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轟轟烈烈兩個多禮拜,「調查權、聽證權、藐視國會罪」還是強勢完成三讀了!
現在資訊很混亂,但這次我們想談的非常簡單,就是討論這兩項權力,到底可能對「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造成什麼影響?群眾擔憂的,有無道理?
另外,不知道你有沒有發現,立法院的新聞從2月開始,瘋狂霸佔媒體版面,每天都有新戲碼。這不但讓很多人覺得疲勞,覺得沒心力管這些鬥爭;更讓記者被迫不斷follow,犧牲培養或監督其它議題的能量。
於是最後,我們想把聚光燈轉向「新聞媒體與記者」,邀請大家分一點目光給畫面或文字背後的記者朋友,究竟在立院亂象背後,媒體在不在崗位上?扮演什麼角色?以及,被立院綁架的新聞媒體,如何影響報導品質,甚至整體社會運作?
一起呼籲立法院:恪守權力制衡、人權保障!落實程序正義!回歸正常運作!
文長,但別怕!這樣看少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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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看條文!從「調閱權」變「調查權」、新增「聽證權」,到底是啥?
⚠️ 「罰鍰」是指行政罰,不留下前科;「罰金」是指刑罰,會留下前科。 ⚠️
首先,所謂「國會改革/擴權」的一系列修法,包含《立委職權行使法》、《刑法》、《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等法案修訂,其中「調查權」、「聽證權」源自《立委職權行使法》,「藐視國會罪」源自「刑法」。
國眾版本在4月1日首次排委員會審查,中間雖經過幾次「公聽會」、「黨團協商」,但實質上並未逐條實質討論,最終以「逕付二讀」的方式進入「院會」表決(即5/17、21、24、28);民進黨版本則胎死委員會。在進入院會前,立法院雖有20多個版本,但是,最終真正在院會表決的版本,是5/17當天以「紙本」釋出的「再修正動議」。
隨後,國民黨立委葛如鈞、民進黨立委沈伯洋才將檔案上網。以下我們討論的版本來由,即是以此為主,並參考《關鍵評論網》之整理。
在原先法規中,立委本來就有「文件調閱權」,像是最近成立的「鏡電視調閱小組」就是這樣成立的。原本的調閱對象只限「政府機關」,而且只針對「物件」,無法針對「人」;同時,如果「司法或監察單位先調閱」,機關可以拒絕提供。
修法後的「調查權」,不僅對象擴及「民間單位」,立法院也有權傳喚「人」出席作證或接受詢問,如果民間單位不配合,經「立法院會決議」後,可以連續處以罰鍰,民間不服則得走行政訴訟救濟;如果是政府單位不配合,則維持移送監察院。同時,即便「司法或監察單位先調閱」,修法後立法院仍有權繼續調查。
我如果被叫去詢問,可以拒絕回答嗎?
