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聯合報A2版,刊登以「大法官廢死表忠」作標題的社論。作者閱讀整篇內容,願純粹從「法」的角度,針對問題,表達個人觀點。
一、死刑違憲疑慮的癥結 人民的生存權,是受到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之一。從憲法第23條來看,在「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的前提之下,對於人民的基本權利, 固然可用法律予以限制,但是限制與剝奪,兩者有別。參考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所作註釋:限制,是拘束之意;剝奪,是依照法律規定取消的意思。生存權無從加以拘束(難道可以拘束壽命嗎?)死刑,是「剝奪」生存權的刑罰,已經超過了憲法第23條允許法律作「限制」的程度。究竟條文所稱「限制」一詞,能不能擴張解釋成包含「剝奪」在內,這是死刑違憲疑慮的癥結所在。癥結未解,其餘各種議論恐已失焦。聯合報社論所說反廢死者可以從條文得到「憲法賦與國家限制及剝奪的權力」之論證一節,其實在條文裏並沒有「剝奪」二字。
二、憲法法庭的職責 依照憲法第78條、第79條第2項及憲法訴訟法第1條等規定,唯獨憲法法庭才有解釋憲法的職權。上述癥結在於憲法第23條所稱「限制」一詞究應作何解釋?早在五十年前,聯合報民國62年7月1日第14版副刊有一篇匿名檢察官所撰「閒談死刑」的文章,便已對此提出質疑。當年戒嚴時期,聯合報能夠刊登這篇文章,很不容易。假使憲法法庭認為「限制」可以包含「剝奪」的意思在內,死刑就沒有違憲疑慮;反之,如果認為不應當擴張成包含「剝奪」在內,死刑便顯然違背了憲法只准「限制」的規定而告違憲。憲法法庭將來無論作成肯定或否定的判決,都是行使其解釋憲法的職權,不發生所謂侵犯立法權的問題。
三、民意的取捨 社論結尾主張廢死爭議宜「交由更具民意代表性的立法或公投手段進行終局決定」ㄧ節,此就目前立法部門的素質而言,能否做到,頗有疑問。作者於今年3月23日在本平台發佈的「死刑與民意」文章中,曾經指出立法委員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有權提出憲法修正案,只需在憲法第23條中增訂「剝奪」二字,把該條末句文字修正成為「……以法律限制或剝奪之」,即可根本解除爭議。既然民意高度支持,便不愁通過公民複決。然而立委們卻放棄提案修憲的職責,只知開記者會指摘憲法法庭侵犯立法權,究竟是懵懂或是不敢提案,令人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