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9/10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民法第881條之15(時效完成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實行)(96.03.28增訂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二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881之1~881之17)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81條之15(時效完成後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實行)(96.03.28增訂公布)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不特定債權,如其中一個或數個債權罹於時效消滅者,因有民法第145條第1項之規定,仍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該債權倘罹於時效消滅後5年間不實行時,因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尚有繼續發生之可能,故最高限額抵押權仍應繼續存在,應無民法第880條之適用,然為貫徹該條規範意旨,明定該債權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爰設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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