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禪 (2)

2022/11/11閱讀時間約 19 分鐘

二、楞伽 (語) 貫

《楞伽經》云:

「爾時,大慧菩薩摩訶薩復白佛言:『世尊!諸識有幾種生、住、滅?』

佛告大慧:『諸識有二種生、住、滅,非思量 (分別之) 所 (能) 知:

諸識有二種生,謂:流注生、及相生;

有二種住,謂:流注住、及相住;

有二種滅,謂:流注滅、及相滅。

大慧!諸識有三種相,謂:

(一、未證悟實相般若時,前七轉識之) 轉相;

(二、未證悟實相般若時,第八阿賴耶業識、又名藏識之) 業相;

(三、已證悟實相般若時,因般若光明之照澍、轉識成智、諸真識之自) 真相。

大慧!略說 (已證悟、及未證悟實相般若時),有三種識。

廣說 (未證悟實相般若時,諸識之相),有八 (種) 相;

(而已證悟實相般若時,諸識之相,僅一種相,謂:因般若光明之照澍、轉識成智、諸真識之自真相)。

何等為 (前所說,已證悟、及未證悟實相般若時之) 三 (種識耶)?謂:

(三、已證悟實相般若時,因般若光明之照澍、轉識成智、諸) 真識;

(二、未證悟實相般若時,第八阿賴耶業識、又名藏識、又名) 現識;

及 (一、未證悟實相般若時,前七轉識、又名) 分別事識。

大慧!譬如明鏡、持諸色像;(未證悟實相般若時,欲求動轉之心,於第八阿賴耶藏識、又名) 現識 (之) 處,(顯) 現 (前七轉識、又名分別事識之轉相),亦復如是。

(大慧!譬如淨琉璃、納真金像;已證悟實相般若時,照澍熙澤之心,於實相般若光明、又名如來法身之處,顯現諸真識之自真相,亦復如是)。

大慧!(第八阿賴耶藏識、又名) 現識,及 (前七轉識、又名) 分別事識,此二 (識之) 壞 (與) 不壞相,展轉 (為) 因。

大慧!(無始以來、虗妄根源習氣) 不思議 (之) 熏 (習),及不思議 (之) 變 (易),是 (為第八阿賴耶藏識、又名) 現識 (之) 因。

大慧!(貪著執) 取種種 (外) 塵,及無始 (以來、虗) 妄 (相) 想 (之) 熏 (習),是 (為前七轉識、又名) 分別事識 (之) 因。

大慧!若覆彼、(已證悟實相般若時、因般若光明之照澍、由第八阿賴耶藏識轉變而成之) 真識,(其無始以來) 種種不實諸虗妄 (根源之習氣) 滅 (盡),則一切 (諸) 根、識 (之虗妄)、(亦) 滅;大慧!是名 (業) 相滅。

(第八阿賴耶藏識、與前七轉識,皆因般若光明之照澍,還原為真識,是謂轉識成智。

而前七轉識之轉相,則因妄盡真還、相對還原為絕對,與自真相合一,故實不滅)。

大慧!(然有外道言,前七) 相續 (轉識) 滅者,(謂):相續所因滅,則相續 (轉識) 滅;(相續) 所從滅、及所緣滅,則相續 (轉識亦) 滅。

大慧!所以者何?是其所依故。

依者,(相續所從也),謂:無始 (以來、虗) 妄 (相) 想 (之) 熏 (習);緣者,(相續所緣也),謂:自心 (所) 見、(貪著執取種種外塵) 等識境 (界之虗) 妄 (相) 想。

(大慧!以相續所因之第八阿賴耶藏識不滅,故前七相續轉識滅者,不過暫時滅、而非永久滅;實不識滅、而入正受)。

大慧!譬如泥團、微塵,非異、非不異;金、(與) 莊嚴具,亦復如是。

(大慧!轉識成智時,第八阿賴耶藏識、與前七相續轉識,皆因般若光明之照澍,還原為真識,譬如微塵、與泥團,還原為金、與莊嚴具;是故,唯有妄盡真還、相對還原為絕對,而無有前七相續轉識滅之事)。

