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一如往常地騎機車出門去吃午餐,等紅綠燈的時候看到我前面騎機車的小姐,有一枚十塊錢從他口袋裡掉出來在地上了,當時候紅綠燈顯示大概還要50秒才會變紅燈,我看那個小姐也撇頭看到地上那枚10塊錢,可是他沒有撿起來,可是我覺得十塊錢也是錢阿,我在他後面看,超想撿的,看到地上有錢,心理很糾結,到底該不該撿,可是從小接受拾金不昧的教育,又想到某網紅在網路說台灣不是有天眼嗎?做壞事會有監視器拍下來。所以看到錢在地上或是不是自己的東西掉了,能不能撿?
撿起來交給警察處理,還是說反正那是小錢,等有被抓到在還給別人就好,但更多人會想,當作沒看到,多一事不如省一事,不是自己的東西不要亂撿,小心出事,也有一種人是心存善良,撿到貴重物品後,還耐心的在原地等失主來找,甚至網路發文通知失主趕緊去領回!我個人覺得台灣善良的人還是占大部分,我也曾經去外地旅遊時錢包掉在麵店裡面被好心人撿到警察局,因為裡面有我的身分證,幸好警察通知的即時,我還在附近,立刻就去領回來了!感謝好人,祝您一生平安,也謝謝警察的熱心積極^^當下立刻通知。
曾經有 一位老婦人撿到100塊後又不願意還給失主,被失主提告,被依侵占罪起訴,法院最終判罰金1000元的事件,在台灣就算是小錢私吞,也算侵占罪。加上侵占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刑法第335條第一項
而為什麼既然都這樣說了,那為什麼我標題還要寫撿到錢是幸運還是招來厄運,
想必有不少網友會感到矛盾,如果撿到100元去報警很麻煩,不報警又要承擔可能被告的風險,或過了認領期還要特地為了這100元跑一趟警局拿回,浪費的時間成本和車馬費都不夠賠。是不是看到有人掉錢不要刻意去撿會比較好?乾脆拿去捐錢做善事。
撿到東西時,如果這個東西是別人的,也就是有其他人對它享有所有權的時候,除非這個東西的所有人拋棄所有權,否則就算東西遺失,所有人不再持有這個東西(一般稱為「遺失物」),但所有人對遺失物所享有的所有權並不會因此而消失。但如果沒有通知、報告交付給機關,而擅自挪作他用,無論是收到自己的口袋或捐作公益團體的基金,都可能會構成刑法上的侵占遺失物罪。
拾得人將東西送到警察局後,通知失主前來領取而沒來領,經過招領也無人認領,從通知或最後一次招領的那天開始起算,超過6個月沒有來認領,那麼拾得人可以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會通知拾得人前來領取。
又為了避免拾得人也一直沒有前來領取,造成警察或自治機關處理上的困擾,法律也規定,拾得人在接到警察或自治機關的通知或公告後3個月內沒有前來領取的話,那麼遺失物就會歸保管地的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另外,如果遺失物的價值在新臺幣500元以下,因為財產價值比較低,考量到招領成本以及遺失物價值的效益,在知悉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的人的情況下,儘速通知後,如果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超過15天無人領取,或在不知或無法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的人時,自拾得的那天起算超過1個月的時候,拾得人就可以取得遺失物或變賣所得的價金。
我覺得其實心存善念的人,撿到錢存在一種體諒他人會有難處時,想通知上失主領回,不管撿到錢多錢少,都會想說那也是別人辛苦賺來的錢,會有用到,也或許是剛要拿去繳醫藥費的,整個月薪水要用來養家活口的錢,能歸還給別人也算是做一件善事,
但是若撿到錢沒辦法還給遺失主,那就捐出去,那也是善良人,只是法律上遺失物的所有權人還是丟失物品的遺失主,千萬不能擅自動用或堅持不願意歸還。 撿到錢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還是會招來厄運的開始?站在我無神論來說,錢就是錢,有價值能拿來買東西用的貨幣!重點還是有沒有這筆錢的所有權,若是撿到錢,也順利找到遺失者,那也算是做一件好事,但遺失的人也沒去警察局認領,這錢不也會歸給拾獲者了。 總結一句,希望好人一生平安! 喜歡禾氣好財文章請多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