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思考〕
- 過去的事件怎麼證明有違法❓EX:勞保投保級距申報。
- 就服法 第40條 For仲介/第57條 For雇主。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舉證責任分配〕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字第 7 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