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當事人被告之後,沒有及時委任律師,等到一審敗訴,才趕緊找律師協助上訴。這樣的案件,往往在閱卷後,才發現當事人根本沒提出任何證據,都「天真地」以為用口頭講出事實,法官就會判贏。
殊不知,法律根本不是這樣運作的,勝訴的重點是提出關鍵證據,若沒有提出證據,對於法官來說,講再多都是「空口說白話」。
加上當事人對於法院的審理程序不熟,往往都是在「搞不懂法官現在在幹嘛」的認知下度過,才講兩句話說明狀況,接下來法官的問題都是「要說的跟之前一樣嗎?」,最後莫名其妙就收到敗訴判決了。
正確的訴訟進行方式是在「準備程序」階段中,就要提出證據,便於法官了解整件事實經過,並整理出哪些是「爭執事項」,哪些是「不爭執事項」,如此才能使審理程序聚焦。
因此,精準地提出法官需要的證據,是訴訟攻防中最重要的事情,至於,究竟如何提出,就是下一篇文章要說的事了。
有趣的是,許多鄉民總嗆法官老是「自由心證」,無法做出公平判決,但實際上,如果不採自由心證法則,與其相對的就是歷史上才存在的「法定證據原則」。
甚麼是法定證據原則呢?過去的法定證據原則規定,男性的證詞比女性證詞更有證據力,出家人比一般老百姓的證詞更有證據力,有錢人比奴隸的證詞更有證據力。這樣充滿歧視的規則,難道有比現代採取的自由心證更公平嗎?
當然,筆者不是要為自由心證原則造神,也不是要替有問題的判決開脫,但不得不說的是,如果只能二選一,要筆者在自由心證原則和充滿歧視的法定證據原則中選擇,那筆者肯定會選:經過嚴格訓練的職業法官,綜合所有事實判斷的自由心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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