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一節 普通地上權(§832~841)立法沿革︰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民法第837條(地租減免請求之限制)(18.11.30制定公布)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理由:查民律草案第1082條理由謂地上權存續期間,類皆長久,雖因一時之不可抗力,妨及土地之使用,然他日仍得回復之,應不許其請求免除地租或請求減少租額。若許請求,則不足保護土地所有人之利益,且有啟人健訟之弊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