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門在外遺忘東西是難免的,能順利找回相信失主都會很樂意給予一筆金錢來答謝賠償。但如果是店家主動反過來討錢,甚至還指定金額要多少,難免會讓人心中不太愉快,連本來想給的都反悔不打算給了。
時常可以聽到有人說,拾得失物在返還的同時,可以向失主請求10%報酬,這究竟是硬性規定不得不給,還是說只有在某些條件下才能請求?萬一不願給報酬拿不回東西,可以提告拾得者詐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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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兩者很類似,但仔細探究還是相差甚遠。「遺失物」是指「弄不見又不知道在哪的東西」;「遺留物」則是「忘在某個特定地點的物品」。遺失物恐怕只能去警察局報遺失協尋,遺留物因為知道被放在哪裡,通常會打電話到遺忘的處所詢問。
面對索取報酬時,先弄清楚這到底屬於遺失還是遺留。以免被當作冤大頭來索取高額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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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農曆新年有發生這麼一件案例,一家人至宜蘭旅遊不小心把金戒指忘在飯店,本來想包個吉利金額的紅包送給飯店工作人員,但聽到飯店主動開口要求10%報酬,弄得這家人全傻眼了。就算事後飯店有跳出來解釋說是想給飯店工作人員作為尋找戒指加班的工錢,但依舊無法平息輿論。
雖然忘了把私人物品帶走確實是個人疏失,但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0條提到:「觀光旅館業應將旅客寄存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妥為保管,並應旅客之要求掣給收據,如有毀損、喪失,依法負賠償責任。」可見,客人遺留物飯店不但要幫忙保管,還不能追討報酬,所以這件事在法律上,飯店的主張恐怕有點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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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告當然還是可以的,但如果讓法院審理得知真相是對方有意願歸還只是失主不願支付酬勞,那恐怕無法構成刑事犯罪,只能視為民事糾紛。除了會危害到他人身體或生命安全的犯罪會懲處過失犯外,其餘狀況若本身無犯罪意圖,自然不會有刑事責任。
如果最終繞到民事訴訟,雖然法官能要求對方歸還失物,但同樣也會要求給對方應得報酬,甚至還會因為太久沒給牽扯到利息問題。如果不想要搞到最後功虧一簣、得不償失,不如一開始就先乖乖照法規的報酬規定來給予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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