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作風大膽,情慾流動更是一發不可收拾,但你(妳)知道情投意合的性行為也有可能涉犯刑法嗎?其實「與未成年人性交遭法辦」的媒體報導並不算少,不論老少配或兩小無猜,在初嚐禁果前,事先了解相關刑法規定,方能避免刑責上身,謹說明如下。
一、是否違反意願:
討論「與未成年人性行為」的前提是「合意性行為」,否則,應屬刑法「強制性交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1條第1項),或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強制性交罪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申言之,與未滿14歲之人性行為,若屬違反意願,應適用加重強制性交罪;若屬合意,始依準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7條第1項)相繩。
基此,可別以為情投意合的性行為就沒事,依刑法規定,只有當雙方都滿16歲的情況下,才不會涉犯準強制性交罪,依年齡進一步說明如下。
二、年齡(合意性交為前提):
(一)被害人未滿14歲:
行為人18歲以上,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7條第1項)。
(二)被害人14歲以上未滿16歲:
行為人18歲以上,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7條第3項)。
(三)行為人未滿16歲:
即雙方均未滿16歲,此時雙方「同時」為被害人及行為人,雙方均可提出告訴,可別以為只有女方才能提告。此時,如家長堅持提告,雙方很可能形成「互相傷害(互告)」的局面,小情侶陷入熱戀,卻無奈要對簿公堂。
(四)兩小無猜條款:
為此,刑法定有「兩小無猜條款」即刑法第227之1條:「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惟反對意見認為,兩小「不一定」無猜,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不知如何拒絕、爭取團體認同),將之除罪化仍有風險。
(五)告訴乃論:
未成年人涉犯刑法第227條準強制性交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229之1條)。另刑法第18條定有未成年人得減輕其刑(14歲以上未滿18歲),或不罰(未滿14歲)之規定,惟仍可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辦理,並非全然無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