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聽到某長官的意見,表示要把公版承攬契約中加一條寫「如遇居民抗爭、無法取得外線等事由乙方得解除契約...」之類的話。 我就說有阿,我在解除條款那邊寫的是「非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導致….,乙方得...(下略)」,我就表示這樣已經包含上述理由了,而且更廣泛,又稍微說明了一下契約文字不是越長越好的概念。 「你這樣寫太籠統了啦,還是要把我說的東西寫上去比較清楚。」 典型的非專業上級干涉專業領域的狀況,因為他不懂法律用語跟文義,所以不滿意我的寫法,我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