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過官司的人都知道,訴訟程序相當攏長、費時。甚至很多時候,到了法庭才發現有一堆程序要跑,整個庭開下來對案件進展一點幫助都沒有。甚至如果是卡在費用沒繳、書狀不合規定這種應該事前就處理好的非必要問題,只會讓人更煩躁。所以2023年11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草案,希望可以藉此讓司法資源運用得更加有效率。
(參考來源:司法院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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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知道打官司很麻煩,但想到錢都已經花下去甚至還提出上訴了,就這樣撤回等同於花下去的錢全沒了,自然不會想對於已經上訴的案件談和解、撤告。修法後,雖然依然無法退還所有裁判費,但至少能拿回絕大多數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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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其他原因遭駁回,因沒繳裁判費而無法繼續訴訟是真的很冤,甚至之後就算願意補繳也沒辦法再抗告。會這麼規定一方面除了是催促民眾盡快繳費外,也是希望能有效避免訴訟浪費。不會出現總是有人喜歡上訴、再審,卻又不繳裁判費的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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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觀察過舊法規,可以發現原條文是「當事人書狀之格式、記載方法及效力之規則,由司法院定之。未依該規則為之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似乎比新法更嚴格。以前書狀可能會被法院拒收,現在的條文看上去似乎不會有這樣的問題。
但如果書狀寫不完整、法官看不懂,就算法院接受了,對訴訟也不會帶來正面幫助,甚至還會給法官留下「來亂的」、「看不懂」這類負面印象。只會讓狀況更糟糕。如果真的不會寫狀,建議一定要請律師協助,別認為律師費用很貴就能省則省,只是單純想了解撰狀,可以尋求律師諮詢,可以省去大筆的委任費用。千萬別拿自己的訴訟來開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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