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跟妻子阿花育有一男小明,但是老王比較喜歡他婚外情的對象美美,於是老王遺囑中記載,他死後所有遺產贈與給美美。
阿花和小明也是繼承人,財產卻沒他的份,他們是否可以透過法律幫自己討公道呢?
特留分是法律保障給繼承人最低限度的繼承財產比例,規定於民法第1223條。
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當繼承人的特留分因被繼承人的遺贈遭侵害時,繼承人得依民法第1225條的規定行使扣減權,不足的特留分數額自遺產扣減。如遺產已經贈與,繼承人可請求受遺贈人返還特留分遭侵害的部分遺產。
民法第1146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扣減權的行使應該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之規定,自知悉扣減權被侵害之時起2年內行使。並且扣減權是一種形成權,此2年為除斥期間,並不會有時效中斷事由。
法院實務見解認為,遺囑的遺產分配方法造成繼承人特留分被侵害時,繼承人在知悉特留分被侵害的2年內,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的規定行使扣減權。所謂知悉特留分被侵害,是指知悉特留分因遺囑內容的履行受有損害而言,並非指知悉遺囑內容。
此可參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1號民事判決意旨:「按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依遺囑內容實施結果,致其應得之額不足特留分時,特留分被侵害之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該扣減權性質上屬物權之形成權,而應得特留分之人行使扣減權,與正當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法律效果相類似,可類推適用同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以知悉特留分權被侵害時起算2年之除斥期間。所謂知悉特留分權因遺囑指定分割方法而受侵害,係指知悉其特留分權因遺囑內容之履行,因而受有損害而言,非謂自知悉遺囑內容時起算。」
案例中的阿花和小明,都是老王的繼承人,因為老王的遺贈和遺囑記載的遺產分配方法,造成阿花和小明無法分得遺產,已經侵害他們的特留分,他們可行使扣減權保障自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