大慧!若泥團、微塵異者,(則泥團) 非彼 (微塵之) 所成;而實 (為) 彼 (之所) 成,是故不異。

若不異者,則泥團、微塵,應無 (可) 分別;(而實可分別,是故非不異)。

如是,大慧!(前七相續) 轉識、(第八阿賴耶) 藏識、(及轉識成智、諸真識之自) 真相,若異者,(則第八阿賴耶) 藏識非 (前七相續轉識之) 因;(而實為其因,是故不異)。

若不異者,(則前七相續) 轉識滅 (時),(第八阿賴耶) 藏識、亦應滅;而 (轉識成智、諸真識之) 自真相、實不滅。

(逆而言之:以轉識成智、諸真識之自真相實不滅故,第八阿賴耶藏識、不滅;又以第八阿賴耶藏識不滅故,前七相續轉識、亦不滅。

蓋第八阿賴耶藏識、其唯業相可滅,己之識身、則不可滅;亦實無前七相續轉識滅之事,故曰:實不識滅、而入正受)。

是故,大慧!非 (轉識成智、諸真識之) 自真相、(與前七相續轉) 識、滅,但 (覆彼、已證悟實相般若時、因般若光明之照澍、由第八阿賴耶藏識轉變而成之真識,其無始以來種種不實諸虗妄根源習氣之) 業相、滅 (爾)!

(所以者何)?若 (轉識成智、諸真識之) 自真相、(與前七相續轉) 識、滅者,(第八阿賴耶) 藏識、則 (亦須) 滅;(以不異故)。

大慧!(然則,此言第八阿賴耶) 藏識滅者,(卻) 不異 (於) 外道 (破壞) 斷 (滅知) 見 (之) 論議;(是故不應理)。』」

— 楞伽阿跋多羅寶經第一,一切佛語心品第一

(評曰:

上引經文中二句,是為全段之要點:

「大慧!(無始以來、虗妄根源習氣) 不思議 (之) 熏 (習),及不思議 (之) 變 (易),是 (為第八阿賴耶藏識、又名) 現識 (之) 因。」

「大慧!若覆彼、(已證悟實相般若時、因般若光明之照澍、由第八阿賴耶藏識轉變而成之) 真識,(其無始以來) 種種不實諸虗妄 (根源之習氣) 滅 (盡),則一切 (諸) 根、識 (之虗妄)、(亦) 滅;大慧!是名 (業) 相滅。」

故知:無始以來虗妄根源之習氣,是為第八阿賴耶藏識之因;若此虗妄根源之習氣滅盡,則一切諸根、識之虗妄、亦滅;此虗妄根源之習氣滅,是名業相滅。

此中,雖無「第九菴摩羅識」之名,然第八阿賴耶藏識之因,即第九菴摩羅識也。

以是之故:

實相般若者,〇也。

業相 (即無始以來、虗妄根源之習氣,又名第九菴摩羅識) 者,假〇也。

第八阿賴耶識者,一也。

第七末那識者,二也。

第六意識以下者,三以下也。

以上所陳,唯業相之假〇,為虗妄而不實者。

既曰虗妄而不實者,則是可破;子啐母啄,破「無明㲉」— 無始無明,彼子出也。

此假〇,即「無始以來、虗妄根源習氣之業相」。順之,則業相以下,皆虗妄而不實,譬以虗妄眼鏡,觀察世界,無非虗妄;破之,則一切還原真實,蓋真實中,本無虗妄,一切皆真,唯假〇之不實爾。

此假〇,一旦打破,則虗妄消於烏有、相對還原為絕對,惑識轉為清淨作用、煩惱化為慈悲喜捨;如礦煉成金,不復重為礦。故是無始、而有終者。

此假〇,又名第九菴摩羅識,即後文「微細藏識究竟邊際」云者。

茲援微積分以喻之:

