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老闆每天加班到半夜,卻理直氣壯說:「我也是勞工,為公司賣命!」
身為人資長,我要溫柔又殘忍地說一句:法律上,你可不是勞工,是被委任的人。
董事長、經理人,多半不適用《勞基法》,因為你是「受委任」的經營者,不是「受僱」的勞工。依《勞基法》第2條+《公司法》第8、29、192、208條:
🌱法律是怎麼看待你的身分?
- 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與公司是「委任關係」,不是勞工。
- 經理人(公司法委任),你是被授權「經營公司」的人:
- 享有決策權
- 擁有高度自主權
- 不只是照表操課
所以在法律眼中,你比較像:「飛機駕駛」,而不是「地勤人員」。因為,你在駕駛艙裡,不能說自己是乘客。
🌱如果你是董事長或經理人
1. 請檢查你的契約
你簽的是:
- 勞動契約?
- 還是「委任契約」?
→ 身分不同,權利義務完全不同。
2. 不要再用「加班費」想像自己的應得薪資
- 你該談的是報酬、分紅及風險責任,而不是打卡。
🌱如果你是員工
看到老闆說:「我也適用勞基法!」 你可以在心裡翻譯成:「老闆正在用情緒取代法律。」
不是誰比較累,重點是誰在法律上需要被保護。
🌳Mio人資長的經驗小結
我輔導過的中小企業中,老闆最常犯的錯就是:用「我是最辛苦的人」來取代制度設計。
但真正成熟的經營者會說:
- 我願意承擔風險
- 我不適用勞基法
- 所以我要更清楚保障員工
因為:你站在駕駛座,就不能要求用乘客的保險理賠。
懂這一點,你會少很多勞資衝突,也少很多錯誤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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