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朋友,在兒子唸高中時,在郵局幫兒子買了1張6年期的儲蓄險,年繳保費50萬,6年期滿可領回310萬。想說兒子大學畢業後,可以做為留學基金。
當時投保的要保人是他自己(爸爸),兒子是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儲蓄險於年初期滿領回,兒子今年也申請到英國倫敦大學,我這位朋友超開心,兒子要出國、錢也備好了。但最近他卻收到國稅局的通知,要求補繳贈與稅6.6萬,因爲漏報贈與稅,還要加罰一倍,總共要繳13.2萬。
朋友跟我聊起這件事,說很倒楣,也搞不太懂,為什麼要補繳稅。
我朋友的例子絕非特例,不少父母基於儲蓄或理財規劃,會幫子女買儲蓄險,或是幫子女買壽險,之後要把要保人改為子女時,一定要留意贈與稅的問題。
先幫大家商普一下,來了解保單中的3種身份:
1.要保人:訂定保險契約並繳保費的人,可以指定或更改受益人、變更契約、解約。具有處分保單的權利。
2.被保險人:被保障的人,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啟動理賠條件。
3.受益人:收到理賠金的人,可能為要保人、被保險人、配偶、家人或其他要保人指定的人。
保單當中,與贈與稅有關的是要保人和受益人,無關被保險人。
贈與稅是當一個人要贈送自己的財產給另一個人的時候要繳的稅。
贈與稅免稅額每人一年是244萬,不管你要贈與多少人,總計244萬以內就免稅。
插播:夫妻間贈與,不論金額多少,皆免課贈與稅。
當要保人和受益人不同人時,就要考量贈與稅的問題。
有三種情況要留意:
就像我這位朋友幫兒子買儲蓄險,每年繳50萬不是贈與,滿期時受益人兒子領到310萬,就會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金額,因為超過244萬免稅額,超出的66萬要被課10%的贈與稅。
有些父母會幫子女買不只一張儲蓄險保單,或是同時幫不同子女買儲蓄險保單,
就容易有超額的情況出現。
要保人是子女的名字,但如果這保費還是父母在繳,再加上,若是父母也會匯錢子女,這些金流都會累計,萬一超過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44萬,也會被課稅。
不少父母在子女年少時就幫孩子買保險,等到孩子出社會,有經濟能力了,就想把要保人改成子女,我自己也打算這麼做。
因爲壽險都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變更要保人爲子女,就等於把已經累積ㄧ定金額保價金的保單贈與子女,如果變更時,保價金超過244萬,也要繳贈與稅。
有的。
即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