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違法調動職務,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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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事 實】


律師,老闆昨天突然告訴我下個月要調動職務,可是新職務不但就職地點偏僻、危險性較高而且薪水又低,我可以拒絕嗎?我該怎麼辦才好?


【法 律 分 析】


按照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在調動勞工工作時,不但不可以違反雙方勞動契約之約定,並且應符合以下五項原則,也就是所謂的「調動五原則」: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因此,如果雇主是基於公司營運之必要而需調動勞工職務,並符合「調動五原則」,那麼即為合法調動,員工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到任,可視為「無正當理由曠職」,雇主有權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1項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或 1 個月內曠工達 6 日」,不經預告與勞工終止契約。


反之,如果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及調動五原則,就屬於「違法調動」,勞工除了能拒絕調任,選擇繼續於原來的職位工作外,勞工也能以勞動基準法第14條1項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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