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9/10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民法第875條(共同抵押之定義)(18.11.30制定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860~88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75條(共同抵押之定義)(18.11.30制定公布)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

理由:

謹按為擔保同一債權,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如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並未限定,則抵押權人可以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清償其全部或一部之債額。蓋抵押權為不可分之權利,此數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時,既未限定各個擔保之金額,抵押權人自得就其全部行使權利,而受其清償也。

❄️❄️❄️❄️❄️❄️❄️❄️❄️❄️❄️❄️❄️❄️❄️❄️

您可能也感興趣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從 Google News 追蹤更多 vocus 的最新精選內容

民法上書坊 的其他內容

你可能也想看

發表回應

成為會員 後即可發表留言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