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用出勤的日子。。。
不出勤,公司不給薪不違法喔;給薪符合社會期待(雇主品牌形象加分)。
現在颱風太愛台灣了,來台做客也未必是一天而已,怎麼辦呢?
請事先約定例外處理(包括改成居家辦公),
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
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沒事先約定,臨時要求員工改成居家上班就是違法喔。
如雇主有使勞工於工作日當日出勤之必要,因該「時段」勞工本有出勤義務,不屬於勞基法第32條第4項所稱「延長工時」。
要依休息日的加班費率給加班費(當然勞工也可以選擇補休)。
一、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規定: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所定「事後補假休息」,原則上應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工作結束後旋即補假休息
。
但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得依各該規定辦理,並應注意不得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
(一)勞雇雙方事後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者,其補假休息至遲得於各該日工作結日後7日內為之
。
(二)雇主經工會同意,或團體協約載明
,允勞雇雙方得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者,其補假休息至遲得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30日內為之
,且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13日
。