座標軸上定量X,將其無窮二分,以至dX=0。此微析細分,雖似至於無有,然猶未轉變定量、亦未跳脫事墮之縛;所至之dX=0,但由原定量之事墮,無窮逼近至其邊際之事墮爾。以未能跳脫事墮之縛、並含容交映他人定量於中之故,可謂尚未空盡者,仍囿於座標軸。

以中文數字單位言之:菴摩羅 (amala) 乃10^-23,為阿賴耶 (ālaya,10^-22) 之1/10,為涅槃寂靜之10 倍。姑可參照。

實相般若之空,除微析細分定量,亦應超其邊際,以至無繫縛、全體之〇;因跳脫事墮之縛、而能含容交映他人定量於中之故,名曰「不住」。

如《楞伽經》云:

「如修行者入禪三昧,微細習氣轉,而不覺知,而作是念:識滅、然後入禪正受。實不識滅、而入正受!以習氣種子不滅故,不滅;以境界轉、攝受不具故,滅。

大慧!如是微細藏識究竟邊際,除諸如來、及住地菩薩,諸聲聞、緣覺、外道修行所得三昧智慧之力,一切不能測量覺了。」

— 楞伽阿跋多羅寶經卷第一,一切佛語心品第一之一

又云:

「復次,大慧!諸聲聞畏生死妄想、而求涅槃,不知生死涅槃差別,一切性、妄想非性,未來諸根境界休息、作涅槃想,非自覺聖智趣、藏識轉。

是故凡愚說有三乘,說心量趣、無所有。」

— 楞伽阿跋多羅寶經卷第一,一切佛語心品第一之一

若滅盡「第八阿賴耶藏識究竟邊際、無始以來種種不實諸虗妄根源習氣之業相」,則見實相般若 (通也),此時,實相般若 (道) 以其光明之照澍,轉第八阿賴耶識 (無) 為大圓鏡智、是乃觀照般若;又轉第七末那識 (有) 為平等性智、是乃方便般若;其餘諸識,亦隨之而轉,為妙觀察智及成所作智、亦乃方便般若。

第八阿賴耶藏識、前七轉識皆轉為「真識」,是謂「轉識成智」。

彼諸轉識之轉相,則因妄盡真還、相對還原為絕對,與「自真相」合一、而實不滅。

茲舉著衣為例:

未證悟實相般若時:前七轉識,喩如著衣之人;第八阿賴耶識,喩如不著衣之人;第八阿賴耶識之業相,喻如其人不著衣之相。

已證悟實相般若時:彼人 (第八阿賴耶識) 既轉變為佛 (大圓鏡智) 已,原著衣之人 (前七轉識)、自亦轉變為著衣之佛也 (平等性智以下);至於不著衣之相 (業相、第九菴摩羅識) 者,其人既轉變為著衣之佛已,則此相、亦消滅而歸於烏有,不復存焉。

然觀各家註疏、解釋此段經文,皆以為:應須滅卻前七相續轉識、及相續 (流注) 轉相,獨存第八阿賴耶藏識、至於無染之域,即為如來藏之清淨境界。此等見解,實未能圓融貫通吾佛一大藏教全體之宗旨,墮於外道破壞斷滅知見之論議也。

如南懷瑾解釋此段,即云:

「佛又說:『如果要恢復本來真識的自相 (如來藏識的真相),只要先消除能接受習氣薰染的虛妄分別事識的作用,那一切身心的根識自然消除,這樣就是滅了識相。』

(故知:要不著相,首先就須消滅分別事識的作用,也就是說:首先,須滅掉思惟分別的意識,這正是其他經典所謂的『空此一念』的道理。但勿誤解,沒有了分別意識、就等於木石的無知,須知:分別意識,只是由真識轉相的第八阿賴耶識中間的一種作用。分別意識滅了,才能見得到如來藏包含宇宙萬有之機的真面目。下文,就是佛對『識滅』作進一步的指示。)

