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是因為沒有房子得租屋生活,房客往往被認為是法律上相對弱勢的一方。這時就出現許多不肖房客仗著法律保障自己,故意拖欠租金又賴著不走,讓可憐的房東無法拿回房子還收不到半毛租金。遇到這種差勁的房客真的只能任由他們賴皮不走嗎?還是說可以等租約一到就換鎖斷電把租客趕出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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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有時候只是忘了繳租金或當月手頭比較緊而遲繳,並非故意不給,所以不能因為欠繳一天租金就要求租客退租離開。根據民法第440條規定,遇到房客遲繳租金,得先提醒(催告)對方支付,如果遲繳金額累積達兩個月,才能終止租賃契約。
既然法律都這樣規定了,無論拖欠租金再怎麼讓人感到困擾,都要等到欠兩個月租金再把租客趕走,才比較站得住腳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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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房東才是真正的屋主,但房客正在使用房屋的階段,任意做一些刁難房客居住的行為恐怕會觸犯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真的到了把東西丟出去的程度也是由法院來做。況且斷電斷水之後要申請恢復可是相當麻煩的,用不著為了一個爛房客把自己搞到崩潰。
想避免這類爛房客出沒,其實房東也可以在簽訂租賃契約前找專業律師幫忙擬定租約,先將雙方權利義務寫清楚,往後發生爭議時除了比較有立場要求房客配合外,也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問題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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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遇到賴皮不走的房客,建議房東們可以請專業律師協助發律師函給房客,做初步的「警告」。要是真的還是天不怕地不怕打死不搬離,就提起民事訴訟讓法院來將對方「請」走。
要是不想花那麼多時間走訴訟,可以選擇將案件整個委託給律師處理,省去跑法院的時間。除了打官司外,律師也可以作為房東的代理人至租屋處與租客談判協商,要求對方將欠繳租金補齊並盡快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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