根據修法條文,「拒絕回答」的前提是「經會議主席同意」,所以在得到同意之前,被詢問人其實不能拒絕回答,即便攸關隱私或與公益無關;另外,若被詢問人想要「請律師或專業人員陪同」,不只要「經會議主席同意」,還得是「有其必要」,否則只能隻身前往。
至於哪些事項可以發動調查權,法條僅規定「有效行使憲法賦予之職權」,也就是幾乎沒有明確邊界。
一樣,這個新加的「聽證權」也沒有明確邊界,只要跟議案有關就可以發動,只有限制在涉及外交、國防等秘密事項,或者會對個人造成侵害、妨害營業秘密,可以「秘密會議」舉行。
事實上,這跟原先立法院能舉辦的「公聽會」有點像,但公聽會屬於較簡易、寬鬆的程序,主要是蒐集意見,但最終不一定會完全遵循;同時,雖然一樣可要求相關人士出席,且不得無故出席,但基本上沒有太多細緻的罰責。
不過,修法後新增的「聽證會」屬於接近司法程序般嚴格的方式,如果相關人士「拒絕出席、表達意見、證言、提供資料」的話,經「立法院會同意」,可以連續處以罰鍰;如果不服,就得走行政訴訟救濟。同樣,出席人士如果想要「請律師或專業人員陪同」,一樣要「有其必要」、「經主席同意」。
另外,出席人士如果「虛偽陳述」,「政府官員」除了送監察院,還可以被處以刑罰;「民間人士」則是處以罰鍰。但怎樣叫作「虛偽陳述」?法條中沒有明訂,但啟動機制是「立法院會決議通過」,很容易落入這幾次的表決狀態,不論是非、只看政黨顏色,導致通過門檻不高、不明確。
刑法的新罪責,其實是搭配《立委職權行使法》的修正,讓處罰能夠採取刑罰。《立委職權行使法》規定,行政官員「不得反質詢」、「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覆」、「其它藐視國會行為」、「非經同意不得缺席質詢」,如果違反,可以連續處以罰鍰,也能送監察院懲戒。
此外,行政官員如果「做虛偽陳述」,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刑法》增定141-1條:「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以下罰金。」
然而,「什麼叫」虛偽陳述?「誰來認定」虛偽陳述?法條中沒有明確定義,而即便參考《刑法》偽證罪的「虛偽陳述」,這項定義至今仍有許多不同觀點的爭論。除此之外,「反質詢」的定義並不明確,提案方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指出,立法完成後會產生許多「判例」,將以此作為反質詢的定義。
延伸閱讀:
關鍵評論網》修法全文一次看|https://mediawatch.pse.is/5zfy54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修法4大爭議解析|https://mediawatch.pse.is/5zfy5h
-調查權、聽證權、國會藐視罪,如何威脅「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
從「調閱權」擴張成「調查權」,不僅對象擴及民間,更出現罰則,還限制「拒絕回答」與「聘請律師」的權利,很明顯增加對基本權利的干預,有些人認為這樣可能逾越立法權範疇,甚至違憲。事實上,大法官在2004年做出「第585號解釋」,當中指出立法院確實可以有一定的調查權,也可以將對象涉及民間、最多處以罰鍰。然而,大法官卻也強調「調查事項之範圍」及「對被詢問人的權利保障(如拒絕證言、聘請律師)」,顯然,目前的法條有違憲疑慮。
至於「聽證權」,也有跟上述相似的疑慮。然而!聽證權最重大的問題是「何謂聽證」?畢竟「聽證會」賦予立委一系列權力,也設計一套不履行的罰則,完全不同於原本的「公聽會」,於是問題在於,聽證會究竟是執行上述585號解釋的「調查權」?還是執行憲法第67條賦予立法院的「質詢權」?或者,是一個新創設的權力(若是這個,目前制度設計不完備,也尚未得到合憲檢驗)?
延伸閱讀:
憲法法庭》釋字第585號(立法院調查權)|https://mediawatch.pse.is/5zget2
憲法第73條給予立委「言論免責權」,也就是其在立法院所做的發言或表決,不會受到民事或刑事責任的追究。然而,這次在《立委職權行使法》與《刑法》增訂的「藐視國會罪」,卻可能讓行政官員因為回答「不符立院多數所想」而受到刑事制裁。相比之下,權力似乎不太對等。