佛又說:『只要把生起相續作用的生因消滅了,就可以啦。因為把所以生起相續作用的因滅了,自因相繼而生的缘也就自然消滅,那麼,相續的作用也自然無法存在。⋯』



『事實上,轉識之間,有變化壞滅的跡象,但如來藏識的自相,卻是不滅的。要知道:所謂諸識滅者,不是如來藏識的自相消滅了,只是轉識業相的流注現象滅了。如果如來藏識自相也會滅的話,那麼,如來藏也便是有生滅的了。果真是如此,那就等於外道們的斷見理論了。』」

— 楞伽大義今釋,1.07 章 如何恢復真識

《楞伽經》云:「大慧 !若覆彼真識、種種不實諸虗妄滅,則一切根識滅;大慧!是名『相』滅。」

又云:「是故,大慧!非自真相、識,滅,但『業相』滅。」

依此可知:前句所謂「相」滅者,乃第八阿賴耶藏識之「業相」、而非前七相續轉識之「相續 (流注) 轉相」。

然南懷瑾除將「覆」字、錯會為「恢復」之意外,亦將「種種不實諸虗妄」、錯解為「能接受習氣薰染的虛妄分別事識的作用」,又將應須滅除之第八阿賴耶藏識之「業相」、錯解為虛妄分別事識之「識相」。句意完全走調。

「若覆彼真識、種種不實諸虗妄滅」本是一句,意為:「如果蓋覆於彼真識之上的種種不實之虛妄滅盡」,而非能拆解為:「如果要恢復本來真識的自相 (如來藏識的真相),只要先消除能接受習氣薰染的虛妄分別事識的作用」之二句,蓋「種種不實諸虗妄」乃「覆彼真識」之屬格、而非第二句之主詞也。

《楞伽經》云:「大慧!諸識有三種相,謂轉相、業相、真相。大慧!略說有三種識,廣說有八相,何等為三?謂真識、現識、及分別事識。」

依此,則「業相」者,應配「第八阿賴耶藏識 (現識)」;豈是配「前七相續轉識 (分別事識)」之:「只是轉識業相的流注現象滅了」耶?

《楞伽經》云:「如是,大慧!轉識、藏識、真相,若異者,藏識非因。若不異者,轉識滅,藏識、亦應滅;而自真相、實不滅。」

依此可知:轉識、藏識不異;若轉識滅,則藏識、亦滅。

逆而言之:以轉識成智、諸真識之自真相實不滅故,第八阿賴耶藏識、不滅;又以第八阿賴耶藏識不滅故,前七相續轉識、亦不滅。

故第八阿賴耶藏識不滅,而前七相續轉識 (分別事識) 亦無有滅之理。豈能是:「分別意識滅了,才能見得到如來藏包含宇宙萬有之機的真面目」?又何嘗是:「把所以生起相續作用的因滅了,自因相繼而生的缘也就自然消滅,那麼,相續的作用也自然無法存在」耶?

《楞伽經》云:「如修行者入禪三昧,微細習氣轉,而不覺知,而作是念:識滅、然後入禪正受。實不識滅、而入正受!以習氣種子不滅故,不滅;以境界轉、攝受不具故,滅。」

依此,非獨以滅卻第八阿賴耶藏識,是為外道破壞斷滅知見之論議;其以滅卻前七相續轉識、及相續 (流注) 轉相,獨存第八阿賴耶藏識、至於無染之域,而妄為是如來藏之清淨境界者,亦無非外道破壞斷滅知見之論議也。

外道、小乘修行者以「境界轉、攝受不具」之清淨境界,妄認作是「識滅、而入正受」之究竟正果。佛言:「實不識滅、而入正受!以習氣種子不滅故,不滅。」

意謂:以相續所因之第八阿賴耶藏識不滅,故前七相續轉識滅者,不過暫時滅、而非永久滅。蓋第八阿賴耶藏識、其唯業相可滅,己之識身、則不可滅;亦實無前七相續轉識滅之事,故曰:「實不識滅、而入正受。」

