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導,台灣高通內部員工陸續被約談,必須簽署合意終止契約文件,資遣費給N+3少於科技廠資遣水準,更傳出有員工疑似被半強迫簽署自願離職的狀況,甚至是當天就要離開公司。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但法也無明文禁止勞雇雙方以資遣之方式合意終止勞動契約,雇主可基於一方終止權之發動,片面表示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勞方,但嗣後倘經雙方溝通、協調結果,達成共識,就該終止勞動契約之方式,意思表示趨於一致,就是合意資遣終止勞動契約(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89號判決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