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9|閱讀時間 ‧ 約 25 分鐘

管理之術不等於運用勞動法令 以喪假為例!

管理之術不等於運用勞動法令!

新進員工約定報到當日,因家屬當日凌晨往生要不要給喪假呢?

這是很單純的在論述勞動法令啦;對公司領導與管理而言,並無法有效激勵團隊成員與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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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終為始的邏輯而言

如果公司不給假,員工入職後申請喪葬津貼,勞保局也核發了,公司怎麼去跟員工說明呢?
  • 因為請領資格:是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家屬死亡給付喪葬津貼。
  • 公司在到職當日申報加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勞保局)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3條規定,受僱登記有案雇主之勞工,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到職當日起算,如雇主延遲或提前申報其加保,不影響其保險效力。
  • 更何況勞動基準法只是基準(最低標準),把最低標準當成管理的最高標準,很值得商確!

不要一開始就在糾結給不給假,多個迴圈思考,勞雇雙方都很美麗!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二字第 0940056125 號函

二、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分次給假,業經前勞工事務主管機關內政部 74 年 6  月 28 日台內勞字第 321282 號函釋在案,是以勞工如有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之親屬於到職前喪亡如勞工於到職後基於禮俗原因必須請喪假者,事業單位可視實際情形給假


什麼是是到職當日呢?

陳金泉律師《勞動法一百問》乙書中的分析:

在人才招募實務上,通常雇主在報紙或網路刊登招才啟事,勞工寄出應徵函及履歷表,雙方約定面試時間,雇主面試,雇主通知錄用,勞工到職開始服勞務。上述階段中何一階段、時間點為要約與承諾,影響到勞動契約成立或生效之時間點。


要怎麼解釋不同法條出現的到職日與僱用之日?

錄取通知的法律效力!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古代聖人早已有明訓,就怎麼不能心領神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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