佛所指陳外道、小乘修行者之錯誤,正是南懷瑾所言之:「下文,就是佛對『識滅』作進一步的指示。佛又說:『只要把生起相續作用的生因消滅了,就可以啦。⋯』」

由實相般若觀之,一切皆真,唯假〇是虗妄爾;故須消滅者,唯假〇而已,其他皆應保留。然南懷瑾等註疏卻以為:應保留者,唯假〇而已,其他皆須消滅。

此等顛倒,猶如習武修煉之人,修習目的,乃令自己武功全廢;登山遠眺之人,登至山頂,乃欲使自己兩眼全盲。倒者為正、正者為倒,莫此為甚也。

再觀歷代《楞伽經》註疏,皆分「真識」、第八阿賴耶識、前七轉識為三;實則,「真識」非異於二識外之「他者」,而乃第八阿賴耶識、與前七轉識之轉變也。

彼等不明金剛經之三句義,故妄以「第九菴摩羅識」為「真識」。

如《丁福保佛學大辭典》,云:

「三識 (名數)

楞伽經所說:

一,真識,如來藏也,又自性清淨心也。離生滅相之真心也。起信論名之為心,亦名如來藏。性宗唯識不立此識。

二,現識,又名藏識。真心與無明和合而生染淨法之識體也。起信論所謂阿梨耶識之業轉現三細也,唯識論所謂阿賴耶識也。但彼不立真妄和合之義。

三,分別事識,名轉識。緣現識而生之眼等六識也。起信亦名分別事識。

楞伽經一曰:『略說有三種識,廣說有八相,何等為三?謂真識、現識、分別事識。』

三識 (術語)

就心識之真妄而立三識之不同:

一、真識,自性清淨心也。第八阿賴耶識,通真不通妄。妄者染,真者淨也。謂其淨分也。

二、現識,變現之意也。第八識,含藏一切善惡種子,而變現根身世界。故名。

三、分別識,於六塵等種種之諸境而起分別也。第七末那識由傳送第六意識而起分別,故名。見楞伽經。

又末那識,阿賴耶識,奄摩羅識之稱。見翻譯名義集。」

— 丁福保佛學大辭典

「真心」不與「無明」和合,前節引《佛說佛地經》已明。

彼亦不知:所謂「『離』生滅相之真心」,「離」者,非是「無有」也。

實相般若之〇 (即「離」生滅相之真心),不預運動、不受薰染,唯謐然遍照而已;預運動、受薰染者,乃現象玄域裏、形而下之第八阿賴耶識也。

又第七末那識、第八阿賴耶識、第九菴摩羅識之稱,彼以七、八、九,對二、一、〇 (真識、自性清淨心、離生滅相之真心)。亦謬。

彼以為是〇者,非是〇也;第九菴摩羅識應為假〇、而非〇。

故應以七、八、九,對二、一、假〇。方是。

蓋彼以為是「真識」者,實為「業相」,即第九菴摩羅識,亦即,一切虗妄之根源 — 無始無明。故有此謬。

《石頭參同契》中,言及後天「明中暗」、「暗中明」,有「勿以暗」、「勿以明」之句。

意謂:

「非去」其後天「明中暗」之「暗」,亦即,「奪」其「離」卦中之「陰爻」,而「非」之,使「陰爻」為「陽爻」;

「非去」其後天「暗中明」之「明」,亦即,「奪」其「坎」卦中之「陽爻」,而「非」之,使「陽爻」為「陰爻」。

如《契》云:

「當明中有暗,勿以暗相遇;當暗中有明,勿以明相睹。」

— 石頭參同契

此意厥為:

「明中有暗」,勿以「暗」;故而「奪去」此「暗」、而「非」之,使「暗」為「明」;

