逛書店時看到了這本書,書名有點吸引我,個人對法律不太懂,但蠻喜歡看法律相關的知識,包括書籍或是影音形式的內容。之所以喜歡,是因為畢竟法律跟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而且在法律人的答辯之間,閱聽眾可以客觀的立場,來培養思辨的能力。但前提是不能太深奧,或全都是法條類,這樣可能翻兩頁就看不下去了。比較喜歡看白話一點的法律相關書籍,而這本書翻了前面幾頁,覺得作者的理念還蠻有趣的,會吸引我繼續看下去。
這本書的源起,原本是作者給法律系大一新鮮人的一場演講,後來在出版社的邀約下,才將演講的內容擴充,並改寫成為書。
雖然這本書算是白話,但愈看到後面,對我來講看起來還是有點偏"硬",不算是很容易輕鬆看完的書,因為常常有些句子或是理念,需要思考、轉換、消化一下是什麼意思,所以閱讀這本書的過程是分了好幾次才看完。
【關於作者: 黃榮堅】
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留學前執業律師,回國後任職輔仁大學與台灣大學的法律學院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刑法。退休後移居台東,現為台灣大學名譽教授,及自由寫作者。
【本書大綱】
如果有人問:「我們想要從法律得到什麼?」,那我會回答:「我是誰?我想像的理想世界是長成什麼樣子?」本書作者以自身的法律學經驗,帶著生命的感覺說法律,也從整體生命的視野看法律。
靈魂的定義是什麼?
人的價值在於,他本身對尋找自己存在的方式而努力,因此作者對靈魂的定義是:「人類本身所選擇的自我圖像。」,每一個法律的規範都是壓縮人類自由空間的框架,因此對於法律人而言,想要得到解脫、重獲自由,唯一的途徑,就是讓法律和我們心中理想的自我圖像一致。
法律無法左右人心想選擇做天使或魔鬼,因為靈魂可能背叛法律,也可能超越法律。因此,法律意義的質與量,是取決於人性中的善念或惡念。
下列整理了幾項個人覺得可以深思的觀點:
1.法律是生活經驗的產物
一開頭,作者就提出:「什麼是法律?是客觀上的法條規定、理論學說,還是累積的判例文字?」。法律是生活經驗的產物,如果不是有大量的生活經驗做基礎,也無法知道要寫出什麼樣的法律來。人的行為並不是被單一因素所支配,所以法律效益也會被現實的條件所左右。當法律存在的意義取決於不同的角度時,科學家關心的面向,和人文學者關心的面向就會不一樣,而對於存在的定義也會跟著不一樣。
2.任何理念的存在都是為了符合整體社會的最大利益
就整體社會最大的利益角度而言,差別待遇和無差別待遇,要看在哪一種情況下,最符合整體社會大眾的利益。大企業家面對勞資關係公平待遇的抗爭時,所提出的想法是,「若無法藉著以壓低工資的成本來提升競爭力和提升產值,公平待遇的最後結果,有可能是大家公平的不幸福。」但也有人說,「德國人工作時間最短,工資最高,而且出口競爭力並未受到影響。」所以公平有兩種可能性:「公平的幸福=均富」或「公平的不幸福=均貧」。因此,社會最大的幸福總量是建立在適度的公平和適度的差別待遇上,而不是持續聚焦在社會總財富的說法上。
3.法律規範的基本假設是從善良的意願出發
通常法律規範的基本假設,是從善良的意願出發,但若我們誤會事實的真相,套用法律判決的結果,反而會背離善良。也因為人不是神,所以追求事實的真相,會有先天上的困難。
「證據會說話」這句話,只是舉證者主觀上的表態,自認為對事實的主張已經提出無法被推翻的完美證據。但事實上,證據和事實的連結,永遠必須依賴"人"的判斷,所以可能因為判決者做為一個"人"的先天思想盲點,或其他想像不到的因素而出錯。
一般大眾或許會認為判決者為何沒把案情看清楚,但一般大眾就像讀者一樣,只看到以文字呈現出來的案情發展和證據背景,卻忽略了判決者在調查案情時,面對的是卷宗內,事實呈現的不清楚和案情與意義不確定的證物,所以過度放大判決者的無知並不公平。
4.習慣痛,就真的不會痛了嗎?
