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非法解雇的勞工聲請調解之後仍無法回復工作,不免要走上訴訟這條路。這條路上的第一道障礙就是訴訟費用。被非法解雇後要回復工作,應提的訴訟類型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在勞動事件法立法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10條規定,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的訴訟標的價額,如果不是定期契約,則以10年份的薪水定之。舉例來說,勞工的月薪是新臺幣(下同)三萬元,不算年終獎金,一年的薪水是36萬元,10年份的薪水就是360萬元。
訴訟標的價額乘以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所定級距的累退比例得到訴訟費用,概算可以直接乘以百分之一;司法院的網站有提供計算程式,輸入訴訟標的價額可得最後的訴訟費用。360萬元的訴訟標的價額,訴訟費用係36,640元,還比一個月的月薪稍多。
但在勞動事件法立法後,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以5年份的薪水定之,以上面所舉案例的月薪,訴訟標的價額就是180萬元,最後的訴訟費用則是18,820元。大概比未立法前的一半略多,但對於經濟狀況不好的勞工,已經是很有感的折扣了。
此外,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裁判費(=訴訟費用)18,820元暫免徵收三分之二,等於起訴時僅需繳納6,273的裁判費即可。
當然,勞動訴訟還是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但訴訟救助要以書狀釋明無資力,不是那麼容易聲請的,所以勞動事件法第12條還是對於涉訟的勞工有很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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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宏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