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真心話-原來颱風假非「假」!!有關颱風假的一些眉眉角角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
直接破題,勞工各類假期中,其實並不存在「颱風假」。因此,雖然稱為颱風「假」,但其本質並非「假」,若颱風停班日為工作日,亦不會因颱風停班而導致工作日的性質變更;颱風停班日勞工可不出勤,其原因乃勞工「因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給付(提供勞務)」,且雇主也能因此而免除對待給付(給付工資)的義務。

一、颱風假的本質?

勞動基準法上的假,有以下種類(法依據):

  • 例假:勞動基準法第36條
  • 休息日:勞動基準法第36條
  • 休假日(國定假日與特別休假):勞動基準法第37條
  • 勞工請假規則的各種請假:勞動基準法第42條

顯然,其中並沒有天災假(颱風假),因此「颱風假」本身是一種錯誤的名稱,並會讓人有「該日放假」的錯誤期待與認知。 

「颱風假」非假,精準地說當日只是「可主張」停止上班,又基於「颱風假」並非勞動法上的假,因此「颱風假」並不會影響當日的性質,即:

  • 原排定為工作日,依然是工作日
  • 原排定為休息日,依然是休息日
  • 原排定為例假,依然是例假
  • 原排定為國定假日,依然是國定假日

原本排定的工作日休息日例假日或休假日並不會因為颱風來襲而有任何變化

從法律面來看,颱風停班之日勞工可拒絕出勤的法律依據,如下:

  • 民法第 225 條第1項: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請建立一個觀念,勞動契約屬於雙務契約,勞資雙方互為債權、債務人,簡單理解:

  • 雇主「欠」勞工:薪資
  • 勞工「欠」雇主:勞務

颱風屬於天然災害,勞工若因颱風來襲致使無法出勤,自然屬於「不可歸責」事由,故勞工得主張免除勞動契約的給付義務。 

二、如何認定「給付不能」!?

容我發出一個靈魂拷問:單純颱風來襲,一定會產生「給付不能」的狀況嗎?

客觀上來說,多數颱風來襲都會帶來大風、大雨並因此導致災害產生;然而,也不乏會有馬照跑、舞照跳的狀況,即除了稍微有點風雨以外,其實並沒有太大的影響,此時若僅以有颱風便認定「給付不能」,似有不妥。

因此,在颱風來襲並不必然等於給付不能的前提下,是否構成「給付不能」的狀況便需要有一個客觀的標準,而非勞資雙方自行認定。

  • 客觀的認定標準,即是各地方主管機關是否有宣布「停班」

其實,主管機關宣布「停班」的命令,只能針對他的員工(即公務員),並無法擴及一般事業單位,一般事業單位仍然可以於主管機關宣布「停班」後繼續營運,並不受到該停班命令拘束

然而,既然地方主管機關都認為上班有危險了此時我們勞工朋友主張颱風來襲確實已足以構成「因不可抗力,致給付不能」的事實自非空言虛語 ,至少勞動部所制定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也是採相同標準: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1. 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2. 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3. 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工作地、居住地與通勤必經之地,若經地方主管機關宣布停班,則勞工即取得主張「不可抗力,無法提供勞務」的權利。

當然,即使主管機關沒有宣布停班,但客觀上勞工確實無法出勤,此時依然可以依民法第225條主張「不可抗力,致無法出勤」,例如: 

  • 通勤必經路線、對外唯一道路,因土石流...等而阻斷(住山間的勞工很可能發生)

然而,此時因為沒有主管機關的背書,因此勞工需要自行提出舉證,以使雇主可以大致信賴勞工確無法出勤。 

三、颱風停班日,如何計算薪資

誠如前述,勞動契約屬於雙務契約,勞工提供勞務後,雇主也應對待給付薪資;因此,當勞工拒絕、無法提供勞務時,雇主自然也可拒絕對待給付:

  • 民法第 266 條第1項:
  •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沒有工作、沒有薪資」應該不是很難理解的道理,畢竟颱風停班並不是勞動法上的假,自然沒有勞基法第39條的規範適用:

  •  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那麼,當日如果出勤呢?薪資應該如何計算?

如一開始就提到的,颱風停班日只是賦予勞工「可以拒絕出勤」的權利,但並不會改變當日的性質,因此當勞工於颱風停班日出勤,其薪資計算就是依當日性質進行計算,若當日為工作日,則薪資正常發給即可。

雖然有部分夥伴會覺得,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當日工資應該要加倍發給!! 

