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假不NG!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勞動部指出:近3年以來,平均每年約500件有關特休假的違法申訴案,每年開罰金額約1000萬元,最常見違規樣態有以下常見NG行為:

1. 雇主因勞工自行離職而未結算未休日數工資。

2. 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日數工資。

3. 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

4. 雇主逕自排定勞工的特別休假。

5. 未給予部分工時勞工特別休假(這裡很容易錯)。

6. 勞工工作滿1年只給特別休假7日(是10日)。

▪︎滿半年就有3天特休假,滿1年就有7天特休假,合計滿1年就有10天(3天+7天)特休假。

7. 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別休假均直接拆發工資。

8.特休假是勞工享有「優先排假權」,禁止雇主直接排定員工應該何時休假。

https://www.istockphoto.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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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假相關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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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108年9月3日勞動條3字第1080130943號函

  • 勞工於法定特別休假日數範圍,於年度間依其意願排定行使特別休假之期曰,免除出勤義務,雇主無得否准
  • 勞資雙方如協商約定於一定合理範圍期限前,排定特別休假期日,雖無不可
  • 惟勞工未依約於一定期限前排定特別休假,雇主亦僅限於有勞基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定事項得與勞工協商調整外,餘仍應依法給予勞工特別休假
圖:鄒靜修

圖:鄒靜修


勞動部時勞動條 2字第 1070130382 號函

  • 遞延特別休假期限得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機制協商。
  • 應由個別勞工與雇主雙方協商同意
  • 協商遞延期間未及一年及於屆期算後經再次協商遞延,惟其實施期限仍不得逾次一年度之末日,遞延於次一年度終結之末日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不得再行遞延。

部份工時勞工特休假不依比例計算的狀況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應行注意事項 陸三(三)

部分工時勞工 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勞工離職,特別休假結算要特別注意!還是以週年制計算。

  • 不論勞資雙方約定用哪一種方式給假,一旦勞動契約終止,都必須就未休畢之日數進行結算
  • 勞工可以享有之法定特別休假日數,會因勞工到職日與離職日有所差異,為確保勞工權益,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仍應依勞工「到職日」及工作年資,計算應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並就尚未休畢之日數,結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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