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聖節各地都在鬧鬼;有開心鬼也有淘氣鬼,也不守規矩的討厭鬼。
剛好在網路上看到這麼一段話:「經常性給予不是判斷是否為工資的必要條件,因為工作獲得的報酬才是……」。
萬聖節可以搞鬼怪,但是對勞基法不能胡鬧喔!
勞務對價性
」而言。給付名稱為何,尚非所問
。雇主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之約定,對勞工提供之勞務反覆應為之給與,乃雇主在訂立勞動契約或制定工作規則或簽立團體協約前已經評量之勞動成本,無論其名義為何,如在制度上通常屬勞工提供勞務,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報酬),即具工資之性質而應納入平均工資之計算
。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1號判決意旨參照)
即勞工每次滿足該制度所設定之要件時,雇主即有支付該制度所訂給與之義務」。︎︎︎
(最高法院 97 年台上字第 2178 號民事判決)
工資應視是否屬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由雇主獲致之對價而定,亦即工資須具備「勞務對價性」要件,而於無法單以勞務對價性明確判斷是否為工資時,則輔以「經常性給與」與否作為補充性之判斷標準。
公司規定:
1.事業單位每月按實際到職人數,核發伙食 (膳) 津貼。
2.伙 (膳) 食津貼由伙食團辦理。
1.免費提供勞工伙 (膳) 食(公司有員工餐廳)。
2.勞工自費負擔,事業單位酌予補助, 而且對於未用膳勞工不另發津貼或不予補助。
被勞保局認定是耶。
每人每天出勤滿八小時補助30元伙食費,由管理課每月統計出勤情形核算,於次月併薪資發放。
勞保局在每年會抽檢或者檢舉案一定調公司的薪資單跟出勤記錄,
只要薪資單每個月有出現的名稱(不管金額是否有變動),統統會被認定是經常性給予。
不服氣喔,來打訴願啊,反正勞動部有請一堆律師可以陪你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