然而,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自始至終,都沒說「要加倍發給」,來看看工資給付要點是怎麼說的:

「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工資給付要點的說明:

  • 勞工當日無法出勤,「宜」不扣發工資
  • 勞工當日正常出勤,「宜」加給工資

很明顯,勞動部的用字是「宜」而非「應」,因此不扣發工資、加給工資…等說法,都只是建議性質並不具備強制力,因此颱風停班日使勞工出勤僅需「正常發給工資」。

四、天災出勤要加倍發給工資並補休息一日?

有部分聰明的朋友會提到,勞動基準法有明文因「天災」出勤,雇主應給與加倍工資並補休一日,並提出法依據如下:

  • 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第 1 項: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本條的重點在於「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1. 明文雇主可以「停止」勞工的假期(即雇主可以強制勞工出勤)
  2. 只有「停止假期」的狀況下才會適用本條文

然而,若颱風停班之日,本就是排定為勞工的工作日,自然不可能產生「停止假期」的狀況,因此自然不可能適用本條文,此參以下函釋益明: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 年 02 月 22 日(84)台勞動二字第 105724 號函:

「輪值人員值班期間如適逢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經徵得勞工同意,將該休假日與其他日對調後,縱使該休假日為颱風期間,輪值人員於值班期間本有出勤之義務,非屬雇主停止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之勞工假期,自不適用第四十條之規定。」

事實上,勞基法第40條的主要用途乃「緊急救難」,而為了達成「緊急救難」的目的,而使雇主可以突破「7休1」的限制,即透過停止例假日的方式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7日,如:

  • 台電人員為了搶修、使電力恢復而可以連續工作

一般工作日遇上颱風停班日,不會也不能滿足勞基法第40條的規範,因此當日出勤依法並無加倍發給、補休的適用;而休息日、國定假日,若是取得「勞工同意」後合意加班,也僅需依法發給休息日、國定假日加班費,而非直接援引勞基法第40條喔!!

五、颱風停班日已排定休假(請假),怎麼辦?

一般來說,這種爭議只會發生在「颱風停班日,工資照給」的公司中,而解決方式其實也不難,從求公平性出發我會建議:

  • 請勞工按公司銷假程序申請銷假

誠如前面一再說明,颱風停班日並不會影響當日的性質,因此颱風停班日並不會當然產生銷假的結果,以病假為例:

  1. 當日請病假的勞工,當日依然屬於病假
  2. 不會因為颱風停班而產生任何改變
  3. 因此當日勞工應領受薪資即為病假半薪

然而,如果公司是採用「颱風停班日,工資照給」的方針,那麼此時便會產生不公平的狀況:

  • 沒請假,薪資照給
  • 請病假,薪資減半

一樣都是沒出勤,僅僅是因為我有請病假,而產生了半薪的不利結果,此狀況顯然很不公平,因此較好的做法應該是「開放銷假」,如此才比較可以避免公平性產生問題。

反過來說,如果當日本來就不給薪,而有勞工當日剛好請假,此時該勞工未出勤的原因就是「請假」而非「不可抗力,致無法出勤」,因此薪資計算依然回歸其假別計算薪資。

  • 當然,公司依然可以開放使勞工銷假,使勞工保有請假日數

六、小結

  1. 颱風停班日並非勞基法上的「假」,其本質是勞工因不可抗力而無法給付勞務
  2. 颱風停班並不會改變當日的性質,原定為工作日則仍維持為工作日
  3. 颱風是否構成「不可抗力,致無法給付」可依「地方主管機關宣布停班」判斷
  4. 若「地方主管機關未宣布停班」,但勞工確因天災無法出勤,勞工應負舉證責任
  5. 勞工因颱風而無法提供勞務,此時雇主亦可不發給薪資
  6. 勞工於颱風停班日正常出勤,「原則上」雇主僅需正常發給薪資
  7. 勞基法第40條的前提,乃停止勞基法第36~38條的假期,單純颱風停班並非適用範圍
  8. 勞工於颱風停班日請假,原則上並不會因颱風停班而有任何改變,但建議公司可以開放銷假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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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手札 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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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其實是相對平易近人的法律,沒有太多艱澀的文字。我個人深信只要花點時間累積與學習,其實一般民眾(不管你是勞工、雇主或人資)都能妥善地處理多數狀況。勞資爭議的發生確實難以避免,但只要事前將相關概念了解清楚、處理時妥適援引法律規範進行風險管理,事後大多能將爭議較完整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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