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費限定

轉任不同於調動5原則!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很多大公司都以離退不補、轉任子公司等模式降低人事成本。並發出轉任意向通知,公司提供幾個選項,若都不接受可以選擇辦理優退。

轉任與勞基法10條之1又有何差異呢?

https://www.istockphoto.com

https://www.istockphoto.com


勞基法第10條之1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立法意旨

  • 雇主調動勞工應受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之規範。
  •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https://www.istockphoto.com

https://www.istockphoto.com


與勞基法第10條之1差異?如何做好轉任程序?

本案參考

以行動支持創作者!付費即可解鎖
本篇內容共 1015 字、0 則留言,僅發佈於從情境學管理你目前無法檢視以下內容,可能因為尚未登入,或沒有該房間的查看權限。
avatar-img
175會員
490內容數
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鄒靜修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有網友近滑人力銀行時發現,許多工作的起薪都變高了,以前多是28000元起跳,現在一堆工作的起薪都是33000元,她困惑提問,「難道今年各家老闆願意起薪給高了?有沒有掛?」,不少苦主也分享自身經驗,讓網友直呼「看完留言,台灣真的是詐欺鬼島。」 也有不少苦主分享親身經歷,「104上開35k~40k,面
契約條款真的很重要!不清楚,不小心就會變成吃瓜大戲! 曾有一位銀行執行副總,月薪62萬,在職10年內共領取2億多元的優渥薪資,但2016年度考績遭評為乙等,2017年10月底被銀行主動解除契約,門禁卡和公務郵件都遭封鎖,憤而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 台北地院認為雙方是委任契約關係,非僱傭關
員工主張 公司違法扣薪之費用167,600元:任職期間,巧立「車輛未達標扣款」、「大家樂扣款」、「情報推介」、「新保加扣款」、「續保加扣款」、「車身共戰加扣款」、「CVP加扣款」、「加碼獎勵」、「快訊通報」、「業績車加碼獎勵」、「快訂」等名目,遭公司違法扣新共167,600元。 公司主張 汽車
本案一審至二審公司均敗訴。 法院心證 勞動事件法第37條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雇主如否認,可本於較強之舉證能力提出反對之證據,證明該項給付非勞務之對價(例如:恩給性質之給付)或非經常性之給與而不屬於工資。 各項獎
當工作負荷量過重的時候,台灣目前只有腦血管和心血管疾病,會被認定是過勞誘發。 職場工時長、壓力大,但怎樣才算過勞誘發的疾病? 勞基法第59條所稱之職業災害,包括勞工因事故所遭遇之職業傷害或長期執行職務所罹患之職業病,且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應依勞保條例有關之規定定之,惟勞工之職業傷害與職業病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依第1項規定之反面解釋,雇主於符合第1項所列各款之一情形時,即得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非以同時符合第1項第1款及第2款
有網友近滑人力銀行時發現,許多工作的起薪都變高了,以前多是28000元起跳,現在一堆工作的起薪都是33000元,她困惑提問,「難道今年各家老闆願意起薪給高了?有沒有掛?」,不少苦主也分享自身經驗,讓網友直呼「看完留言,台灣真的是詐欺鬼島。」 也有不少苦主分享親身經歷,「104上開35k~40k,面
契約條款真的很重要!不清楚,不小心就會變成吃瓜大戲! 曾有一位銀行執行副總,月薪62萬,在職10年內共領取2億多元的優渥薪資,但2016年度考績遭評為乙等,2017年10月底被銀行主動解除契約,門禁卡和公務郵件都遭封鎖,憤而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 台北地院認為雙方是委任契約關係,非僱傭關
員工主張 公司違法扣薪之費用167,600元:任職期間,巧立「車輛未達標扣款」、「大家樂扣款」、「情報推介」、「新保加扣款」、「續保加扣款」、「車身共戰加扣款」、「CVP加扣款」、「加碼獎勵」、「快訊通報」、「業績車加碼獎勵」、「快訂」等名目,遭公司違法扣新共167,600元。 公司主張 汽車
本案一審至二審公司均敗訴。 法院心證 勞動事件法第37條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雇主如否認,可本於較強之舉證能力提出反對之證據,證明該項給付非勞務之對價(例如:恩給性質之給付)或非經常性之給與而不屬於工資。 各項獎
當工作負荷量過重的時候,台灣目前只有腦血管和心血管疾病,會被認定是過勞誘發。 職場工時長、壓力大,但怎樣才算過勞誘發的疾病? 勞基法第59條所稱之職業災害,包括勞工因事故所遭遇之職業傷害或長期執行職務所罹患之職業病,且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應依勞保條例有關之規定定之,惟勞工之職業傷害與職業病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依第1項規定之反面解釋,雇主於符合第1項所列各款之一情形時,即得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非以同時符合第1項第1款及第2款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現代社會跟以前不同了,人人都有一支手機,只要打開就可以獲得各種資訊。過去想要辦卡或是開戶就要跑一趟銀行,然而如今科技快速發展之下,金融App無聲無息地進到你生活中。但同樣的,每一家銀行都有自己的App時,我們又該如何選擇呢?(本文係由國泰世華銀行邀約) 今天我會用不同角度帶大家看這款國泰世華CUB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在符合勞基法第10-1條的前提下,司法實務多肯認雇主擁有合理的調動權,即使未經勞工同意,也未必違法。文章探討了調動的核心要素、常見爭議及法院判決,以幫助讀者理解調動的法律界限及合適做法,特別是薪資及工作條件的變更影響,並提出如何判斷調動合法性的方法。
