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民進黨性騷擾事件,我不打算多做評論,但要提醒各位,性騷擾行為有很多種,大家要注意控制好自己的行為。這邊簡單介紹性騷擾:
一、怎樣屬於性騷擾?
最簡單的分類是肢體性騷擾和言語性騷擾,前者是要有「物理碰觸」才會構成,但後者只要用嘴巴說出造成當事人不舒服、跟性相關的言語,就會構成。
比較複雜的分類則是「條件交換」和「敵意環境」,條件交換指的是若被害人願意被摸或被騷擾,就可以換到學校或職場上比較好的待遇(例如拿到高分、加薪);敵意環境最常見的舉例就是在職場上講黃色笑話,以及在上班的地方放A片等,矮袋鼠律師遇過最誇張的案例是,某天一小資女到公司上班,發現桌上擺滿300多個保險套,這種同事的惡作劇也算是敵意環境性騷擾的一種。
二、性騷擾不舒服的標準
要注意的是,目前實務採取的「不舒服」的標準,仍具有一定客觀性,不會因為被害人本人說了不舒服,就絕對構成性騷擾,而是需要一般第三人對加害人的行為,都會感到不舒服,才達到不舒服的標準。
舉例來說,如果有某A特別害怕「紅色」,某個白目故意在某A辦公桌貼滿大紅色的春聯,其實依然不會構成性騷擾。原因有兩個:與性無關,且一般人看到春聯只會覺得喜氣,不會覺得不舒服。
三、性騷擾防治法對性騷擾的處罰分兩種規範
第一種,行政罰,簡單來講,有本文剛剛提到的性騷擾情況,都會符合這條,會被地方政府罰1萬到10萬元。
第二種,刑罰,如果涉及「親吻、擁抱、觸摸」被害人隱私部位如「胸部、臀部」等處,就會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若只有用嘴巴講黃色笑話,頂多會被罰1萬至10萬元的罰鍰,不可能觸犯刑責。
從這次事件可以得知,台灣性平教育仍有很多要努力的地方,希望我們可以重視被害者的聲音,讓每位被害人都能不畏權勢,好好被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