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
國內三大面板廠之一瀚宇彩晶遭員工投訴,逼迫員工於2月15、16兩日使用特休或請事假,將春節連假延長至11天,如果有員工想上班甚至還要提出工作計畫並取得主管同意。
彩晶表示,並未有任何逼迫員工休假的情事,更不可能要求員工想上班還要提工作計畫,公司目前針對春節假期,只有為了體恤員工,讓員工可以連休11天,因此讓員工可以統一進系統點選休假,由人資統一進行特休扣除,完全沒有要求員工必須放假。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這個你知我知,連巷子口的大叔大嬸都知道啊。
公司因為訂單關係不需要那麼多人力,無法依照原本約定的工作時間提供勞工工作。
這種情況也是有的(沒單子做,員工來公司要做什麼呢?)
如果雇主依約給付工資,只是不行使權利並不構成違法。
反之,拒絕勞工提供勞務又不給付原本薪資,就有可能構成受領勞務遲延之狀態。
連休11天專屬假真的很好!
符合特休假立法精神是勞工的休息權(特休假本來就是用來充分休息,不是用來累積換錢的)。
勞工有意願嗎?這是第一步要做的。
沒意願怎麼辦?這是第二步要做的。
沒意願的原因是什麼?這是第三步要做的。
解決沒意願的原因,配套措施又是什麼?這是第四步要做的。
可以皆大歡喜嗎?這是第五步要做的。
依彩晶的公告
出現二個選項:可以上班或者不上班(公司的立場應該是有2個選項之後的人力調整)。
但是不上班又沒假會有無薪假,這個邏輯跟名詞又很容易讓人誤解耶。
大過年的會令人不開心。
怎麼放?定義要清楚,有定義就有共識。
有共識就有解決的範圍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