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間,「iWIN機構」接獲熱心民眾檢舉,稱網路論壇PTT驚見幼態虛擬人物,疑似從事性交與性相關行為之貼文,經「iWIN機構」認定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39條之可能,爰發函要求PTT版主刪除該貼文。
然而,該事件卻引發PTT與論壇「巴哈姆特」鄉民一片譁然,大量網友開始質疑iWIN機構認定的標準不明確,從而,一時間上傳動漫圖片、大量向iWIN機構檢舉各式動漫圖片,成為鄉民試探iWIN機構認定標準的方法,iWIN機構亦因此增加超過上千張的審查數量。
此後,衛福部受訪時的說法更讓該議題甚囂塵上,衛福部保護司司長稱:只要角色「看起來像」兒少,即使是遊戲或動漫創作,若含有性暗示,就會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之規定。
我只提一個重點。
民國112年2月,刑法新修條文第319條之3及第319條之4上路施行,規定的內容分別為「無故散布他人性影像罪」及「散布不實性影像罪」,兩者最大的不同在於,前者乃懲罰「真實存在」的性影像,後者則是處罰「數位合成之不實」性影像,立法者分開規定,顯然是特別有意為之。
同理,既然民國112年2月的刑法修法邏輯思考,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相比,兩者都是跟性相關、都是管制規定,可以確定的是:如果要管制「虛擬」的作品(不論圖片、影片),在立法技術上,勢必要分開規定,才不會引起更多違反「刑法謙抑原則」之爭議。
看更多矮袋鼠律師: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