Thumbnail
在當前企業環境下,職務調動頻繁發生,瞭解《勞動基準法》對職務調動的規範非常重要。企業在調動員工前應明確理由,保護員工的基本權益。員工應主動瞭解相關法規,並能對調動方案提出質疑與建議。此外,透過積極溝通與集體表達意見,員工能更有效地保護自身的權利。
Thumbnail
勞動契約是雙向的,勞、資雙方於契約中地位互為平等。僱主可以試用勞工,勞工當然也可以試用僱主。雇主認為勞工不能勝任而依法資遣,沒問題;相反,勞工認為職場不適合而離職,也是很OK的。只是要注意,若公司未與勞工約定試用期,終止契約就受到「最後手段原則」拘束喔。
Thumbnail
留職停薪是指勞工無需提供勞務、僱主無需支付工資的狀態。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除了特定情況,僱主有權準駁勞工的留職停薪申請。在申請留職停薪前,勞工需確認是否符合法定規定,以免僱主有權解僱。
Thumbnail
身為勞工,面對公司不當行為時,不須預告便可離職。勞動法規定多種情況下,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例如僱主施暴或虛假招攬,且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此外,當公司違反法令或損害勞工健康時,員工也可不須預告離職。文章內容詳盡列舉勞工可選擇不預告離職的情形,值得一讀。
Thumbnail
第0步-自己還想不想維持這份工作 雖然雇主資遣違法,勞工可以向法院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且勞動事件法也有相關的保全程序,也就是可以再訴請定暫時狀態-要求雇主於訴訟中繼續僱用勞工。 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 「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
Thumbnail
甲在A公司任職,而A公司於某日將甲解僱,但未告知甲解僱理由,甲對此不服提出訴訟,在訴訟期間內,A公司以甲已在另間公司就職,違反工作規則,再以此將甲解僱。 A公司的解僱有那些問題呢?
Thumbnail
調解時常常發生此類爭議,而勞工訴求往往是要求雇主應發給「資遣費」。然而,勞工此項訴求(資遣費)的立論基礎並不充分,實際上勞工應主張的「工資差額」而非「資遣費」才對喔,此爭議其實並不困難也不難解,核心概念只有兩個-「終止契約要件」與「勞工離職的權利」 本爭議的解法並不困難,重點在於「資遣」事實是否存在
Thumbnail
A公司考慮要轉型電商,於是規劃縮減實體店面數量以及勞工數量,A公司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由解雇勞工,有何注意事項呢?
Thumbnail
現代社會跟以前不同了,人人都有一支手機,只要打開就可以獲得各種資訊。過去想要辦卡或是開戶就要跑一趟銀行,然而如今科技快速發展之下,金融App無聲無息地進到你生活中。但同樣的,每一家銀行都有自己的App時,我們又該如何選擇呢?(本文係由國泰世華銀行邀約) 今天我會用不同角度帶大家看這款國泰世華CUB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在符合勞基法第10-1條的前提下,司法實務多肯認雇主擁有合理的調動權,即使未經勞工同意,也未必違法。文章探討了調動的核心要素、常見爭議及法院判決,以幫助讀者理解調動的法律界限及合適做法,特別是薪資及工作條件的變更影響,並提出如何判斷調動合法性的方法。
Thumbnail
在當前企業環境下,職務調動頻繁發生,瞭解《勞動基準法》對職務調動的規範非常重要。企業在調動員工前應明確理由,保護員工的基本權益。員工應主動瞭解相關法規,並能對調動方案提出質疑與建議。此外,透過積極溝通與集體表達意見,員工能更有效地保護自身的權利。
Thumbnail
勞動契約是雙向的,勞、資雙方於契約中地位互為平等。僱主可以試用勞工,勞工當然也可以試用僱主。雇主認為勞工不能勝任而依法資遣,沒問題;相反,勞工認為職場不適合而離職,也是很OK的。只是要注意,若公司未與勞工約定試用期,終止契約就受到「最後手段原則」拘束喔。
Thumbnail
留職停薪是指勞工無需提供勞務、僱主無需支付工資的狀態。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除了特定情況,僱主有權準駁勞工的留職停薪申請。在申請留職停薪前,勞工需確認是否符合法定規定,以免僱主有權解僱。
Thumbnail
身為勞工,面對公司不當行為時,不須預告便可離職。勞動法規定多種情況下,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例如僱主施暴或虛假招攬,且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此外,當公司違反法令或損害勞工健康時,員工也可不須預告離職。文章內容詳盡列舉勞工可選擇不預告離職的情形,值得一讀。
Thumbnail
第0步-自己還想不想維持這份工作 雖然雇主資遣違法,勞工可以向法院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且勞動事件法也有相關的保全程序,也就是可以再訴請定暫時狀態-要求雇主於訴訟中繼續僱用勞工。 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 「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
Thumbnail
甲在A公司任職,而A公司於某日將甲解僱,但未告知甲解僱理由,甲對此不服提出訴訟,在訴訟期間內,A公司以甲已在另間公司就職,違反工作規則,再以此將甲解僱。 A公司的解僱有那些問題呢?
Thumbnail
調解時常常發生此類爭議,而勞工訴求往往是要求雇主應發給「資遣費」。然而,勞工此項訴求(資遣費)的立論基礎並不充分,實際上勞工應主張的「工資差額」而非「資遣費」才對喔,此爭議其實並不困難也不難解,核心概念只有兩個-「終止契約要件」與「勞工離職的權利」 本爭議的解法並不困難,重點在於「資遣」事實是否存在
Thumbnail
A公司考慮要轉型電商,於是規劃縮減實體店面數量以及勞工數量,A公司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由解雇勞工,有何注意事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