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