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111年04月11日勞動福3字第1110145396號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並自受僱之日起算。爰依來函所述,如派駐勞工先後受僱於不同承攬廠商,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工作年資無須併計,如新承攬廠商優於法令併計不同承攬廠商之工作年資者,當無不可。惟不同承攬廠商僱用原派駐於機關之派駐勞工,並指派其繼續在原機關提供勞務而未中斷者,有關派駐勞工特別休假及資遣費工作年資之計算,仍宜為一致性處理,以為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