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事 實】
律師,老闆昨天突然告訴我下個月要調動職務,可是新職務不但就職地點偏僻、危險性較高而且薪水又低,我可以拒絕嗎?我該怎麼辦才好?
【法 律 分 析】
按照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在調動勞工工作時,不但不可以違反雙方勞動契約之約定,並且應符合以下五項原則,也就是所謂的「調動五原則」:
因此,如果雇主是基於公司營運之必要而需調動勞工職務,並符合「調動五原則」,那麼即為合法調動,員工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到任,可視為「無正當理由曠職」,雇主有權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1項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或 1 個月內曠工達 6 日」,不經預告與勞工終止契約。
反之,如果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及調動五原則,就屬於「違法調動」,勞工除了能拒絕調任,選擇繼續於原來的職位工作外,勞工也能以勞動基準法第14條1項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本所彭成翔律師目前皆擔任多間中小企業法律顧問,針對公司法、股東權益、勞資糾紛 等議題具有多年深耕經驗,歡迎透過「官方Line」、「Facebook」或「事務所官網」聯繫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