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務上,大部分的專家都會建議,房屋出租的第一份租約,最好走公證程序,最好是附加"強制執行"的條款,對於房東本身會比較有保障,因為畢竟跟新租客是第一次往來,彼此都不知道"適不適合"。 租約要公證這件事,變成一種保障權益的習慣,但其實是不是如此呢? 最近租霸事件頻傳,其中也不乏有公證的租約,卻往往處理起來都曠日廢時,那公證這件事,還有甚麼意義?!圖片取至"東森新聞" 房屋租約公證的目的在於保障雙方權益,房東和房客藉由事先存證,達到事先約定,這樣一來就能避免其中一方翻臉不認帳,免去後續發生糾紛時,必須要舉證的麻煩。 不用打官司即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其實立意很良善,但是重點就在於強制執行這一塊。 公證所謂附強制執行這部分,的確可以有效防範一些租賃契約結束之後,用各種理由占用房屋,拒不搬遷的租客,或者是房東與租客就於約定點交事項,押金退還問題的處理,但是有沒有發現一件事,可以強制執行的時間,在於"租約結束"之後,但其實往往碰到違約或租霸事件,通常會發生的時間點都是在租約"存續"期間啊!圖片取至"TVBS新聞" 公證這件事還是很重要,但事前預防的部分,有一個條款,很值得押在但書上,公版的租賃契約,通常面對爭議的裁判機構,都會設定在各地區地方法院訴訟裁判,但這個時間往往曠日費時,最少要半年到一年的時間,而且訴訟判決之後,還要租客不去上訴,才能夠申請強制執行,無形中增加取回房屋的難度,所以建議這一條約文,改為申請調處裁決,費用會比較高一些,但是是處理速度會比較快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