「暗中有明」,勿以「明」;故而「奪去」此「明」、而「非」之,使「明」為「暗」。

「暗」、「明」者,「陰爻」、「陽爻」也;「勿以暗」、「勿以明」,即「奪」其「離」卦中之「陰爻」、「坎」卦中之「陽爻」,使「離」卦還原為「靈源明皎潔」之「亁」卦、「坎」卦回復為「枝派暗流注」之「坤」卦也。

援唯識宗術語以陳,《石頭參同契》「明」、「暗」之句,

可易為:

「明中有暗」,勿以「暗」;即:「前七轉識中有第八阿賴耶識」,勿以「第八阿賴耶識」、而須穿透之;

「暗中有明」,勿以「明」;即:「第八阿賴耶識中有第九菴摩羅識」,勿以「第九菴摩羅識」、而須殄滅之。

亦即:

由「非去」前七、及其中之第八,而為第九;

由「非去」第八、及其中之第九,而為超越之實相般若。

此「雙非」,見諸印度《奧義書》(Upanishads)、《阿瓦杜塔梵歌》(Avadhuta Gita),亦有Neti Neti (नेति नेति) 之說。

Neti Neti (नेति नेति) 者,梵語讀音,意謂:「曰非,曰非」、或「非此,非彼」。

《奧義書》之「曰非,曰非」,若援唯識宗術語以陳,即:「非前七轉識、而為第八阿賴耶識,非第八阿賴耶識、而為第九菴摩羅識」。

亦即:

「非去」前七,而為第八;

「非去」第八,而為第九。

較諸《石頭參同契》之:「由『非去』前七、及其中之第八,而為第九;由『非去』第八、及其中之第九、而為超越之實相般若」,《奧義書》則滯於虗妄根源之第九菴摩羅識也。

茲以尺標為喻:

設有一尺,上標「二」、「一」、「假〇」等數。

《奧義書》之「曰非,曰非」,

可解為:

雖「非去」「二」,卻向前移一位,而為「一」;

雖「非去」「一」,卻向前移一位,而為「假〇」。

肯定虗妄根源之「假〇」,不啻認賊而作父,使一切皆妄,焉能不謬哉?

《金剛經》亦有「非法,非非法」之說。

然《金剛經》之「非法,非非法」,若以《奧義書》之語比之,應為「曰非非,曰非非」、或「非非此,非非彼」:於一「非」中、兼含二否定,即否定其否定,終在肯定原「此」、「彼」也。

援《石頭參同契》「明」、「暗」以陳,《金剛經》之「非法,非非法」,

可易為:

非「法」;即:「明」中有暗,勿以暗;

非「非法」;即:「暗」中有明,勿以明。

上句「非『法』」中,為名詞之「法」,即前七轉識,亦即「明」,亦是「二」;

下句「非『非法』」中,為名詞之「非法」,即第八阿賴耶識,亦即「暗」,亦是「一」。

是故,《金剛經》之「非法,非非法」,

可解為:

雖「非去」「二」,然因「二中有一,勿以一」,故亦「非去」其中之「一」,而為「假〇」;

雖「非去」「一」,然因「一中有假〇,勿以假〇」,故亦「非去」其中之「假〇」,而為「〇」(超越之實相般若)。

上、下二句中,於名詞前之「非」者,乃動詞,於一「非」中、兼含二否定,否定其否定,故尺標應向前移二位,

亦即:

由「非去」「二」、及其中之「一」,而為「假〇」;

由「非去」「一」、及其中之「假〇」,而為「〇」。

是故,應須如《楞伽經》、《金剛經》、《石頭參同契》之打破「假〇」,殄滅虗妄於烏有,跳脫尺距事墮之縛,到「〇」方是。

此「〇」,譬若天空,含容「二」、「一」於內,即肯定前七轉識、肯定第八阿賴耶識、肯定世間所有,亦即《金剛經》「滅度無量、無數、無邊眾生,實無眾生得滅度者」之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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