當然,我們都希望討論可以在「共同(真實的)事實基礎」之下進行,然而,目前的法規設計卻有不少瑕疵,包含「拒絕陳述得經主席同意」、「反質詢缺乏定義」、「其它藐視國會行為缺乏定義」、「虛偽陳述缺乏定義」、「誰來認定虛偽與否也缺乏標準」。如此一來,官員恐很容易踩到藐視國會的紅線,甚至因此被剝奪人身自由。
舉例來說,黃國昌在今年3月11日質詢NCC主委時,他們就「鏡電視股權結構是否有轉移」在爭論,黃國昌拿「股東之一陳泰銘的律師訊息」指控股權結構已經轉移,而陳耀祥則強調「NCC依法向有關單位調查」的結果顯示股權結構沒有改變,你覺得誰對誰錯?怎麼判斷?,在「藐視國會罪」的定義底下,沒得爭辯,陳耀祥很可能已經違反規範,因為判斷權在立法院手上。
回到「言論自由」的討論,言論其實有分「高價值言論」與「低價值言論」,前者應該得到更多的保障;而限制言論的方法,又可分成「內容管制」與「結構管制」,前者如政治言論應該適用更嚴格的合憲審查,也就是要給予更多的寬容空間。於是,當「藐視國會罪」處理的範疇屬於「高價值言論」+「內容管制」,目前的法條設計很可能危害到言論自由。
延伸閱讀:
IVOD》黃國昌質詢陳耀祥片段|https://mediawatch.pse.is/5zgl7d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帶你聽一次交通委員會質詢|https://mediawatch.pse.is/5zglp3
看影劇,你一定聽過警方對嫌疑犯宣讀「你有權保持沉默」的米蘭達宣言。之所以要保障「緘默權」,是希望避免嫌疑犯做出違反自由意志的宣告、確保犯人「不自證己罪」,而等待律師到場、甚至是「公設辯護人」制度,都是希望一切程序可以滿足平等、正義的要件。
然而,這次「調查權」、「聽證權」、「藐視國會罪」修法,卻出現「拒絕回答要經主席同意」、「要請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士陪同,不僅要主席同意,還得滿足『必要』前提」等狀況。先不論這是否逾越立法權,這些規範早已違反司法正義精神。
更不用說,當這些權力伸進民間單位,如NGO、企業、工會等,將被迫在「立法院多數意志」下,配合立委們完成調查、作證、提供資料等行動,人民將在缺乏足夠保護的狀態下,讓渡過多的言論自由,甚至侵害個人隱私、財產自由、營業秘密等權利。
新聞作為「第四權」是家喻戶曉的概念,但其實這項權力的施展並不那麼「白紙黑字」,除了大法官認可「新聞自由」是有別於「言論自由」的一項專屬新聞媒體的權力外,記者要落實監督的功能,往往仰賴的是其「專業知能」、「專業意理」、「自主性」,以及「信任」。
想想看,兒少性私密影像外流、DeepFake性私密影像、MIT工具機流入俄羅斯軍工業等事件,這些影響社會極為深遠、埋藏於檯面下的調查報導要能出現,有賴於關鍵消息來源對記者的信任,這份信任提供很多線索、很多情報,最終,記者在保護消息來源的狀態下,發佈報導,著眼的是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推動體制面的改變。
假設,未來立法院有權傳喚記者到場,以缺乏權力制衡、得以連續處罰、很難拒絕發言的方式,迫使記者提供相關資訊,記者該怎麼辦?消息來源怎麼辦?這些調查報導還會存在嗎?第四權是否會因此被削弱?
如上述所提,「調查權」、「聽證權」的程序設計本身是一個問題;
但更重要的是,「記者拒絕證言權」一直以來都是被廣泛爭論、沒有定見的議題,這套法規顯然沒有顧慮到這項議題。
延伸閱讀:
林孟皇》新聞工作者拒絕證言權的相關研究|https://mediawatch.pse.is/5zgkcn
立委對NCC很不滿、很不信任,這個過去我們用很多案例談過,也是因為這樣,這屆立委一直疾呼「廢換照制度」、「讓中天回52」、「調查鏡電視案」。其中,「鏡電視調閱小組」早在今年3月11日就成立;隨後立委批評NCC不給調閱、把主委陳耀祥送監察院彈劾;目前NCC則已依法提供資料,立委則將調閱期限從5月底延長至7月中。
