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8|閱讀時間 ‧ 約 0 分鐘

「憲法法庭釋憲荒謬?深入解析權力制衡失效的真相」

憲法法庭此次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部分條文判違憲,顯然是在試圖劃定立法院、總統、行政機關之間的權限分際。然而,判決中的某些邏輯確實引發了爭議,尤其是在憲法賦予立法院「最高民意機關」及其職權行使範圍時,這些限制是否合理值得進一步探討。以下是幾個荒謬之處及分析:

1. 總統報告義務的模糊定義

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無權單方面要求總統報告,並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僅「賦予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權利」,而非要求總統必須報告。然而這種解釋可能低估了憲法賦予立法院的監督職權,使立法院無法在必要時要求總統報告或問責。

  • 分析:憲法賦予立法院「聽取國情報告」的權利,應是為了實現對國政的監督,但憲法法庭將「得聽取」等同於「被動聽取」,實際上削弱了立法院的監督權,這也限制了民意機關對總統行使權力的檢視與平衡機制。這種釋憲的邏輯削弱了立法院對政府的制衡能力,不利於權力制衡。

2. 限制行政首長反質詢的規範

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對行政首長的反質詢規定逾越了立法院的質詢權限,並判定部分條文違憲。法庭的邏輯似乎是認為,質詢應該是單向的,質詢對象不應反質詢立委,且立委無權限制行政首長的回答或缺席選擇。

  • 分析:立法院的質詢權是為了代表民意監督政府,要求行政首長回答關鍵政策問題。然而,憲法法庭認為質詢是「政治責任」,不應有「法律責任」,這使行政首長能以各種理由不答詢甚至缺席,將質詢的實質意義空洞化。這樣的邏輯顯得荒謬,因為質詢無實際約束力,形同虛設,弱化了民意機關的監督效力。

3. 藐視國會罪判違憲

憲法法庭判定立法院增訂的「藐視國會罪」違反人身自由,認為此條文將政治行為刑事化,並指出行政首長在立法院的陳述只涉及「政治責任」,不應涉及刑事或法律責任。

  • 分析:此判決忽略了行政首長在立法院的答詢不僅僅是政治行為,更涉及真實性和誠信的法律責任。如果質詢中可以允許虛偽陳述而無法律後果,那麼立法院的質詢制度便失去了真實性基礎,降低了透明度及民眾信任。憲法法庭在此判決中顯然輕忽了立法院對公共政策真實性問責的重要性,該邏輯背後暗含的「政治責任」概念過於狹隘。

4. 對調查權的過度限制

憲法法庭認定立法院的調查專案小組條文違憲,並指出立法院要求行政機關提供證言與資料時須符合「重大關聯之特定議案」的標準,否則即構成權力越界。

  • 分析:調查權是立法院代表民意,實行對政府的監督功能的核心權限之一。然而,憲法法庭以「重大關聯之特定議案」為限,不僅限制了調查的主題範疇,還限制了調查的廣度。若立法院無法在調查中獲得全面資訊,則監督將流於表面。這種邏輯不僅使調查權失去效能,更可能讓政府對民眾不當的資訊隱瞞行為失去阻礙,對立法監察體系形成損害。

5. 立法院對人事同意權的約束

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的個別立委不得對被提名人發出書面問題以要求答覆,並指出立法院若不行使人事同意權則違反憲法忠誠義務。

  • 分析: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的目的在於對高層人事任命進行民意監督。若憲法法庭限制立委對被提名人提問,那麼立法院的審查將成為一場無法具體追問、無法檢驗被提名人實質能力的程序性形式,無助於保障用人之適。這一邏輯既剝奪了民意代表的質詢權,又無法有效達到人事同意的目的。

總結

憲法法庭在此次釋憲案中,對立法院的多項職權設置了限制,邏輯過於偏重行政部門自主性,弱化了立法院的監督能力。憲法法庭的這些限制性解釋,使得立法院在行使職權時受到了不必要的掣肘,也與憲法保障權力分立、制衡的初衷有所背離。此釋憲案顯現出憲法法庭在詮釋權力分立原則時對行政部門過於偏袒的問題,可能進一步影響我國的民主法治發展,削弱民意機關對政府的監督效力。

省思:失去監督能力的立法院,還稱得上是最高民意機關嗎?

立法院作為最高民意機關,其核心職責在於代表人民監督政府、審查政策,並保障國家權力的平衡。然而,在憲法法庭限制立法院監督總統及政府部門的各項新判決中,我們看到立法院的監察權與調查權遭到大幅削弱,甚至被剝奪了對重要政務的質詢和反制能力。這意味著在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機制中,立法院可能逐漸失去對行政權的有效約束能力,無法充分履行人民所賦予的監督責任。

當立法院難以行使監督職權,且無法對行政部門的錯誤行為進行糾正時,其「最高民意機關」的定位便不再具備實質意義。這樣的立法院或將成為形式上的「代表機構」,失去對民意的實際反映能力,從而難以在憲政體系中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因此,維護立法院的監督功能,確保其權力不受限縮,才是確保它作為「最高民意機關」名副其實的唯一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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