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答這類問題前,其實稍微動點腦筋想也知道,要是可以因為這樣就躲過牢獄之災,那遭判刑的女罪犯只要想辦法懷孕或藉口照顧孩子就不用被關,這對其他老實的受刑人相當不公平,更何況無法預防她們不被關就不會繼續犯罪,這對社會而言也是個潛在隱憂。
雖然坐牢是躲不掉的,但無法否認的是孕婦確實有特權,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確實可以「暫時」不用被關,只是這些條件往往不具備永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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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不少看守所、監獄的網站上都有清楚描述「受刑人懷孕五月以上或生產未滿二月者,依規定辦理拒絕收監;如未符合上述條件者,則需入監服刑。(監獄行刑法第13條)」。以上規定可以讓我們明白,判決定讞後如果為了逃避牢獄之災,急著懷孕是於事無補的。
要是您的月份還未滿規定的五個月,但狀況不太穩定擔心入監會出問題,可請醫生開相關證明,監獄會視情況來做出不同應對。即便還是需要坐牢,也會給予和緩處理(同法第19條)。倘若孩子在監獄出生,身分上並不會有任何與監獄有關的紀錄,母親大可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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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定犯了什麼罪就應當怎麼判,想以照顧小孩來作為拒絕入監服刑的藉口,這是當然不可能的。但法律還是針對這部分給予相對應的措施,避免孩子在大人坐牢時無人照料。
首先最直接的方式當然就是帶孩子一起坐牢,只不過也同樣是有條件。首先就是①孩子未滿三歲(最多可至三歲半),再來便是②剩下刑期若超過兩個月,得經過社福機關評估才能一起帶進監獄(剩下不到兩個月只要監獄許可就好)。如果能帶孩子一起去坐牢,監獄方面也會幫忙安排合適的設備、規劃空間讓母親教養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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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在監獄裡出現各種不適應的狀況,社福機關就必須協助安排安置孩子,這部分當然也包括完全無法將孩子帶入監獄服刑的狀況。
雖然這麼說可能有點刻板印象,但大部分坐牢婦女都是家庭關係比較複雜的,往往母親入監服刑後,孩子只能交給非親生父親的同居人照料,也可能導致孩子受到欺凌、虐待。所以要是有額外的安置需求,父母可以向政府機關申請寄養,由社會局先安置孩子並代墊扶養費,待出獄後再償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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