目前的調閱機制,對行政權施展的效果只有「不配合調閱時得移送監察院」,而且不能向民間(如鏡電視)調取資料;而未來有了「調查權」及「聽證權」之後,不僅可以對行政權「處以罰鍰」還能「課予刑責」,更重要的是,立委也能直接向民間(如鏡電視)調取資料,不配合一樣會被連續開罰。
我們認為,如此可能僭越NCC在傳播監理的職權,尤其當原先設計「獨立機關」來做傳播監理,更不應該受到立法院的直接干涉。如果立委真的覺得NCC很爛,他們應該在以下5條途徑之內努力:
📌藉立法或修法程序(如廣電三法),來改變NCC「依法行政」的準則(目前已有提案)
📌善用預算審查權,作為談判與監督的籌碼
📌善用人事同意權,要求行政院提出符合民意的NCC委員名單(目前行政院已提名單,藍白兩黨不滿意人選,以致擋在程序委員會,被擱置、無法審理)
📌提案將NCC送監察院調查(監察院已就鏡電視申設完成調查)
📌善用專案報告或質詢的方式,促進民眾或輿論的監督
-新聞媒體沒缺席,只是它被不認真工作的立委牽制住了
在這次國會爭議事件中,不論是在抗議現場或者社群媒體,都有「新聞媒體沒報導」的聲音,但真的是這樣嗎?如果去YouTube搜尋,會發現許多媒體都在議場內、街頭上不斷直播,而如果在回顧一下今年2月新立委報到後至今,立法院的新聞事件一個接一個,幾乎沒有停過。
或許還有種感覺是,立委好像透過直播、影片、發文,解釋立院現狀、法條還更多更詳細,但這就值得我們思考:為什麼立委要一直對外發言?不好好在議場內發言台上認真工作呢?某程度上,這是因為立院委員會功能不彰,像這次修法就完全沒有在「司法法制委員會」實質、逐條討論內容,就直接送院會,導致沒有討論與凝聚共識的空間,讓立委只好訴諸民眾、訴諸媒體報導。
事實上,在這樣的狀態下,媒體雖然一直都有報導,但報導的是「黨派之間的衝突(政治口水)」、「議事規則上的攻防(如散會44次)」等等,而沒有處理到「法案實質內容」,因為這根本不是這幾個月立法院的工作焦點。所以,一直到這幾天公民開始上街、抗議法案內容時,新聞媒體才開始出現比較多針對法案內容的報導,這當然不是最理想的狀態。
回到記者本身,他們其實很為難,因為當立院轟轟烈烈,他們不但沒有不報導的自由,尤其當立院運作的焦點不在法案本身、立委又不斷透過記者會做政治攻防時,記者幾乎很難有額外的能力去開闢另一個比較正常的議題戰場(討論法案)。更重要的是,隨著立委不斷在社群媒體發佈內容,記者還要額外關注這些內容,儼然不斷加班、工作量暴增。
延伸閱讀:
IORG》立院爭議社群媒體、新聞報導熱度及數量統計|https://mediawatch.pse.is/5zl6sl
最近幾次院會挑燈夜戰,從早上9點到晚上12點,新聞媒體不僅要不間斷直播,記者還需要釐清爭點、整理重點、採訪民眾、維繫消息來源關係等等工作,這種超時工作的勞動狀態,雖然是特殊事件下的不得不,但確實會影響新聞專業的發揮、降低報導品質,比如當有一個「看似完美的錯假訊息」記者也許很容易就將就了。
另外,記者其實是有分跑線的,而平時專守國會的記者並不會太多,但當今天爆發這種議場內外的大規模衝突時,其它跑線的記者就必須協調來支援。結果是,其它跑線的新聞能量就因此得要有所犧牲,除了壓抑監督能量,更讓其它重要的事情缺乏報導。
比方說,5月24日當街頭聚集約10萬名群眾抗議立法院正在二讀的「調查權」與「聽證權」,所有焦點都聚集在國會時,當天也是中國第三次「圍台軍演」,而且首次包圍「金馬」,堪比2022年「裴洛西訪台」、2023年「蔡英文出訪美國」的兩次軍演,但這次國內民眾的關注度明顯下降。
看到這,大概能理解記者雖然看起來很有自主性,想採訪什麼就採訪什麼,但實際上並不是這樣,他往往會被具有聲量的採訪對象牽制住。尤其,當社群媒體越來越發達、立委越來越常跳過新聞媒體跟大眾溝通,新聞記者的自主性就越來越低。那些即便記者覺得很重要的(如分析法案內容),不一定有相應的能量、資源、流量來支撐報導。
另外,「社群媒體」是我們與資訊(新聞在內)之間非常重要的中介者,我們大概很少直接點進新聞網站、打開新聞台來看新聞,所以很多時候可能不是記者沒報,而是「你的演算法」認為你不需要這些資訊,即便你頓時覺得「這好像很重要啊」。所以,當我們出現這種矛盾時,可以做兩件事:一,檢討自己新聞接收管道,給予自己多一點主動性;二,努力改變自己的演算法,像是把IG「禁止政治貼文」功能關掉,或者在臉書把新聞媒體粉專加入「最愛」。
