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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訴字第248號判決(民國114年1月17日)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思考] 教師的評分是否公平?


一、事實經過


原告教師是學校國文科教師,有學生家長向學校及教育部提出陳情,教師在孝班的線上直播課中,向學生表示其針對仁班國文科故意出未教過之考試題目,且原告教師對國文科段考成績評分不公等情事。經學校召開校事會議後認定以下三個行為:


行為一:原告教師對其女兒即孝班A生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國文科段考評分過高,及對仁、孝2班109學年度第1學期國文科平時總成績評分違反公平公正原則,教學行為失當,有損學生權益


行為二:原告教師在孝班直播課時,公然表示其藉分析及命題機會,針對仁班學生公報私仇,該不當行為破壞教師專業形象,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行為三:原告教師於考場監考有不當行為,因處理業務失當,有具體事實。


二、法院怎麼說?


1、教師職責:


教師倘評分不公,即無法達成學生瞭解真正自我表現,教師亦無法輔導學生為適性學習,即有違評量之功能與目標,故評分不公自屬教學行為失當,有損學生學習權益之行為。


2、針對A生的期中考評分狀況:


經查,110學年度原告教師出題之國文科段考之國文試卷三、混合題(二)1.題目有「限5字以內」,然A生於答案寫「從事家務勞動」明顯違背題目須在5字之限制,原告教師仍給予試題全對,致A生混合題得到滿分,原告教師既為出題教師,自應熟知評分標準,其使A生混合題得到滿分,顯然係故意評分不公甚明。


3、針對其他班級評分狀況:


原告教師就109學年度第1學期國文平時總分對孝、仁班評分方式不一致,且孝班平均成績竟有110分、112分等荒謬評分,強行拉高孝班平時總成績評分,有平時成績紀錄單可以證明,顯已違反公平公正原則甚明。


4、出不會作答的題目


原告教師於孝班直播課時,公然表示其於系爭段考時,針對仁班學生,故以學生不會作答之題目出題,並表示自己是完全成功等語。原告教師運用自身國文科專業與分析能力,針對仁班學生不熟悉題目設計段考試題,意圖為難學生,顯然已違背教師專業及命題原則。且其亦公然於直播課影片中對孝班同學提到以命題作為報復仁班學生手段之行為「完全是成功的」,業已破壞教師專業形象,其後甚至經媒體報導,足認其行為已損及教育人員聲譽。


5、監考疏失


原告教師於監考時,發現學生考卷掉在地上,然未檢還學生作答,經扣留至下課前10幾分鐘才還給學生等情。審酌原告教師若認學生有作弊應依規定處理,如無作弊情事則應予學生繼續作答,保障學生應考權利,惟原告卻擅自扣留學生考卷,致學生權益受損,原告處置顯屬失當。


三、結論:教師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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