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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任不同於調動5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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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大公司都以離退不補、轉任子公司等模式降低人事成本。並發出轉任意向通知,公司提供幾個選項,若都不接受可以選擇辦理優退。

轉任與勞基法10條之1又有何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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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0條之1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立法意旨

  • 雇主調動勞工應受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之規範。
  •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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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勞基法第10條之1差異?如何做好轉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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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靜修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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