最後,當我們會突然萌生「新聞媒體怎麼可以缺席」的念頭時,其實代表我們打從心底還是覺得「新聞記者、新聞媒體仍是很重要的存在」。未來,不論是立法院還是行政院,都一定還有類似的複雜爭議,我們真的需要新聞媒體,幫我們監督政府權力,也讓我們在最紛亂的時刻,能夠有共同的事實基礎,開啟對話。
如果你有到社運抗議現場,不知道你有沒有發現,這次一些新聞台直接在現場架起背版,打造一個小小的攝影棚,不只讓記者在現場進行轉播、與棚內政論節目連線,也在現場訪問KOL,甚至直接讓現場民眾發表意見。
三立是讓現場記者直接與棚內的政論節目連線,儼然在現場設立第二個攝影棚,內容會直接在有線電視播送。至於鏡電視則是現場直接主持起一個獨立節目,不過這個節目並不在有線電視播送、只在YouTube直播,主要的原因是有線電視受嚴格法規管轄,尤其鏡電視被NCC要求不得開設「政論節目」,因此鏡電視只有網路的播送途徑。
除此之外,三立的「94要客訴」、TVBS的「LIVE主播+立委線上聊」等網路獨家節目越來越多,顯示不少人改從網路獲得新聞資訊的現狀,傳統的媒體監管法規出現「跟不上時代」的問題。同時,缺乏規範的網路環境,讓這些只在網路播出的新聞節目,棄「事實查證」、「公平原則」於不顧,也大肆地擁抱廣電三法所不允許的「冠名贊助」和「置入行銷」,像是節目來賓大肆喝著「雞精」。
一方面,這個現象猶如一場「社會實驗」,直接讓我們能具體的思考「數位時代下的傳播監管應該怎麼改變、會有什麼問題」;
另一方面,這也展現新聞媒體從業人員,他們不斷因應大環境變化,努力做出改變、爭取更多的自主空間,希望在重要的時刻,還是能發揮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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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鍵評論網(202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什麼?藐視國會罪、立院調查聽證權、總統國情報告修法全文一次看|https://mediawatch.pse.is/5zfxpy
2.報導者(2024)/數萬民眾抗議下,立法院二讀通過擴大國會調查權、增加聽證權相關條文|https://mediawatch.pse.is/5zfxrb
3.報導者(2024)/從肢體衝突到表決大戰,立法院究竟在吵什麼?4張表解讀國會改革、花東條例爭議|https://mediawatch.pse.is/5zfxt2
4.立委職權行使法(2018版本)|https://mediawatch.pse.is/5zfxum
5.台灣事實查核中心(2024)/【抗議下的表決】藐視國會、調查聽證 立院職權修法4大爭議|https://mediawatch.pse.is/5zfxw5
6.法律白話文運動(2014)/聽證會、公聽會、說明會,傻傻搞不清楚?|https://plainlaw.tw/5zfxxf
7.國考加分(2020)/刑法-名詞解釋 虛偽陳述&具結&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https://mediawatch.pse.is/5zfxzs
8.聯合新聞網(2024)/立法後再說明反質詢? 吳宗憲澄清:是指判例|https://mediawatch.pse.is/5zfy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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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Wikipedia(2024)/「不自證己罪原則」條目|https://mediawatch.pse.is/5zgm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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