世界上的一切形式都是經過概念傳說而來,就像我們從小就被教導成「說什麼就是什麼」的說法,因欠缺幸福價值的思考,好像只要習慣了就不會痛,但真的是這樣嗎?
對於一個東西的形式,如果沒有經過與個人幸福有所連結的關係,就只能稱它為「純粹形式」,也就是說,這種方式的存在對於個人幸福的實質效益,是讓人存疑的。
作者說,以打離婚官司來講,大部分的人腦海中會出現的場景,就是搶奪子女的監護權,因為如果沒有這一幕,離婚好像沒有儀式感,而且沒主動爭取,會讓人覺得沒面子。但其實子女不是財產,對於真正有責任感的父母而言,子女的養育和監護是一件很辛苦的事,如果不管自己能耐如何,是否有能力照顧好子女,都一定要爭取到監護權不可,這樣的意義是什麼?
5.法律的基礎方程式:比例原則
如果想用最簡單的方式來解理全部的法律問題處理原則,那就要知道什麼是「比例原則」的概念。比例原則是公法學上所強調的,當國家的行為(法律的訂定或執行)可能侵害到人民的利益時,所必須要依循的行為準則。
比例原則的意思是,國家的行為必須通過三個標準的檢驗才算是合法。而這三個國家行為合法性的檢驗標準為:
a.適當性:
國家採取的手段行為,對於所追求的目的要具效益關係,也就是必須在現實上有所幫助。例如:划獨木舟對於水質的保護並無影響,若以水質保護的理由禁止划獨木舟,就是欠缺適當性的限制。
b.必要性:
國家為了追求目標所選擇的手段,必須是所有選項中,成本最低的一個選項。例如:汽車違規停車,但沒有影響到行車動線與安全的情況下,警察開出罰單就夠了,若罰單之外還要將汽車拖吊,反而會造成不必要的行政作業,和駕駛人往返領車的成本,這樣就會欠缺必要性。
c.衡平性:
國家為了追求目標而採取一定手段時,所付出的成本和追求的利益之間,不能失去平衡關係,也就是不能"得不償失"。例如:政府時常在景氣低迷時推出購屋貸款的補助,名義上雖然是幫助購屋族,但購屋族的真正問題並不是在貸款,而是負擔不起的高房價。即使購屋族買到了房子,實際上的反作用是,在房價下跌時幫助建商撐住房價,並因高房價的套牢,讓購屋族要承受幾十年的生活高壓。這樣也是欠缺衡平性。
6.法律只是有限的道德技術
法律上對於"道德"的標準很難有絶對的定義,法律只是最低標準的道德規範,因為每個人所處的情況不同,法律無法為每一個人的每一種情況,訂定相同的道德規範。
"誠實"是一個原則,但時常會出現與誠實背離的"說謊"情況出現。因為說謊會掩蓋事實,事實被掩蓋後,會建立錯誤的認知行動。例如:老師誤會小朋友偷東西而處罰他,或老師沒有發現小朋友因考試作弊獲得高分而奬勵他。
7.自由就在拒絶平庸
作者說,我們從小到大都被教養成極度平庸的樣子。小孩以成績代表生命價值,大人以業績代表生命價值,而其他生命價值所剩為零也無所謂。因為成績和業績已經保障了未來換取金錢的籌碼,不管是成績或業績講的是純粹的投資報酬率。而念書的方式,最經濟的方法就是記憶與複述,理解的程度只要能通過考試就好,而個人的觀察和邏輯思考,在考試制度與公平原則的評分標準下,就顯得沒有意義。也就是,在"公平原則"的包裝下,大家都喜歡"標準答案"這種簡單的利益分配制度。
自由的意思不等於就是和別人不一樣,而是在做選擇的時候,可以克服天性或外在環境,給人的道德障礙或道德的綁架。
一位中世紀的阿拉伯哲學家曾講過:「奴隸只要能支配他的欲望,就是自由。而自由人只要屈服於自己的享樂,就是奴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