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一節 通則(§765~772)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查民律草案第983條理由謂所有權者,依其物之性質及法令所定之限度內,於事實上、法律上管領其物唯一之權利,不能將其內容,悉數列記,特設本條以明所有權重要之作用,且以明所有權非無限制之權利也。限制所有權之法令有二:一為公法之限制。一為私法之限制。民法所定以私法之限制為主。若公法之限制,不能規定於民法中也。又所有人得自由行使其權利,可要求一般之人,不得稍加妨害,若他人干涉其所有物時,得排除之。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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