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21歲踏入警察職場,歷時數年打滾,從一隻初生之犢,進化成了一個懂得職場眉角的人。當然,比起很多老前輩們,我的人生經歷肯定還不夠豐富,待人接物不比他們的圓融與周到,但至少憑藉著我這些年來的歷練與見聞,還是能夠梳理出警察職場的的求生技巧。畢竟要在圍繞著各式牛鬼蛇神的環境裡生存,沒有幾把刷子是很難殺出重圍的。
一、該做的,絕不推
警察受理案件或接案,是有責任區分的。如果某個時段你是被編排到「備勤」勤務,那麼該時段的民眾報案(包含刑案、車禍)都是該你處理的。有些單位的人員編制多,日常案件量也很多,那麼勤務上多半也會編排好幾位員警備勤(俗稱一備、二備……以此類推),處理案件的順序就照輪,但接案邏輯也一樣:輪到誰就該誰的。
如果你覺得我上面所說的,像是理所當然的廢話,你就大錯特錯了。這些年我看過太多人會利用各種奇葩的理由與方式,把原本該自己受理或承接的案件「推」給了其他同事,更厲害的是這種人「推」得不著痕跡,不僅同事不覺得自己被「推事」了,甚至連報案人也不覺得自己被推諉了。
舉個例子:某甲擔服10到12點,而某乙接著擔服12到14點的備勤。報案人丙在11時45分的時候到單位報案,某甲在初步了解案情之後,跟報案人丙說:「這樣吧,受理案件花費的時間較長,現在也是中午用餐時間,不如你先去用個餐,吃完飯後再回來吧!」等到丙吃完飯回來就超過12點了,案件就順水推到了某乙的身上。如果你是丙,你也許會因為員警為了你的生理需求著想而感動在心,但實際上他在暗自竊喜,面對面受理你案件的員警卻一肚子火無處渲洩。
不過,這些伎倆大概只能欺負一下初出茅蘆的新鮮肝們,混過幾年的渾水之後,這些人的馬腳一下就被看出來了。想推給我?門都沒有!
喜歡推諉的人,在職場上絕對不會為人喜歡,甚至不願與之為伍。因為他的推諉,就會變成其他人要去承受他本該負的責任,更可惡的是這種人還一副心安理得、安然自在的樣子,讓人心裡極度不平衡。
當警察其實不需要說什麼維護社會治安、為民服務之類冠冕堂皇的話,做好自己應該做的事情,就足以對得起自己。而這樣的職場態度,不管是服勤或是職掌的業務,都能有不差的表現。因為做事的原則已經確立,便不會再產生偷工減料或取巧的的僥倖心理,事情自然做得可圈可點。
二、不該的,絕不接
跟前一點截然不同的是:不應該是我做的,我絕對不接受。在單位裡,常常會有案件爆炸的時候(比如說上下班時間車禍量會變多),這時候如果全丟給備勤去處理,難免強人所難,這時候其他有空閒的人幫忙處理車禍、幫忙受理刑案,也算通情達理。但如果把同事主動幫忙的熱心,當作理無當然,那就其心可議。有些人可能會認為:雖然不是我該做的,但我接起來做也沒關係,多做累積經驗嘛!
如果你是這種想法的人,在警察職場裡只會越做越多,做到趴、做到死,不會有任何人停下來關心你的案件量會不會太多、做不做得完。一旦案件超出能力負荷,少數案件出現瑕疵時,上級便會對你嚴加指責,毫不留情。走出警察體系之外,一般社會職場內也肯定是同樣的情景。
在刑警的世界裡,有所謂的「刑事責任區」,俗稱「刑責區」,劃分的意義是:某個案件的發生地點是在某甲的刑責區內,那麼該案件就歸某甲負責調查。
而警察機關內部區分「案件管轄」的規定相關繁雜,因此時常會發生本不屬於我刑責區內的案件,公文卻發到我桌上的情況。
因此,在收到新的公文時,我首先就會先確認案件的事發過程與地點。如果是歸我轄下的案件,依據前一點的原則:該我做的,絕不推諉;如果不屬於我的,便把該件公文移轉到該案的刑責區。
再次強調,如果你是心懷「多做多累積經驗」想法的人,最好能夠趁早改變自己的觀念。這並不是「案件有人做就好」的問題,而是一種倫理,如果工作是可以想推給誰就推給誰的,沒有規距依循,一切都將亂套。警察工作是責任制的,一旦有人推諉推多了,發現所有人選擇沉默不反應,就會食髓知味。可想而知的是,領取同樣的俸祿(不,搞不好領得比你多),他該做的事情卻都推給了別人,自己整天在辦公室賦閒納涼,其他同事的心理如何平衡?長此以往,會造成一個單位的不和諧,各有各的埋怨,整體工作效率與效能就會大幅降低。一個單位的工作環境與氣氛,只要看它的人員流動率就知道了:如果一個單位每年都有三分之一到一半的人希望請調,就能夠料想這個單位有多麼黑暗可怕。
圖片來源:http://photo.pchome.com.tw/coolanews/155551218256(pchome新聞台)
三、按法做,袂呷羹(註)
警察體系盲目追求績效,這是有目共睹的,而這背後其實有複雜的政治因素,在此不提。
警察為了績效,可以說是無所不用其極。一年365天,大大小小的專案恐怕10幾20個,不外乎毒、槍、幫派、詐騙、賭博……之類,多到數不清,每個專案都訂立績效目標,並按時檢討。這種可怕的榨果汁式的績效要求,警察基層無不體無完膚。有的人頂不住龐大的上級壓力,就會開始動歪腦筋。我曾經寫過這篇文章:
「少說話,多做事」害慘整個警察體制,講到了2018年新北市的警察分局在「斬手專案」(抓詐騙車手)期間,利用偽造文書的方式騙取檢察官核發拘票,被判決有罪的案例。這種為了績效而違法的事蹟,不勝枚舉,而這些違法執法的人後來如何?免職的免職,坐牢的坐牢,有的運氣好沒事,卻從此在職場中被貼上牢牢的標籤。沒有任何的上級警官,會因為下屬是要爭取績效才違法而表現同情、支持,反而是棒打落水狗,懲處、調地樣樣來,反正不要再出現在他的眼皮子底下。
法律是警察執法的唯一依據。固然身在這個體系,必須應上級的要求,去爭取一些績效,但法律的底限從來不會改變,也絕不可以跨越。職場內流行的一句話:「沒績效頂多被罵而已,違法的話連工作都沒了。」就衝著一份足以供養家庭的薪水,便不值得自己為了迎合上級,而踩入違法的紅線。
註:「袂呷羹」是台語,文意是「不吃羹」,吃到苦頭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