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懷孕該怎麼辦?廖老大表示「不是老闆做得奸詐,是員工太機X」,不用資遣她,只要職務異動,看是做警衛或清潔工,而薪水從4萬5變2萬5。
職務異動是我們公司老闆的權力,沒有違法,我要叫你做什麼,就做什麼。
可寫存證信函給員工,「因為妳長期請假會影響公司的運作,要請人補妳的位子,妳可以繼續回來上班,但是要幫妳職務異動,做什麼勒?做警衛啊,啊不然做清潔工也可以」、「做公司最爛的工作,把她安排在外面曬太陽的工作,不要讓她進來」。
相關新聞報導
職務異動的確是公司老闆的權力,
但是想要合法的調動員工,這一條先看好喔!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如果是要調動懷孕女性,再加這些法條喔!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職務異動,做什麼勒?做警衛啊,啊不然做清潔工也可以」、「做公司最爛的工作,把她安排在外面曬太陽的工作,不要讓她進來」。可以這樣嗎?
懷孕歧視,應屬性別歧視類型之一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76 號民事判決
女性懷孕而受歧視者,應屬性別歧視類型之一,倘雇主因受僱者懷孕而為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之差別待遇,當屬違反第11條第1項性別歧視之範疇。受僱者 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應由雇主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因素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其知悉受僱者懷孕前後並無差別性。
又稱「 釋明」者,係使法院就某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 證為已足,與「證明」係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可以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者,尚有不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38 號判決
懷孕歧視也是性別歧視:性別工作平等法雖然沒有明白規定懷孕歧視也是一種性別歧視,但在職場中因懷孕而遭受差別待遇者一定是女性,因此 ,懷孕歧視在本質上亦屬於性別歧視。
差別待遇是什麼?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度勞上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性平等法第31條定有明文。
薪水從4萬5變2萬5?可以這樣任性嗎?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什麼是議定呢?
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228號判決
所謂議定,是由勞雇雙方商約協議定之,必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其合意始告達成,而該合意之表示方法,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均不影響該議定之成立。
懷孕期間真的被調去當警衛,做清潔工,可以這樣做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並向法院主張生理及心理均有極大衝擊,依性平法第29條請求被告精神賠償。以及減少的工資與勞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